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仲介團體

披荊斬棘的音樂授權路—獨立影像創作者的心聲

就讀研究所期間,我拍攝了一部劇情短片,其中一首配樂是某唱片公司發行的合輯當中的一首1940年代的歌曲。透過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MÜST)查到該曲的詞曲版權後,在「非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下,我向音樂公司申請詞、曲的公開播放及DVD重製權;並向發行的唱片公司申請錄音版權。
後來,作品獲得公部門舉辦之影展的青睞,有了公開播映的機會。該部門所辦的是一個售票影展,每場次99元,我的作品在其中一場。但,找出當初所填寫的報名表注意事項,其中兩條是這麼寫的:
1. 本影展純為文化活動,不具任何商業目的。
2. 影片配音、配樂及使用之圖文均需由創作者/團隊取得授權,如因影片播出產生著作權相關爭議,由創作者/團隊及參賽者 負連帶之完全責任。
「如果不具商業目的,為什麼要售票?」為此我詢問音樂公司,對方回覆若是此情形,那就是影展單位需要重新跟音樂公司洽談版權,然而影展單位的立場卻是著作權爭議需要創作者負責。那麼應該誰去談授權?誰要授權給誰?這件事情後來不了了之,影展落幕,事件還沒結束。

ASCAP募款信 VS. 創用CC的回應

在今年六月,美國作曲家、作家與出版商協會(ASCAP)對於其會員寄發募款信,內容為希望他們可以共同對抗違反著作權的「敵人」,但令人驚訝的卻是舉出創用CC 授權的例子,他們這樣的發言等於是散發了誤導大眾對於創用CC的錯誤訊息。 …

台灣第一個語文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

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是為了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由著作相關權利人組成的團體。仲介團體可依照著作相關權利人的委託,對著作的利用人進行授權並收取費用,再進行分配給著作權利人。著作權仲介團體在國外的發展已久,以美國來說,著作權仲介團體細分為音樂、語文等等類別,但台灣過去都只有音樂的著作權仲介團體,直到今年八月智慧局准許「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是台灣第一個語文類的著作權仲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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