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通過P2P相關立法

辜雅蕾

立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已經三讀通過有關P2P的相關立法,未來在台灣只要是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在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或是技術工往有交換等違法侵害著作權之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作收利益之行為,都將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這個條文將對如ezpeer與KKBox等點對點線上傳輸的音樂產業產生影響,另外,像是一些喜歡側錄電視節目的朋友,未經授權將該檔案放在得以公開傳輸的平台上,除了進行側錄的人以及提供其傳輸的技術的平台,都可能同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但 該條文修法亦特別強調,這些網路平台業者,是以「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意圖透過該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且因此受有利益之要件時」。也就是說,「意圖」是成立犯罪的要件,倘若提供軟體或技術之人非意圖提供網友為違法侵權利用者如MSN、 YAHOO即時通,則不是本法規範的對象。相關詳細資訊請參閱這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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