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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公眾領域宣言

「書,不論作為書本的整體或部分都屬於作者所有,然而書本乘載的思想卻是屬於全人類。我這麼說並沒有誇張其辭,只要是有感覺、有意識的人就有權取用這些思想。當作者對於書本的權力和群眾對於思想的權力兩者必須犧牲其一時,當然應該是作者的權力,因為公益是我們的首要考量。身為作者,我認為群眾的權利優先於我們存在。」(維克多・雨果,1878年國際文學會議開幕致辭,1878) (據Derek Kerton英譯進行中譯)

「我們的市場、我們的民主、我們的科學、我們的言論自由傳統和我們的藝術,這些全部都來自公眾領域內可自由使用的素材,而非受財產權保護的素材。公眾領域並不是財產權保障所有東西後才遺留下的殘膠,公眾領域是我們用以尋覓探求建構文化的基石之處。事實上,它佔了我們文化的大部分。」 (James Boyle, The Public Domain, p.40f, 2008)

依我們的理解,公眾領域是除去取得與使用上具著作權相關障礙的資訊財,它可能是因為脫離著作權的保障,或因為著作權人決定要移除這些障礙。它是我們透過共享知識和文化來傳達個人見解的基礎。它也是引發新知識和創造新文化的原始素材。可以這麼說,公眾領域是一個防禦性機制,確保原始素材的重製成本是可負擔的(接近零),讓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利用它。

對於我們的社會及經濟生活,一個健全且蓬勃發展的公眾領域是必要的,它在教育、科學、文化遺產、公部門資訊這些領域中都扮演首要角色。一個健全且蓬勃發展的公眾領域也是確保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原則「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在世界各地實現的先備條件之一。

時至今日,已轉變為網路化的數位資訊社會,公眾領域的議題在討論著作權前景時因此更受到重視。為了延續與強化公眾領域繼續在社會中屹立不搖,我們需要對此重要資源的本質與角色有札實且與最新的認識。

這份公眾領域宣言定義了公眾領域,並勾勒在21世紀初期,健全的公眾領域所必備的原則與指引

此處論及的公眾領域只討論與著作權法相關的部份,不包含其他的智慧財產權(如專利與商標),同時以最廣義的解釋看待著作財產權(economic right)、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及相關權利(包括鄰接權與資料庫權),本文提到「著作權」時就是指上述這些權利。另外,本文所提「作品」此詞,包含所有著作權定義下保護的對象,包括資料庫、表演與錄音。同樣的,「作者」一詞則包括攝影師、製作人、播音員、畫家與表演者。

21世紀的公眾領域

在此宣言內,公眾領域被定義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且缺乏著作權保護的文化資料

除了照正軌進入公眾領域的作品,也有許多有價值的作品來自個人自發性分享,他們用慷慨的條款營造出在很多面向上類似公眾領域的私人權利範疇。另外,個人也可以透過著作權的例外(exception)和限制(limitation)、合理使用(fair use)、合理交易(fair dealing)來利用受著作權保障的作品。

以上述這幾種方式來增加文化遺產資源的取用非常重要,需要我們積極維護,才能讓社會收割共享知識和文化的美好果實。

公眾領域

公眾領域的核心概念是結構性公眾領域(structural public domain)。它由當前法律下,不受著作權限制用途的共享知識、文化、資源構成。

精確來說,結構性公眾領域由兩種不同類型的要素組成:

1. 著作權依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的作品。著作權是授與作者的暫時性權利,一但暫時性保障結束,所有的法律限制就會終結。不過,一些國家會保障作者的永久著作人格權。

2. 不被著作權保障的必要資訊。作品未通過著作權法對於原創性(originality)的檢驗,或是本來就被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之外(像是以任何作品形式描述、解釋、描繪、實踐的資料、事實、想法、程序、過程、系統、運作方法、概念、原則、發現,以及法律、司法與行政決策文書),就不會被著作權保障。這些必要資訊對於社會運作極度重要,無論如何都不能予以法律限制,就算是短時間的限制也不行。

