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

由想像力與學習的觀點論著作利用行為

(本文擷取自<著作權法中的灰姑娘:利用人地位之探討>,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3期,2012年9月)

就文化概念而言,利用人之利用行為是一個其與原著作的互動過程,也是一種文化體驗,著作利用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價值,而這些社會價值常與著作權 之政策目標直接相關。以美國著作權發展的歷史角度而言,法院有時會對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作相當嚴格且限縮的解釋,我們可將該等解釋取向理解為著作權 制度對於著作利用行為的保障與肯定。然而,因為著作利用行為的社會價值多是隱晦且難以衡量的,所以也常被著作權學術及實務討論所忽略。 就應然面而言,著作權法之立法及司法實務對於該等價值應有所體認,方能確保其在著作權政策相關分析中,考慮到利用人及利用行為之不同社會面向、 價值與功能,特別是在賦予著作權人著作權保障及創作誘因時,亦應同時在天平的另一端考量利用人之權益及利用行為之社會價值。 本文以下即就「想像力」與「學習」兩個觀點,析述關於著作利用的社會價值。

一、想像力

淺談TPP協約對於日本同人誌市場的衝擊

日本於日前由野田首相宣布將參與簽署TPP協約,引發各界對於條款內容的討論,其中日本年度產值高達百億元的動漫產業,對TPP中的著作權條款表達了相當大的反彈。究竟TPP是什麼樣的條約?條約內容與日本動漫產業有何關連? TPP協約,即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近日成為國際焦點。此協約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係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從賦權(empowerment)的概念淺談文化工作者使用創用CC授權主題

長久以來,大型又資本集中的出版商、唱片公司、電視台等,都是我們文化與資訊內容的最大生產者,同時,也是最大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Caves(2003)認為,以智慧財產權為中心的文化商品,是具有耐久性租金的產品,即使經過很久,同樣的內容還是可以創造新的利潤,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這些大型內容供應商的最重要資產。大型內容供應商以集中壟斷式的模式控制文化內容的生產,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正是他們經營的重點。

而傳統上,對於一般創作者而言,又勢必經過出版商、唱片公司等文化中介機構才能讓自己的作品進入市場。文化中介制度的產生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著很大的關係,所謂的文化中介泛指中介勞動或將其勞動產製商品化者(林富美,2006)。在這層層的把關之下,創作者往往必須以讓出自己的著作財產權,以換取作品的商品化。

《Creative Commons:社會學的當代挑戰》

每個人,當然也包括每一個學者,認識這個世界的方式各有不同,吸引他們目光的經驗現象也往往南轅北轍。我是在三年前左右第一次聽說這世界上有「Creative Commons」(底下簡稱CC)這個東西,稍稍理解它後就對CC「一見鍾情」,到現在還常在玩味它對我的社會學意義。雖然只在六年前短暫做過一個跟CC扯不上一點關係的網際網路研究,然而這不表示 CC 只是我的「業餘」興趣;事實剛好相反,CC持續吸引我的是初次邂逅時「絕對錯不了」的直覺—CC緊密關聯到社會學的當代知識挑戰。我想就借電子報一角來試著弄清楚些我那模糊的直覺。

先談點「社會學」,從百年前草創時期開始延綿至今,社會學者就一直遺傳一個學問的特色,那就是對於如何回應「當代」的思考焦慮。簡單講,就是想要去看清楚正在我們身上作用、在我們四周發生的時代變動與社會脈動。社會學者在思考「現在正發生什麼?」的問題時,環繞著「工業社會」、「資訊社會」、「現代性」、「後現代」、「全球化」等概念生產過許多相互呼應或者彼此攻訐的論述,從而也發揮了許多關於「社會」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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