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他山之石 - 澳大利亞的著作權法改革動向

澳洲政府的生產力委員會提案對著作權法作出重大修改,以支持數位時代的內容創造者與使用者。在2016年4月29日,該委員會提出了一份草案,基於有效性、效率、適應性、責任等原則,來改革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澳洲創用CC團隊(以下縮寫為CCAU)強烈支持此項修正案(有關殘障人士近用權與其他措施),該法案將推出著作權避風港的延伸,並簡化現行法定許可的規定。此外CCAU也支持草案中,委員會打算引進的合理使用,這個已為他國施行多年,較為彈性及適用範圍更為寬廣的著作權例外機制。

創用CC授權條款 4.0 繁中譯文已近定稿:即日起歡迎大家貢獻您的評論!

台灣創用CC 計畫協助進行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4.0 繁體中文翻譯,即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止,進入了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評論期 (public comments period)。此次 CC-4.0 的繁體中文翻譯,並不設限以臺灣一地的創作人與使用者為預設採用族群,而是著眼讓全球各地的繁體中文使用者,有相關需求時都可以自主採用,故如香港、北美,或其他有機會使用繁體中文文本來釋出或使用作品的朋友,亦非常歡迎能夠提出您對翻譯的反饋與修正意見出來。

公眾領域在哪裡?

「公眾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一般用來指稱那些沒有著作權的著作。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公眾領域的確切範圍與界線,學者們卻有 各種不同的看法。這裡提供一些整理,供大家參考。各家的學說,當然還是以學者 們自身的論文為準(請參見文後的參考文獻),以下只是個人的瞭解,希望沒有太 多失真的情形。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一般的認知是不屬於私人財產的;私人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公眾領域裡的不是私人財產,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把公眾領域視為一種例外,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區域,在其中是不講究財產權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條文中雖然沒使用「公眾領域」,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被視為除 外的情形(不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又是除外中的除外了)。《伯恩公約》第 18條:「但是,如果因為著作所受保護期間已期滿,在主張保護當地國已落入公眾 領域者,不得重新保護之。」或許可以說,「落入公眾領域者」是一種去除法的描述方式,對比於受保護的著作財產。也就是說,著作受財產權保護是常態,落入公 眾領域的是例外。落入公眾領域的著作,不再是專屬的財產,失去交易上的價值。

當自由文化遇見著作權法:以同人文化為例

每年於寒暑假期間特定周末,台大體育館周邊總會充斥著奇裝異服的人們、背著大背包或是拖著行李箱的排隊男女、以及攜帶單眼相機的人群,這些人聚集於此的原因皆為體育館內所舉辦的「同人誌展」。「同人誌展」為「同人文化」內容之一,而同人文化則是動漫迷們圍繞著動漫產業而自主發展出的新文化。本文將從同人文化的發展開始,簡單介紹同人文化與自由文化間之關係,最後將簡單探討同人文化所可能產生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同人文化之發源

自1950年代起,漫畫產業逐漸在日本蓬勃發展,由於當時的出版技術和傳播產業正逐漸起步。直到1970年代起,隨著科技發達以及傳播產業盛行,出版社改變了漫畫產業的經營模式,將漫畫產業與動畫產業互相結合,通稱為「動漫產業」。日本動漫產業憑藉著多元劇情、跨越年齡和性別的漫畫題材以及華麗豐富的繪畫技巧,逐漸將動漫產業帶向高峰。同時,與之相呼應的是動漫迷們自發地發起之「同人文化」。

使用他人的著作,如何才符合「合理使用」?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的認定要考量:利用的目的和方法、著作的性質、利用部分佔整體著作的比例,以及利用結果是否會影響市場價值等。然而,這些都是法官考量的參考原則,是否為「合理使用」仍須依個案判斷。

從國中、小教學現場看創用CC授權之應用

筆者這幾年在中、小學校園裡向教師推廣數位教學資源及創用 CC 授權概念,鼓勵教師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素材製作教材,並建議可採包含「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組合,讓分享的善意能持續地循環。

筆者由推廣的經驗中發現,教師最關心的是素材使用上的「安全性」問題,也因此常有教師詢問:「當我使用 A 教師創用 CC 授權的教材再進行改作、分享,如果 A 教師的作品內容有部份不是創用 CC 授權,那我使用他的作品會不會有法律責任?」筆者遇到這類問題的回答是,利用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是相對安全,而非絕對安全,若利用人有侵權之舉,法律責任仍是不可免[1]。筆者同時會建議教師要將其作品以創用 CC 授權釋出前,要先釐清該作品內容的權利狀態,是否有包含其他人的著作;也會提醒教師,只有本身是作品的著作權人時,才可以將該作品以創用 CC 授權釋出。然而實際上,要確認作品的權利狀態有其困難性,因為不知某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又該如何聯絡以取得其授權?也會增加教師在教材釋出時需額外花費時間或金錢的成本,如同教科書業者對教科書中的圖片、文字等素材是否能採創用 CC 授權釋出存有疑慮,也因此降低教師及教科書業者將教材或教科書內容採用創用 CC 釋出的意願。

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 ,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 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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