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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置於公眾領域的作品還能發動司法救濟嗎?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四)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部份的著作權利人,會在保護期間屆滿前,宣布其拋棄著作的利益,而讓作品提早進入眾人皆可自由利用的公眾領域,而若原作者已經做這樣的聲明,後續有非原作者的其他人,聲稱這些作品都是其私人的著作,轉而向該公眾領域作品的利用人索取授權金額,原作者還能對這樣的錯置行為展開司法救濟嗎?

Getty Images 這家圖庫授權公司,發信指責 Carol M. Highsmith 女士,在其自行架設的網站上,分享 Getty Images 擁有著作權利的照片,然而,這些照片皆 Carol M. Highsmith 自行提供給美國國會圖書館,並自由提供給所有人使用的。Carol M. Highsmith 訴請援引美國著作權法第 1202 條及 1203 條,對原作者著作權利資訊正確性進行延伸保護,以主張對 Getty Images 及其合作廠商課予 320 億台幣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篇文章,將就公眾領域素材在未再次創作下,應用何種態度與方式進行權利管理資訊標示,進行分析與建議。

為什麼美國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著作權利?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三)

CC0,是讓權利人拋棄他們對各自著作的財產權利,並盡可能將這些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而後使用者就可以不再受到任何著作權利的限制。故究竟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相關著作權利?

其實,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依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並不能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但這個獨特設計未必能全球適用,故而執事者的處理方式,是類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作法,將所釋出的程式源碼或其他素材,標示以 CC0 進行公眾領域貢獻的宣告,以消弭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

如何利用公眾領域作品營利?

開放知識基金會的公眾領域評論網站(The Public Domain Review)就有一個線上商店,專門販售利用公眾領域圖像做成的紀念品,包含衣服、提袋、明信片,還有一個手動的動畫播放器,這些收入將用來支持網站的 運作。Antique clipart、Grandmas's graphics兩個網站在分享公眾領域作品之際同樣也有販賣周邊商品。...

公眾領域帶給社會、創作者與使用者的價值

著作權法讓創作者能全權決定作品的用途並因而保障由作品獲利的權益,但同時也增加了他人取用其作品的成本。若是作品的著作權保障期限太長,他人就難以利用該作品進行改編或創新,對於整個社會文明與知識的進展都會形成不利影響。在著作權法保障範圍之外的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是任何人無須詢問、不用付費就可以任意用於各種用途的資訊資源,希望大眾能因而降低取用成本,產生更多取用文化及進行創新的機會。

文化機構開放館藏時會面臨的挑戰

2014年7月,在創用CC舉辦的「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黃凱祥先生提到,博物館在數位化典藏及決定是否開放時,其實面臨很多實務上的問題。像是他們無法判斷館藏權利人是誰、無法判斷物件是否已經超過著作權保障期限。

讓屬於公眾領域的作品繼續以公眾領域的姿態在網路上現身,使這些見證人類歷史文明的館藏被更多人看到,是個美好的理想。然而,不禁使人好奇,落實下來真的那麼容易嗎?

荷蘭國家博物館經驗談:開放館藏的決策過程

所有透過API可以取得的資料和圖像若非屬於公眾領域就是以CC0授權。這些資料和圖像都不用支付權利金,且可以在無須荷蘭國家博物館(Rijksmuseum)允許的情況下被複製、散佈、修改、和使用。」-- 荷蘭國家博物館網站的使用條件說明

Rijksmuseum是荷蘭於1800年成立、致力於藝術及歷史的國家博物館,實體館藏超過一百萬件。2003-2013年間由於建物整修,因此只開放800平方公尺的展區,就算2013年後的新館展區多達22000平方公尺,卻也只能展出約莫8000件展品。為了能讓更多館藏被看到,荷蘭國家博物館花費很多心力進行館藏數位化。

荷蘭和多數歐洲國家一樣,作品在作者過世後70年便自動進入公眾領域,讓任何人都能自由複製和散布這些作品。而且根據多數歐洲的著作權法,公眾領域作品的複製品並不會產生新的保護,因此被數位化後的公眾領域作品仍然屬於公眾領域。除非公眾領域作品被改造後產生創新價值,才會有新的著作權主張空間。

丹麥國家藝術館經驗談:逐步開放、鼓勵應用

自從2008年,丹麥國家藝術館(Statens Museum for Kunst)獲得Nordea-fonden提供大量資金後,他們便開始進行館藏數位化。丹麥國家藝術館的館藏主要分成三部分:繪畫雕刻皇家館藏(約10500件)、圖像藝術皇家館藏(約245000件)、石膏模型皇家館藏(約2500件),主要來自丹麥皇室的蒐集,作品年代可以溯及至16世紀中,三分之二的館藏都屬於公眾領域。

數位化公眾領域作品之開放授權初探—以故宮為例

博物館最初是貴族富商的私人收藏,往往不開放外人觀看,或只針對特定階級開放。直到1793年法國大革命期間所開設的巴黎羅浮宮,才開始向普羅大眾 開放,而其後的博物館也開始認同作為傳遞知識給社會大眾的角色。如今,想到博物館,不再會有人認為這是一個專屬於特殊階級使用的機構。

隨著世界各博物館紛紛投入藏品數位化的行列,加上網路的使用率越來越普及,似乎博物館在科技的催化下更容易走入平民百姓的生活中。然而,許多數位化後的館藏 只能在館內才能使用,或是必須經歷繁複的申請流程,甚至支付高額費用才能使用。虛擬世界中的博物館不僅未能發揮網路潛能,突破時空限制接觸各式使用者,反 而又像是走回了有所限制的博物館。

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知識公共財的推動

台灣創用CC計畫、網絡行動科技有限公司和BOOKSHOW 說書會於7月10日聯合舉辦「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由台灣創用CC計畫主持人莊庭瑞先生主持,邀請法國CNRS 研究員 Mélanie Dulong de Rosnay 博士及多位各領域學者專家淺談公眾領域和著作權法間之關係、在文化發展中扮演的角色和各領域實務運用上的經驗或困難,並在會後與參加民眾進行小型交流。由於公眾領域是一個跨領域的知識公共財推動,參加者來自各行各業,所學背景包含科技、法律、教育、資訊等等,因此交流的公眾領域問題檢討非常豐富。本場活動期望讓更多人了解公眾領域的意涵與重要性,進而讓公眾領域在實務中順利推動,累積知識公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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