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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賦權(empowerment)的概念淺談文化工作者使用創用CC授權主題

長久以來,大型又資本集中的出版商、唱片公司、電視台等,都是我們文化與資訊內容的最大生產者,同時,也是最大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Caves(2003)認為,以智慧財產權為中心的文化商品,是具有耐久性租金的產品,即使經過很久,同樣的內容還是可以創造新的利潤,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這些大型內容供應商的最重要資產。大型內容供應商以集中壟斷式的模式控制文化內容的生產,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正是他們經營的重點。

而傳統上,對於一般創作者而言,又勢必經過出版商、唱片公司等文化中介機構才能讓自己的作品進入市場。文化中介制度的產生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著很大的關係,所謂的文化中介泛指中介勞動或將其勞動產製商品化者(林富美,2006)。在這層層的把關之下,創作者往往必須以讓出自己的著作財產權,以換取作品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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