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

由想像力與學習的觀點論著作利用行為

(本文擷取自<著作權法中的灰姑娘:利用人地位之探討>,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3期,2012年9月)

就文化概念而言,利用人之利用行為是一個其與原著作的互動過程,也是一種文化體驗,著作利用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價值,而這些社會價值常與著作權 之政策目標直接相關。以美國著作權發展的歷史角度而言,法院有時會對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作相當嚴格且限縮的解釋,我們可將該等解釋取向理解為著作權 制度對於著作利用行為的保障與肯定。然而,因為著作利用行為的社會價值多是隱晦且難以衡量的,所以也常被著作權學術及實務討論所忽略。 就應然面而言,著作權法之立法及司法實務對於該等價值應有所體認,方能確保其在著作權政策相關分析中,考慮到利用人及利用行為之不同社會面向、 價值與功能,特別是在賦予著作權人著作權保障及創作誘因時,亦應同時在天平的另一端考量利用人之權益及利用行為之社會價值。 本文以下即就「想像力」與「學習」兩個觀點,析述關於著作利用的社會價值。

一、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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