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授權條款

CC宣布淘汰取樣授權條款及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於今年6月初宣布將淘汰一系列取樣授權條款中的「取樣授權」(Sampling)及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Developing Nations license)。因為根據統計,採用以上兩種授權條款的比例只有0.01%,而CC從一開始就承諾將使其推出的授權條款維持愈簡單愈好,由採用百分比來 看,這兩種授權條款的需求度極低,因此予以淘汰。

除此之外,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只針對開發中國家,而不允許其他地方對於創作的自由利用,這 和開放近用出版運動(“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vement)的精神不符。...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八):談CC授權條款

前情提要:

在接下來的兩封通信裡,我會介紹另項新發起的計劃,這兩個計劃將定義我們2006年度工作的內容。之後這個系列文章,將討論針對我們已完成或將要做之事的各種批評。請繼續收看!

這一次的通信內容:

CC一開始的時候,口號很簡單:「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CC授權條款允許大家運用一些特定的權利,又同時讓作者或創作人得以將另一些特定權利留給自己。因此,所謂的「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授權條款並不代表說,作者就絕不授與商業使用的權利。該條款的意思只是說,商業使用的權利並沒有在這份授權條款中授與,或是「預先開了路」(pre-cleared)。如果你要取得商業使用的權利,就必須先問過作者才行。

很多人一直不了解我們所提出的這一點。他們把「共享」(commons)與「共產」(communist)搞混在一起了。他們會說,我們認為創作人不用吃飯了。但我們的使命,從來就沒有去反對創作人從作品中獲取商業利益。事實上,我們從創立之初就一直認為,有一些創作及一些創作人,反而因為CC授權條款讓他們的能見度提高,而使他們得以作品中得到利益。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七):iCommons簡介

兩個禮拜前,我提到我們開始要將CC推廣到國際。那就是「iCommons計劃」的開端。這項計劃是從柏林帶動的,其宗旨是:將CC的授權條款「移植」(port)以配合各地方的司法制度。我們的目標,是要為自由的授權規範做好國際性的基礎建設,這樣創作既能從一個司法管轄區(地域)拿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地域)使用,同時又能夠保有創作者所選擇要帶上的自由。短短不到三年時間,我們已經有超過70位志工,從事CC授權條款的移植工作,還有25個司法管轄區已經發表了合於當地所用的授權條款了。

這初次建立國際性的 iCommons 的工作,比我當初想像要來得成功。我曾經擔心我們能否找到國際性的合作伙伴,為此過了許多無法成眠的夜。不過這樣說吧,現在還會睡不著的原因早已經不是這個了。真要說起來,我們目睹了 iCommons 成長得比我們想像得更廣闊。隨著CC各項計劃開始在世界各地開展,這些計劃和有著同樣理念的運動結合了起來。這種「共享」的理念不是美國獨有的。這是人類共通的理念。而既然 iCommons 開啟了討論這些理念的各種管道,我們於是發現,iCommons 計劃必須要長大才行。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六):什麼是Science Commons?

約翰.威爾班克斯(John Wilbanks)著,Science Commons 執行長

上週的通信中,我提到我們會說明Science Commons是什麼。我在這裡向大家介紹約翰.威爾班克斯,他是Science Commons的執行長。以下便是他的說法:

Science Commons (SC)於2005年年初成立。SC是創用CC的一部份──讀者們可以把我們視為一個完全設於CC之下的附屬機構──並且借重於CC授權條款推出後,尤其在CC社群及iCommons所獲得的成功。不過我們也有不同之處。CC關注的是個人創作者以及這些創作者的著作權,而SC則因組織宗旨的需要而有比較大的關注對象。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需要是因為,好比說,大多數的科學工作者,都有簽過僱聘契約,其中把他們的智慧財產權,讓渡給僱請他們的組織機構。另一個例子是,科學期刊照習慣都會要求投稿人將著作權讓予期刊出版者,而科學工作者則很樂意如此轉讓,以換取在所謂「高影響力」期刊上能被刊登引用。於是我們便得面臨一個實在屬於集體行動的問題:沒有任何個人或機構,有足夠的動機或誘因,去改變目前這樣的體制。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五):讓CC運動走下去

前情提要:

因此,我們靠著強化「合理使用」的自由這個層面,利用我們的授權條款,來塑造出著作人希望釋出的自由。CC也因此是「加強版的合理使用」(”fare use”-plus):CC承諾,任何釋出的自由,都是法律所保障之自由的延伸。以上便是CC的起源和背景了。從下一篇文章開始,我會來說說CC做過的各種有趣事情,並且進一步討論我們接下來的方向。

兩個月前,一位朋友提了個問題:

我不明白,CC除了就是幾台伺服器、向全世界人供應幾種授權條款,到底還有什麼?為什麼你們需要捐款贊助?

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很多人看我們,是看到我們提供的授權條款。不過我們從事的工作,比這要多得多。我接下來幾週的通信,就是希望描述這為數龐大的工作。

這次的通信只是個開頭(我保證這篇文章會很短)。本文的目的是要描述CC最初的核心工作內容。

CC於2002年12月發起的時候,我們那時的重心非常簡單、範圍很小──亦即要推廣散播CC的各種授權條款。CC組織當時進駐於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地下室。為數不多的工作人員,都相當努力付出,以致於有些人在史丹福以為,他們也是住在學校裡的一份子。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四):論CC與合理使用

上週提要:

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資訊的互通性。至少,這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資訊的)可互通性。合理使用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

故事繼續說下去……

這一系列的文章,由先前幾週的歷史背景起了頭。本文是歷史背景這一段落中的最後一篇。

在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我描述了一下CC的基本理念──提供自由/免費的授權條款,以便告知世人,一份著作的作者,預期他的著作中能保留哪幾種自由。第二篇文章裡,我坦承這個概念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偷來的。他們和我們身處的背景脈絡非常不一樣,但我們都使用了自由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限制過多的控制手段,所帶來扼殺人類創造力的後果。上一篇文章的主題,就這種控制手段──這種可以控制內容存取、內容使用的防盜拷措施,我們將之稱為DRM(數位權利管理)。我們擔心DRM會使得網際網路之上多了一層限制,造成資訊內容不再能互通流通使用(defeat content interoperability),而且還會削弱「合理使用」(fair use)。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三):論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承續上一篇通信的內容:

我們認為,〔CC〕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

於是讓我們繼續說故事:

想像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14歲的女兒,要寫一篇2005年夏天美國紐奧良大水災的報告。老師給她的寫作題目是:「人們對這場天災的看法,如何因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於是她就開始做一件現在越來越多小孩會做的事:上網查資料做作業。她進 google 找到關於水災的新聞報導。然後她開始收集寫報告所要用的網站資料。

雷席格的 CC 每週通信

2005 年底, Creative Commons 主席 Lawrence Lessig 開始撰寫一系列的信件,以每週一封的頻率透過郵遞論壇寄出,闡述 Creative Commons 的來由、現狀以及未來的目標。

這些信件幾乎已全數翻譯成華文(台灣),您可在此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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