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 的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

王春燕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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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6 年到來之際,Creative Commons(下文採用其簡稱 CC)發佈了其 2016-2020 組織策略(註一)。該文件談到了 CC 之於現行著作權的意義 - 為著作權限制提供了一種放氣閥, 為願意分享其作品的人們提供了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elegant solution,註二)。儘管如此,CC 強調,其所提供的解決之道沒有也永遠不會取代具意義的著作權改革。CC 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關聯緊密, 前者為後者的實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與準備。對於未來 5 年 CC 預期達致的目標與收穫的成果,上述文件將涉及著作權改革的努力列入其中,希望能夠舉全球各地 CC 合作網絡之力,推動著作權的改革。 這也將是 CC 及其在全球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專案團隊在未來幾年裡需要關注的課題,故此,本短文擬以此為題,略作討論。

著作權的宗旨為激勵創新,正如上述文件指出的,「如今的著作權保護未能回應網路和技術創新帶來的令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創作者與出版者的變化」,現行的著作權保護機制來源於已經遠去的世紀, 在業已過時的著作權框架裡,大多數于我們的現實生活深具意義的方面,如創造、創新、隱私、商業模式等均未有實現。因此,目前所做的對著作權法的小打小鬧的修改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可以說是於事無補。

人們對這一話題並不陌生,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多年以來一直貫穿於 Larry Lessig 教授的思想與行動中。有關反思著作權制度的話題同樣為其他許多學者所關注。2009 年 5 月,一場 「經濟學人辯論會」(The Economist Debate) 即以 Copyright and Wrongs(註三)為題在 William Fisher 教授和 Justin Hughes 教授之間展開(註四)。其中,Fisher 教授持「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 的觀點(註五)。著作權制度的功能包括為創作活動提供激勵、令創作者獲取合理的回報,促進創作成果的公開傳播,並培育一種公平、富有創新活力的文化。Fisher 教授認為,當前的著作權制度未 能有效地發揮如上功能。該項制度若要運行良好,適應當代資訊技術,則其需要在許多基本的方面進行改革。(註六)該辯論會的結果是,Fisher 教授有關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的觀點得到了 參與投票的聽眾中高達 71% 的支持率。

歐洲學者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則催生了學者起草的《歐洲著作權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註七),該法典試圖為未來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著作權立法提供一個可資參考的重要工具。 在序言部分,法典起草者指出,「著作權立法應該在保護作者和權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利益與保障公眾對這些作品的自由獲取、演繹與使用之間達成一種理想的平衡」;「對著作權作品的未來的利用 方式因快速發展的技術而無法預見,因此,對於權利與限制的制度應該具有靈活性」;「歐盟的著作權法律應該實現包括表達與資訊自由以及競爭自由在內的基本原則與核心價值」。法典的基本內容包括 「作品」、「作者地位與權利歸屬」、「人格權」、「財產權」、「限制」五部分,其中第五部分有關權利限制與例外的規定聚焦反應了起草者對於改革現行著作權體制的願景。

在全球範圍內,隨著網路技術的普遍應用,被冠之為「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 的進程「使得曾經如此昂貴、複雜、難得和不便到只有一小撮人才能獲得的產品與服務, 如今卻越來越簡單、越來越易得、越來越簡便,從而最終成本越來越低廉」(註八)。以至於馮象教授驚呼:公開且免費地獲取「盜版」已是「我們每日的面餅」, 並因此斷言:智慧財產權產業無法逃脫破壞性創新,當前的國際智慧財產權體制無法實現。因為,「它建立在一個未予檢驗的前提下:高水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先進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自然的』共生關係」。(註九) 在《智慧財產權的終結》一文中,馮象教授認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法律擬制的壟斷的智慧財產「只能存活於複製和模仿受到嚴格限制且成本高昂的社會當中,而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競爭中, 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就只能是免費的,或是被隨意假冒」。(註十)確實,網路技術帶來的「破壞性創新」深刻影響著作為智慧財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的原有格局, 打破了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複製與模仿的嚴格控制。不過,「免費」與「隨意假冒」並非「破壞性創新」帶來的理想出路。正如前述美國與歐洲學者所倡議的,改革現行著作權制度, 使之適應資訊技術的新要求,對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進行均衡考量,方為正道。

時至今日,著作權改革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藍圖裡。近年來,在世界各地陸續出現的修改著作權法的實踐也大多遵循既有的保護思路。馮象教授提出的「代表著激烈而鮮活的市場經濟競爭」的「呼之欲出」 的「保護水準較低的智慧財產權形式」(註十一),這應該與人們追求的著作權改革的目標相一致。

正如 CC 的策略文件中所表露的,合作與分享乃人類之天性。在著作權制度的設計上,這一天性被長久遺忘。數位技術令人們的合作與分享的天性展露無遺,CC 的解決之道充分體現了 對分享與合作的尊重,因而備受歡迎。正如自由軟體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來保障用戶的自由,我們期待的不是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的消滅,而是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得以革新, 以體現人們分享與合作的天性、回應網路與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新變化。


關於作者:

王春燕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主持人。她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3-2004),哈佛法學院張偉仁學者(1996-1997)。


註一:https://creativecommons.org/wp-content/uploads/2016/01/CC-Strategy-2016-2020-1.pdf
註二:筆者以為,CC 之道不僅僅帶來工具意義上的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為人們帶來了觀念上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變化。因此,它是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
註三:早在 2005 年,Joseph E. Stiglitz 教授即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Wrongs 為題,直指智慧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見 http://120.52.72.45/policydialogue.org/..../Stiglitz_IP_Rights_and_Wrongs.pdf
註四: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2009.htm
註五:Existing Copyright Laws Do More Harm Than Good
註六: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1.pdf
註七:http://www.copyrightcode.eu/
註八:參見馮象:《智慧財產權的終結》,李一達譯,《文化縱橫》雜誌 2012 年 6 月刊。
註九:同上。
註十:同上。
註十一:同上。



