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拿創用CC授權的作品來修改、運用到自己作品中,去參加有獎金的比賽嗎?

Creative Commons 推行的「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標章,指的基本原則就是:該作品的利用目的不能直接涉及商業牟利。但何謂「非商業性」的範圍也時常引發爭議和討論,因為我們要定義「非商業」之後,首先得先定義何謂商業,而Creative Commons的作法是「尋求共識」,其在2008年9月發起了一個「非商業性使用」的研究計畫,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探求Creative Commons授權標章的使用者其「心中所認定的非商業性範圍究竟到哪裡」,其後並在一年之後公佈研究報告,透過參閱這份報告書的全文,大概就可以知道一般人認知的「商業性vs.非商業性」的區隔在哪裡。

但,上述是較學術性研究方面的資訊。就一般法律原則來說,那就是「行為之間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常會被定義為商業行為,反之,若是行為之間未必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則有可能會逸脫商業行為的範圍。」

舉目前很時新的APP應用來做為實例,依照這樣的原則,Android平台上的應用程式讓人免費下載,但連帶嵌入廣告,就像Windows平台上的MSN Messenger一樣的運作模式,這樣的運作模式,如果契約裡面又明定「使用者不得將廣告機制關閉」,則這樣的行為整體是有一個商業模式在運作,應該要被認定是商業行為,因為程式必須被內嵌廣告並消耗頻寬,且用契約規定這個廣告機制不能事後被下載者自行移除,則「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之間已經有一個「直接交換關係」,而這個交換關係能夠讓程式的開發者與散布者賺取金錢,這樣的模式可以被認定是一個「有對價關係」的商業行為;反之、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不具有「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關係」,則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非商業行為」。 所以說,依照上面介紹的法律論理,若並非參賽便一定獲致獎金,則參賽與獎金取得之間並沒有嚴謹的對價關係,則這樣的參賽行為,應符合「非商業性」的要求,然而,若是此作品得獎之後,要另行出版牟利,則這些進階利用,便可能超過非商業性的要求,而不受CC授權條款的非商業性標章所允許。

而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對關於參賽獎金的問題,也有相關可以參考的回覆:https://isp.moe.edu.tw/ccedu/faq.php#thisFaq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