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Government

為什麼美國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著作權利?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三)

CC0,是讓權利人拋棄他們對各自著作的財產權利,並盡可能將這些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而後使用者就可以不再受到任何著作權利的限制。故究竟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相關著作權利?

其實,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依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並不能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但這個獨特設計未必能全球適用,故而執事者的處理方式,是類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作法,將所釋出的程式源碼或其他素材,標示以 CC0 進行公眾領域貢獻的宣告,以消弭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

何種權利吸納能轉以政府資料開放進行應用?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二)

2015 年 7 月 27 日訂定並公告生效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1.0)」,是一個對使用者非常親善,且鼓勵再行衍生利用的授權模式。只不過,對於公務單位來說,要提供如此大範圍的授權利用,依傳統模式原則上僅有公務人員自行產製的編輯著作,或是採購契約上明定機關取得所有權利的素材,才適合採用 OGDL-1.0 進行公眾授權。

然而,若是在採購、補助之初,即可透過契約附款的方式,明確表示公務機關構,得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 之模式,取得專案相關著作財產權利之授權,且嗣後亦得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即可將相關素材轉以 OGDL-1.0 授權,亦得以選擇任一組合的創用CC 授權條款,進行後續的公眾釋出!此篇說明實務上進行此方向處理的方法。

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行政命令支持開放資料

日前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了一則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政府的資訊應公開,且是可供機器閱讀的。這項命令是自2009年開始一系列關於支持增加政府資訊的可接近性及透明度的最新行動。除了此一行政命令外,白宮也發布了一則備忘錄(Memorandum)解釋聯邦政府將如何做為以符合這項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新政策。 此備忘錄要求政府機關以支持下游資料處理以及宣傳活動的方式收集或創建資料,這包括對於所有新資料收集、創造的工作應使用機器可讀的、開放的格式、數據標準以及相同核心而可擴展的後設資料。它亦包

來自南半球的政府資訊開放近況

2011年上半年,有關於” 政府資訊開放” 計畫,我們有幾個來自紐澳的進展,想與大家分享。 紐西蘭 - NZGOAL: 時間倒轉至今年6月, 紐西蘭與澳洲政府雙雙釋出了”開放存取與授權框架”(Open Access and Licensing Framework)。 其中,由紐西蘭CC Aotearoa 所指導的 NZGOAL (New Zealand Government Open Aceess and Licensing Framework ) 提供了使用政府公開資訊的準則, 此準則中建議釋出政府資訊予以他人再利用時能夠使用創用CC-姓名標示(紐西蘭)此款授權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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