結構性公眾領域是歷史上對作者的著作權保障範圍折衝妥協後的結果,它對於我們社會的文化記憶與知識庫而言是必要的存在。然而,20世紀下半葉,隨著著作權保障條款擴張,以及更多類似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出現,導致結構性公眾領域範圍被限縮。

志願性公眾領域和使用者特權

除了結構性公眾領域,還有其他資源讓人可以自由使用受著作權保障的作品。這是我們當代文化與知識的「喘息空間」,確保著作權不會干擾社會的特定需求以及作者的志願性選擇。

雖然這些資源使取得受著作權保障中的作品取得管道增加,但是其中有一些是有條件的,需要特定使用者類型或是在特定使用形式下才能取得:

1. 著作權人志願分享的作品。創作者可以以自由授權移除對其作品的使用限制,或以其他法律工具讓他人可以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使用其作品,也可以將其作品捐獻給公眾領域。關於自由授權,可以參考 : 自由軟體http://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自由文化作品http://freedomdefined.org/Definition,開放知識 http://opendefinition.org/1.0/所提出的定義。

2. 由著作權的例外(exception)與限制(limitation)、合理使用(fair use)、合理交易(fair dealing)創造出的使用者特權。這些特權屬於公眾領域的一部分。確保人人可以充分取得我們的共享文化和知識,使重要社會機構能夠發揮功能,使有特殊需求的個人能參與社會。

綜整觀之,公眾領域、志願分享的作品、著作權的例外和限制、合理使用、合理交易這些都已經走了很長的一段路,為的就是確保人人都能取得共享文化和知識,進一步促成創新及文化參與,達成整體社會的利益。

因此,積極維持公眾領域、使其繼續在科技與社會快速變遷的時代中扮演重要角色,就是很重要的事情。

一般性原則

在這個科技與社會快速變遷的時代,公眾領域仍扮演促進文化參與和數位創新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積極維護。

積極維護公眾領域時,需要考量幾個一般性原則,這些原則有利於深刻理解公眾領域以及確保其在網絡化資訊社會的科技環境中能持續運作。

關於結構性公眾領域,有以下原則:

1. 公眾領域是原則,著作權保障是例外。

只有表達形式具原創性而須予以尊重時,才會授與著作權保障,在此條件下,世界各地絕大部分的資料、資訊和想法都屬於公眾領域。另外,除了這些本來就不具保護資格的資訊,每年也都有作品超過保障期限,可以擴增公眾領域。

著作權保障的條件要求,以及有限的著作權保障期間,兩相結合帶來了公眾領域的財富,確保我們的共享文化和知識能被取得。

2. 訂定著作權的保障期限時,應在「保障和獎勵作者的智性勞動」與「捍衛文化及知識散播的公眾利益」兩者間達成合理的妥協與共識。

不論從作者或大眾的觀點來看,任何支持著作權保障期限無限延長的各方論證(不論是歷史、經濟、社會或其他)都是無效的。作者固然應能收割其智性勞動的果實,然而一般大眾也不應長期被剝奪自由使用這些作品所獲得的利益。

3. 是公眾領域的作品就必須留在公眾領域內。

將進入公眾領域的作品以科技重製後,不能主張其對該作品具有專屬排他權,也不能以科技保護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限制他人取得。

4. 公眾領域作品數位複本的合法使用者,應能自由的(再次)使用、複製和修改該作品。

作品的公眾領域狀態不必然代表它一定是公眾可以取得的。公眾領域實體作品的擁有者有限制該作品取得管道的自由。然而,一但提供該作品可取得的管道,就不應該再以法律限制作品的再次使用、修改或重製。

5. 絕對不能執行會限制公眾領域作品取得和再次使用的合約或科技保護措施。

作品的公眾領域狀態保證了作品被重複使用、修改和重製的權利。同樣的,從例外和限制、合理使用和合理交易獲得的使用者特權也不能被合約或科技保護措施限制。

另外,下述原則是志願性公眾領域及使用者特權的核心原則:

