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跟開放之間的抉擇

戴雅彣 /文

著作權人往往主張著作權是他們的「權利」,而這項「權利」應該被絕對保護。從西元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開始,「給予創作人著作權以保障 創作誘因」就成為各國著作權法普遍存在的立法目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亦明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 法。」因此,著作權法被視為「鼓勵創作」的工具,為了這項目的,著作權受絕對保護好像也是理所當然的。

著作權保護,真能提供創作誘因嗎?

然而,真的是如此嗎?美國學界近年來開始對於著作權法是否真的能夠提供創作誘因產生質疑,他們對於著作權法不斷擴張保護著作權人以鼓勵創新的作法感到焦 慮。在Does Copyright Law Promote Creativ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pyright’s Bounty, 62 VAND. L. REV. 1669 (2009)一文中,Raymond Shih Ray Ku等學者便指出 實證研究發現:著作權法擴張保護的政策,對於鼓勵創作並直接無助益。

美國和台灣一樣,最初立法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並不像現在那麼長,保護範圍不像現在那麼廣,損害賠償的額度也不像現在那麼大。然而,經歷多次修法,美國和 台灣的著作權法逐漸擴張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希望透過較強的著作權保護,鼓勵創作。歷次修法背後的邏輯很簡單:著作權讓創作者對於自己的作品有排他權 (排除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的權利),這樣的排他權確保創作者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上報酬,因為其他人在利用創作者的作品時需要付出授權金或是其他對價。越大的 著作權保護,帶來越高的報酬;越高的報酬,帶來越大的創作誘因;越大的創作誘因,為整個社會帶來越高的創造力和生產力。

在美國,這樣的「中心思想」一直指引著國會立法方向,也影響最高法院的態度。在1998年的「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的立法過程中,議會參酌了多位藝術工作者的證詞,如Quincy Jones, Bob Dylan, Don Henley和 Carlos Santana等,他們表示,如果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 他們將有更大的動力進行創作。法案通過後,「擴張著作權就是增加創作誘因」的精神似乎更加不可動搖,美國最高法院在Eldred v. Ashcroft一案中,也明白承認這樣的教條。然而,這樣的中心思想卻很少被實際檢驗,擴張著作權後是否真的能夠增加創作誘因?著作權法修法擴大著作權 人權利後, 整個社會的創作數量是否真的有增加?這些正是Raymond Shih Ray Ku等學者在這份研究中想要找出答案的問題。

在這份研究中,學者試著將這幾十年美國著作權法的修法變化和著作權登記數量相比對,看看修法擴張著作權保護,與著作權登記數量間是否有正相關。當然,在做 相關性分析時,學者也將大環境的政治、社會、經濟等變數考量進去,扣除掉因為人口擴張或是政策變化帶來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 在各個創作領域中,著作權登記數量跟擴張著作權保護的修法都沒有顯著的正相關,也就是說,擴張著作權保護的立法,不論是增加刑責、擴大損害賠償範圍、增長 保護年限等,都不會讓著作權的登記數量產生顯著的增加。

研究者甚至發現,在所有數據中,一些限制或是減少著作權人權利的修法,反而與著作權登記數量正相關性最大,也就是說,限制或減少著作權人權利,反而跟著作 權登記數量的增加最有關係,不過數據也未達到顯著的程度。這樣的研究結果無疑是對「擴張著作權就是增加創作誘因」的傳統教條投下一顆震撼彈, 著作權實際運行幾十年的結果顯示,「擴張保護著作權人」的立法政策雖然可能帶給著作權人更高的經濟上報酬,卻沒有相對提供他們較高的創作誘因,或是誘使他 們作出更多的創作。

「擴張著作權,就會增加創作誘因」的立論基礎,有待商榷。

有了實務數據的研究,學者開始反思創作誘因是否真的受著作權影響。學者Jessica Silbey透過訪談研究發現,著作權並非誘發創作者創作的必要要素。許多創作者在訪談過程中描繪自己的創作過程時,都鉅細靡遺地形容「靈感」如何湧現、 「一瞬間的刺激」如何激發創作、「內在的驅動力」(自己內心一股說不上 來想要創作的動力)有多麼重要。另外,研究者也發現創作人多數時候會忽略較小的侵害行為,甚至在衡量訴訟成本和賠償金額後,放棄對明確的侵權行為採取法律 行動[註]。 也就是說,「以著作權作為索賠手段」對於他們而言根本不重要,甚至是會放棄的選項。

對於這樣的研究結果,我們可以試著提出解釋。首先,這不表示著作權對於創作誘因是完全不重要的,若是沒有著作權,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抄襲,創作者投入心力和 成本的創作將得不到應有的報酬,那不會有人願意創作。只是,在滿足最低程度的成本回收後,擴張著作權是否還能夠增加創作者的誘因就有疑問了。

「擴張著作權就是增加創作誘因」的中心教條犯的其中一個錯誤,就是忽略了著作權本身也是創作新作品的成本。沒有人可以完全獨立創作,再厲害的電影導演,若 是沒有取得電影配樂的授權、劇本的授權,也難以拍出一部好電影。生活中,利用別人的著作來完成自己著作的情形所在多有,著作權擴張保護雖然可能為創作者 帶來更多經濟上報酬,但也會增加創作者的創作成本,因為在他們創作時,勢必也需要利用別人的著作。就算不是直接利用,「接觸他人作品」對於自己的創作也很 重要,就算是音樂神童莫札特,也接受過基礎的樂理訓練、聽過且練習過其他人的音樂作品;許多偉大的畫家,也都是受其他畫家作品的「啟發」。如果擴張保護著 作權,大家因為害怕侵權就不敢任意重製、流通著作,著作的流通降低,創作者接觸到各式各樣著作的機會也大幅降低,對創作者的創造力來說是有負面影響的。

因此,傳統著作權立法政策中強調「著作權的存在是為了提供創作誘因」的立論基礎即有待商榷。著作權人的創造力來自於接觸其他人的著作,若因為嚴格的著作權 法保護 導致市場上著作不再流通了,或是導致利用別人著作的成本大幅增加,創作的成本和困難度會變很高。透過Raymond Shih Ray Ku等學者對美國這幾十年著作權法的修法變化和著作權登記數量比對的實證研究我們可以發現,著作權的擴張保護並不會增加市場上著作權的數量。

相反的,在一些相對鬆綁的規定實行後,數據顯示著作數量反而增加了。所以,在面對「著作權作為創作誘因」這個看似理所當然的立法政策時,我們應該仔細思考 著作權人在創作時是否真的有將著作權保護視為考量的要素之一,也就是 著作權保護是否真的對創作行為的發生與否、持續與否產生影響力。學者Jessica Silbey針對美國創作人的訪談研究顯示創作活動的發生與著作權保護並無太大關係,更多的只是創作人靈感的湧現。這些學術研究或許只是一個開端,未來還 待更多實證研究,為著作權法的立法政策提供一個更具說服力的發展方向。

[註]:Jessica Silbey, Harve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pired Beginnings and “Work-Makes-Work,” Two Stages in the Creativity Processes of Artists and Innovators, 86 NOTRE DAME L. REV. 163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