CC 的解决之道与著作权改革

王春燕/文

在 2016 年到来之际,Creative Commons(下文采用其简称 CC)发布了其 2016-2020 组织战略(注一)。该文件谈到了 CC 之于现行著作权的意义 - 为著作权限制提供了一种释放阀,为愿意分享其作品的人们提供了一种优雅的解决方案(elegant solution,注二)。尽管如此,CC 强调,其所提供的解决之道没有也永远不会取代富有意义的著作权改革。CC 解决之道与著作权改革关联紧密,前者为后者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与准备。对于未来 5 年 CC 预期达致的目标与收获的成果,上述文件将涉及著作权改革的努力列入其中,希望能够举全球各地 CC 项目网络之力,推动著作权的改革。这也将是 CC 及其在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的项目团队在未来几年里需要关注的课题,故此,本短文拟以此为题,略作讨论。

著作权的宗旨为激励创新,正如上述文件指出的,“如今的著作权保护未能回应网络和技术创新带来的令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与出版者的变化”,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来源于已经远去的世纪,在业已过时的著作权框架里,大多数于我们的现实生活深具意义的方面,如创造、创新、隐私、商业模式等均未有体现。因此,目前所做的对著作权法的小打小闹的修改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说是于事无补。

人们对这一话题并不陌生,对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反思,多年以来一直贯穿于 Larry Lessig 教授的思想与行动中。有关反思著作权制度的话题同样为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2009 年 5 月,一场“经济学人辩论会”(The Economist Debate) 即以 Copyright and Wrongs(注三)为题在 William Fisher 教授和 Justin Hughes 教授之间展开(注四)。其中,Fisher 教授持“现行著作权法弊大于利”的观点(注五)。著作权制度的功能包括为创作活动提供激励、令创作者获取合理的回报,促进创作成果的公开传播,并培育一种公平、富有创新活力的文化。Fisher 教授认为,当前的著作权制度未能有效地发挥如上功能。该项制度若要运行良好,适应当代信息技术,则其需要在许多基本的方面进行改革。(注六)该辩论会的结果是,Fisher 教授有关现行著作权法律弊大于利的观点得到了参与投票的听众中高达 71% 的支持率。

欧洲学者对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反思则催生了学者起草的《欧洲著作权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注七),该法典意图为未来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著作权立法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重要工具。在序言部分,法典起草者指出,“著作权立法应该在保护作者和权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利益与保障公众对这些作品的自由获取、演绎与使用之间达成一种理想的平衡”;“对著作权作品的未来的利用方式因快速发展的技术而无法预见,因此,对于权利与限制的制度应该具有灵活性”;“欧盟的著作权法律应该体现包括表达与信息自由以及竞争自由在内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法典的基本内容包括“作品”、“作者身份与权利归属”、“人身权利”、“经济权利”、“限制”五部分,其中第五部分有关权利限制与例外的规定集中反应了起草者对于改革现行著作权体制的愿景。

在全球范围内,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被冠之为“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 的进程“使得曾经如此昂贵、复杂、难得和不便到只有一小撮人才能获得的产品与服务,如今却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易得、越来越简便,从而最终成本越来越低廉”(注八)。以至于冯象教授惊呼:公开且免费地获取“盗版”已是“我们每日的面饼”,并因此断言:知识产权产业无法逃脱破坏性创新,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无法实现。因为,“它建立在一个未予检验的前提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先进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自然的’共生关系”。(注十)确实,网络技术带来的“破坏性创新”深刻影响着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的原有格局,打破了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复制与模仿的严格控制。不过,“免费”与“随意假冒”并非“破坏性创新”带来的理想出路。正如前述美国与欧洲学者所倡议的,改革现行著作权制度,使之适应信息技术的新要求,对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进行均衡考量,方为正道。

时至今日,著作权改革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蓝图里。近年来,在世界各地陆续出现的修改著作权法的实践也大多遵循既有的保护思路。冯象教授提出的“代表着激烈而鲜活的市场经济竞争”的“呼之欲出”的“保护水平较低的知识产权形式”(注十一),这应该与人们追求的著作权改革的目标相一致。

正如 CC 的战略文件中所表露的,合作与分享乃人类之天性。在著作权制度的设计上,这一天性被长久遗忘。数字技术令人们的合作与分享的天性展露无遗,CC 的解决之道充分体现了对分享与合作的尊重,因而备受欢迎。正如自由软件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利用著作权来保障用户的自由,我们期待的不是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消亡,而是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得以革新,以体现人们分享与合作的天性、回应网络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新变化。


关于作者:

王春燕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她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2004),哈佛法学院张伟仁学者(1996-1997)。


注一:https://creativecommons.org/wp-content/uploads/2016/01/CC-Strategy-2016-2020-1.pdf
注二:笔者以为,CC 之道不仅仅带来工具意义上的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为人们带来了观念上以及生活方式上的变化。因而,它是一种“优雅的”解决方案。
注三:早在 2005 年,Joseph E. Stiglitz 教授即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Wrongs 为题,直指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见 http://120.52.72.45/policydialogue.org/c3pr90ntcsf0/files/events/Stiglitz_IP_Rights_and_Wrongs.pdf
注四: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2009.htm
注五:Existing Copyright Laws Do More Harm Than Good
注六: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1.pdf
注七:http://www.copyrightcode.eu/
注八:参见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李一达译,《文化纵横》杂志 2012 年 6 月刊。
注九:同上。
注十:同上。
注十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