1. 志願放棄著作權和分享受保護的作品是著作權例外的正當行使。

受著作權保障的作品中,很多作者並不希望徹底執行所有權利,或是作者希望放棄所有權利。由於他們都是志願的,這種行為是著作權例外的正當行使,不該被法律、法令或其他像是人格權等機制阻礙。

2. 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與合理交易,需要被積極維護,才能確保著作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這些機制創造使用者特權,營造出當代著作權體系內的喘息空間。在科技與社會快速變遷下,保留這種空間,才能使重要社會機構能發揮功能,使有特殊需求的個人能參與社會。因此,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及合理交易,應該解釋為自然的演進,且為了要對公眾利益負責而持續調整。

除了這些一般性原則外,緊接著會提到和公眾領域相關的一些議題。以下就是為了保護公眾領域及確保它能持續以深刻方式運作所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可以用在著作權的各層面,其中又和教育、文化遺產及科學研究特別有關。

一般性建議

1. 應縮減著作權保障期限。

著作權保障過長加上缺乏法律程序,將會嚴重傷害對我們共享知識和文化的可取得性。甚至,會導致孤兒作品增加,這些作品既不受作者掌控,也不屬於公眾領域,無法被人使用。因此,新作品的著作權保障期間應減少為更合理的期限。

2. 著作權保障範圍有任何改變(包括重新定義保護對象或擴大專屬排他權),都需要考量到會對公眾領域產生的影響。

任何對著作權保障範圍的改變,不能回溯應用在之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只是共享文化和知識的公眾領域狀態的例外,時間是有限的。在20世紀,著作權的範圍已經顯著擴增,為了滿足少數權力持有者的利益犧牲了普羅大眾。如此一來,我們共享的文化和知識多數都被著作權和科技保護措施鎖住,難以動彈。我們必須確保這種狀況至少不會惡化,進而在未來能逐步改善。

3. 當素材在來源國確定進入結構性公眾領域,就應該被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認定為結構性公眾領域的一部分。

當素材在一國家中因為未達原創性判準或已到保障期限,而不具著作權保障資格時,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能在其他國家對同一素材請求著作權保障,從公眾領域剝奪此素材。

4. 任何侵占公眾領域素材的誤用或誤導行為,都必須法辦。

為了維護公眾領域的誠信,保護公眾領域的使用者不會誤用或被欺瞞。任何對於公眾領域主張專屬排他權的誤用或誤導行為都是非法的。

5. 不能以其他智慧財產權對公眾領域素材主張專屬排他權。

公眾領域是著作權體系內在平衡的一部分,不能意圖以著作權外的其他法規重構或取得專屬排他權,操弄這樣的內在平衡。

6. 必然有務實且有效的方法,能使孤兒作品及無商業價值的作品(如:絕版作品)被社會再次使用。

著作權的範圍和期限延長,以及對國外作品的禁制手續,導致大量孤兒作品產生。它們既不能被作者掌控,也不屬於公眾領域,這些作品在現行法律下,對作者與社會都沒有任何幫助。要是這些作品能被利用,才能讓社會整體再次使用它們,恢復其生產力。

7. 文化遺產機構應扮演有效標示及保存公眾領域的特殊角色。

非營利的文化遺產機構早已被託付保存我們共享知識與文化的責任。作為此角色,他們需要確保公眾領域的作品是能讓社會整體可以利用的,可以透過標示、保存和使它們能自由利用來實現。

8. 應除去那些阻止志願分享作品或捐獻作品成為公眾領域的法律障礙。

這兩種行為都在正當行使著作權賦予的專屬排他權,且兩者在尊重作者的願望下,謹慎地確保重要文化財和知識的取得管道。

9. 必須廣泛促成個人能非商業性的使用受保障的作品,也因此必須探討補償作者的其他機制。

個人能非商業使用作品對於個別的自我發展是很重要的,就像新建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或修改舊有著作權時必須考量作者立場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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