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趙柏強 Po-chiang 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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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就中文來說,其實 140 字並不短:七言絕句加起來也才 28 個字,看起來 140 字似乎是十分有「資格」擁有著作財產權?那麼我們把角色換成英文好了,140 個「字母」其實一句話就講完了,一句話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更誇張點,有個網站提供舉世最微的微網誌,只能輸入一個字!即便只是一個字,就中文來講也可能是「累」、「餓」、「睏」等能完整表達意涵的東西,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

當然「一個字」要擁有著作權是誇張了,要是真的可以、那我們隨便寫一句話可能就侵犯了七八十個人的權利;簡單的「我吃飽了」、「今天天氣真好」等常見語句,也八成不會被視為需要保護的著作。話說回來,從別人文章中僅僅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而從別人的音樂裡擷取一段旋律、一個聲響的例子卻不少,此即嘻哈風格樂曲裡十分常見的「取樣」。幾年前台灣著名的連續劇角色「劉文聰」有許多經典的台詞,就曾被創作者利用來拼湊成饒舌歌型式表現,當時也有不少人設定為手機鈴聲。像這樣的曲子,聲音取樣自連續劇、再混搭自己譜的旋律與節奏而成,是十分富有創意的行為 — 但這樣有沒有犯法?有沒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如果擷取一句話不行,那麼只取一個不到一秒的鼓聲呢?

每個問題的研判都會找出另一個問題,這其實突顯了一個與「合理使用」十分類似的狀況:是否為著作,在法律上來說有時不是你我說了算,而變成得到法院面對法官才有定論;著作的「篇幅」,也連帶影響了合理使用判定準則中的「使用量」一項。

明天 (5 月 6 日) 晚上,城市遊牧影展的主題影片「Copyright Criminals」正是要討論這個問題。這部紀錄片訪問了許多音樂創作者、唱片業者、律師,帶我們從創作、經濟利益、法律等方面角度來檢視這個議題,創用 CC 的發起人雷席格教授也在片中發言描述他的看法。撇開這些嚴肅的事情不談,其實這也是一部適合音樂愛好者的電影 — 除了片中有大量嘻哈風音樂穿插之外,影片剪輯方式也頗具拼貼風格,在視覺與聽覺上都能帶給觀眾豐富體驗。如果你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或者單純喜歡紀錄片、喜歡音樂、喜歡創作,明天晚上可以藉此機會前往華山藝文中心參與這場盛會(台灣創用 CC 計畫也會出席喔)。

這就不叫置入性行銷了,明著推薦啦 :P

最後來個有趣的問題:剛剛提到「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那如果我像很多漫畫、電影裡的罪犯一樣,從報章雜誌及平面廣告上剪裁各種不同文字,然後拼成一篇文章發表,這樣是否侵犯了別人的(任何形式的)著作財產權呢?請到噗浪,用 140 字內的篇幅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