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

詼諧仿作讓法國批判創意更為強健-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到 2016 年 4 月份為止,前後總共公布了四個版本的著作權修正草案。然而,第一版本於第 64 條的新增法條,為不少網路社群評論者,公開投以鼓勵與贊同眼光的「詼諧仿作 (parody)」例外機制(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卻在第二版本即因著作權利人代理團體明示反對之意見回饋,而被直接刪除。刪除理由表示回歸舊制,但僅透過合理使用的基準,來對詼諧仿作進行審酌,雖不致無法操作,但仍讓人有為德不卒之憾。

事實上,隨著資訊與素材大量數位化於網際網路上流通,多數公眾對著作權法的需求是,建立更多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且顯明易操作的例外與限制 (Exception and Limitation) 標準,以讓少數個人或財團的私利,不致於影響或壓迫到公眾續行創新的可能性。

依照英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受命於 2013 年進行的調查報告「著作權法架構下詼諧仿作處理的七國研究 (The Treatment of Parodies under Copyright Law in Seven Jurisdictions)」,綜合英國、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德國、美國,以及荷蘭的狀況,顯示詼諧仿作在著作權的例外機制,對這些國家的經濟與社會層面都具有正向的影響。現在,以法國為研究對象,此篇報導將協助大家理解,該國是如何落實詼諧仿作這個著作權的例外機制,來讓批判創意能在法國更為強健而蓬勃發展。

影片製作人如何運用創用CC授權?

影片製作人是如何運用各種不同的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有以下的整理:姓名標示 (CC BY):隨時可供出版的素材 姓名標示授權是限制最少的創用 CC 授權,因此最鼓勵對內容再次利用。適用於短片、電影劇照、複印資料、簡歷,因為這些內容可以很輕易地加入各種報導中。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CC BY-SA):作品散佈與非電影素材 藉由刪除非商業性條款,此授權鼓勵商業組織推廣並使用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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