詼諧仿作讓法國批判創意更為強健-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三)

林誠夏/編譯

在法國,「丁丁歷險記」裡的丁丁可以被反串,定期上 Twitter 發表嘲諷時事的訊息,為什麼在歐洲的其他地方不能這樣做呢?(The graphic design has been created by Manufactura Independente and is available under a CC0 license.)

從 2014 年開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開啟,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依時調整的著作權法修法公聽會,迄今已歷二年,到 2016 年 4 月份為止,前後總共公布了四個版本的著作權修正草案。然而,第一版本於第 64 條的新增法條,為不少網路社群評論者,公開投以鼓勵與贊同眼光的「詼諧仿作 (parody)」例外機制(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卻在第二版本即因著作權利人代理團體明示反對之意見回饋,而被直接刪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外公布的刪除理由是:「詼諧仿作本即可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概括合理使用規定進行主張,如獨立規定,由於個案利用型態差異甚大,要件在實務上難以明確規定,而易引發爭議。」然而究析詼諧仿作在比較法上的狀況,其核心的被利用模式是藉由批判或嘲諷原作,來形塑另一個新表現形式的著作,與多數合理使用並未必然產生新的衍生著作 (derivative work) 或改用著作 (adaptation),而只是部份引用的情形,並不全然相合,故而智慧局透過刪除理由表示回歸舊制,僅僅透過合理使用的基準,來對詼諧仿作進行審酌,雖不致無法操作,但仍讓人有為德不卒之憾。事實上隨著資訊與素材大量數位化於網際網路上流通,多數公眾對於著作權法沿革修正的期待,應該是能夠因應時代的變遷,而能夠建立更多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且顯明易操作的例外與限制 (Exception and Limitation) 標準,以讓少數個人或財團的私利,不致於影響或壓迫到公眾續行創新的可能性。現在,以法國為研究對象,此篇報導將協助大家理解,該國是如何落實詼諧仿作這個著作權的例外機制,來讓批判創意能在法國更為強健而蓬勃發展。

【什麼是詼諧仿作?】

  1. 詼諧仿作-parody,這個字詞於古希臘時代即根深蒂固的存在,這個詞彙包含對已存在的舊作品進行引用或參照,而以新觀點進行詮釋,從而產生嘲弄原作的新作。在法國,詼諧仿作意指基於樂趣的意圖,而改用或借用原作來作呈現。
  2. 此項著作權利的例外機制,立法理由是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

【該機制如何運行?】

  1. 基於創作詼諧仿作作品所必須採取的所有行動,皆免除於著作權利侵害的範圍:使用者可以重製、演出、改編,及轉換受著作權保護的原作。
  2. 詼諧仿作性質的產出可以被公開發表、表演、線上呈現,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不視為對原作著作權利構成侵害。
  3. 所有類型的著作權客體只要已公開發表,皆可用以詼諧仿作,對於商標圖示的詼諧仿作亦已被普遍接受。
  4. 詼諧仿作的作者能就該仿作作品進行商業獲利,只要該仿作作品精確的符合引笑或召評的目標。
  5. 詼諧仿作的產出不必然一定是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利保護的新作,但它亦有可能構成一個與原作不同的著作類型,而受到著作權保謢。(舉例來說,對表演原作的詼諧仿作可能是一首歌曲,對歌詞原作的詼諧仿作可能是一張圖片。)
  6. 詼諧仿作的創作者,沒有義務對被仿作的原作,進行顯名標示或出處說明。

