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

創用CC誰說了算?

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只有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可以為之,看起來是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有些一般人所認知生活事實上的「作者」或「擁有/管理者」,因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其實對於自己所創作或擁有/管理的著作並不具有法律上完整的處分權能,如果這些人對於「自己的作品」或「自己的財產」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有時反而會惹來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風險。以下為幾種常見的情形:

我買的就是我的?

大家都知道,自己買來的書或音樂CD,並不能任意影印分送,或轉錄為MP3放上網站供人下載,因為擁有書或音樂CD的所有權,未必就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樣的道理,博物館或美術館對於受贈的館藏品、圖書館對於收錄的圖書期刊,固然擁有民法上的「所有權」或事實上的管理權限,但若要就該等所有物或管理財產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不免還是有些「距離美感」,這個距離就是一紙「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所有權人等必須以契約另外取得處分該物關於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權利,才能將之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實現好東西與大家分享的善意。

開放內容 — 一場數位資訊的草根運動 (下)

壹、開放內容的社會意涵

前期所述許多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均建構在網路社群的基礎上,該等社群成員的組成,跨越了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及空間等界限。社群成員彼此間,雖然可能未曾謀面,但是卻可以發展出一種以內容分享及共同的知識興趣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社群成員間的互動,以資訊生產作為媒介,但是這種資訊生產不同於傳統的資訊生產,傳統的資訊生產通常是市場與價格機制下的產物,而開放內容的資訊生產,卻純粹是人與人之間自發性心智互動過程的記錄(註一)。

此外,過去傳統媒體以「一對多」的模式,片面的決定消費者得以接觸哪些資訊 ,並進而影響消費者的價值觀 ,甚至公共意見的形成。但是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卻將資訊產生的過程轉化為「多對多」的互動模式,資訊生產的權力逐漸由少數的媒體公司,轉移到個人,商業媒體公司將越來越難操縱消費者的資訊取得,這種趨勢可說是資訊生產過程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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