【誰能主張這個機制?】

任何人都可以主張詼諧仿作這個著作權利的例外機制:一般公民、個別藝術家、行政組織,或商業公司皆可。

【援引此一機制需要付費嗎?】

不用、它是免費的。援引取景自由的例外機制時,使用者並不需要對被詼諧仿作的原作品權利人支付報酬。

【主張詼諧仿作的限制是什麼?】

  1. 詼諧仿作不得與原作產生混淆:對於原作整體進行詼諧仿作是可以的,但必須遵守不得讓該仿作作品後續的使用者,誤認仿作即為原作。
  2. 仿作須確遵幽默引笑的目標:舉例來說,透過仿作來進行特定商品的廣告宣傳,並不在侵權免除的範圍內,這種情況仿作者必須取得原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因為此種仿作目的在於產品銷售,而不是詼諧幽默式的引人發笑。
  3. 不得過度逾越原作著作人格權及該作者其他人格權的保護:詼諧仿作必須不被視為對原作單純的貶損與貶抑,亦應以尊重原作作者的方式為之。在仿作者引笑權利與被選為對象的原作作者既有權利間,必須取得衡平的保護。

【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影響力】

依照英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受命於 2013 年進行的調查報告「著作權法架構下詼諧仿作處理的七國研究 (The Treatment of Parodies under Copyright Law in Seven Jurisdictions)」,綜合英國、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德國、美國,以及荷蘭的狀況,顯示詼諧仿作在著作權的例外機制,對這些國家的經濟與社會層面都具有正向的影響。而這份調查報告也顯示,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詼諧仿作的容許會導致被仿作作品產生經濟收益上的損失,除此之外,經詼諧仿作歷程所產生的作品,也被證實能提升社會群眾的創造力,特別是對於網際網路這樣的線上互動平台,更是顯著。

【應用上的重要範例】

  1. 法文雜誌「Charlie Hebdo」的內容,以挖苦流行文化裡的名人及主題為基礎,包括知名的漫畫人物亦在詼諧仿作的對象之列,例如蝙輻俠、Asterix 及 Obelix 這些廣為人知的角色。
  2. 「丁丁歷險記 (Les Aventures de Tintin et Milou)」裡的主角丁丁 (Tintin),並沒有因為原作者 Georges Prosper Remi 的停筆與逝世而中止冒險。不少仿作者以丁丁為對象,為其延展了原作沒有描述過的平行人生,部份續作更是以詼諧仿作的訴求,將丁丁這個形象套用於當代地緣政治事件裡,進行嘲諷評論的呈現與發揮。

【準據法律】

  1. 法國智慧財產權法 (Code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122-5 條,該法於 1992 年 7 月 1 日頒布,最近一次為 2016 年 4 月 25 日進行修改。
  2. 該項條文的用語與措詞與 2001 年歐盟頒布的資訊社會法律指令 (2001 InfoSoc Directive) 相仿:「當作品已被公開,原作作者不得禁止他人對其進行詼諧仿作、風格拼湊 (pastiche),及以畫作進行誇張描繪 (caricature),包括著作型態與類別的改變亦不得限制之。」
  3. 此一概念與機制首度被採用,於法國可被追溯至 1957 年。

【更多的參照資訊】

進一步關於詼諧仿作在法國如何被實踐的細節,請參照 Alexandra Giannopoulou 為 COMMUNIA 合作網絡所編撰的下列文件:

  1. 下載「詼諧仿作宣傳手冊 (Parody Factsheet)」。
  2. 下載「著作權最佳案例說明-在法國的詼諧仿作 (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Parody in France)」說明手冊。

參考文獻:

  1. EU, #fixcopyright and adopt the parody exception across Europe: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2016/06/15/parody-exception-bcs-copyright/, 2016 COMMUNIA,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2. 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Parody in France legal study: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16/06/report-2-parody.pdf, 2016 Alexandra Giannopoulou,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3. The Treatment of Parodies under Copyright Law in Seven Jurisdictions: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09902/ipresearch-parody-report2-150313.pdf, 2013 © Crown Copyright.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30403 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https://www.tipo.gov.tw/public/Data/44248453371.doc,201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修法文書,依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40511 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https://www.tipo.gov.tw/public/Data/551113543971.docx,20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修法文書,依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