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基金會

〈公共領域宣言〉開放連署

〈公共領域宣言〉(‹Public Domain Manifesto›) 在今年1月25日由歐盟主題研究網絡COMMUNIA發布,並開放線上連署。公共領域意指不受限制、可自由接取與再度使用的各種豐沛資訊,尤其指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已超過保護年限)或是經著作權人免除使用限制(如採公眾授權釋出)的諸多作品。〈公共領域宣言〉呼籲,若沒有強健與活躍的公共領域為前提,〈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7條第1款所說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的原則,就無法落實到這世界上的每一個人。 〈公共領域宣言〉以著作的保護與使用兩方平衡的角度出發,列出多項原則,如:「公共領域是常規、著作權保護是特例」。 …

GNU自由文件授權1.3版已推出

自由自由軟體基金會於2000年3月推出「GNU自由文件授權(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1.1版、2002年11月推出1.2版,目前又推出了最新的1.3版。在1.3版中,允許經由自由文件授權的wikis 可以至2009年8月1日為止,以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再出版這些內容,除非這些經由自由文件授權的內容於2008年11月1日以前已整合於wiki的內容中。 GNU自由文件授權1.3版的修訂,對於軟體世界中的自由文化有加速成長的影響,並且對於自由文化的聚結(de-fracturing)是一個重要的一步。未來,當Wikipedia社群與其他以自由文件授權的wiki決定採用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版釋出內容時,將會是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淺談創用CC授權條款 — 一種現行著作權體制下的彈性授權模式 》

為什麼需要創用CC授權條款?

一件作品在歸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與宣告「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之間,作者是否有其他行使權利的方式,不需透過律師、亦不會耗費過多的溝通成本,讓作品的創作者及利用者雙方都覺得便利且無損權益?創用CC(註1)為此提供了一種富彈性的授權模式。

一群來自網路法律、智慧財產權及資訊科技等不同領域的菁英,包括 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和 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成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等皆肯定這種可能性,並熱情、積極的投入 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催生過程。CC此一非營利組織因此得以在2001年創立。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九):談授權條款相容性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著,2005年11月30日

前情提要:

下一次通信裡,我會說明我們於2006年將推出的另一個方案。這個方案不只對CC重要,對於創作環境的生態也將是不可或缺的。請繼續收看!

在這一週的通信裡: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二):CC,使命與其累積的經驗

所以,CC到底想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大家在過去又學到了哪些東西?

CC的理念──建立一套自由的著作權授權規範──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來的。不過我們意圖解決的問題,畢竟還是有些不同。

理查.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於整整二十年前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時候,他所在處理的,是一個在軟體開發這個領域裡的新現象。就他的經驗來說,軟體過去一直是自由的,這裡自由的意思是,軟體程式的源碼(source code)是可以自由取得、可以自由修改的。但是在1980年代初期,這種常態發生了變化。軟體漸漸成為私有財產(proprietary),意思是,程式源碼被收了起來,使用者不能自由地瞭解程式源碼怎麼運作,或是修改源碼。因此史托曼發起了他的運動,他希望開發一套自由的作業系統,藉此抵擋那樣的走向,而他所熟悉的自由,能在這套作業系統中延續下去。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一):CC,誕生的故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作, 2005-10-06

CC是我和艾瑞克.伊爾德瑞德(Eric Eldred)有一次談話時誕生的想法。我那時受艾瑞克委託,處理他對於美國國會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的訴頌案件。艾瑞克。艾瑞克對這個案子相當關心,但是對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是那麼樂觀。再早之前,他曾經問我,有沒有可能把我們投注他這個案子的精力,轉換到另一個方向上。不再是攻擊著作權,反而是找一種利用著作權的方式,來支持公共財(public domain)。

我沒想什麼就表示了贊同,這倒不是因為我心中有什麼計劃,而是因為,像我這樣天真的律師,我總認為我們會打贏這場官司,然後艾瑞克就會忘了有這回事了。結果倒是,早在最高法院還沒決定要審理艾瑞克的訴訟案時,我們幾個人就已經開始著手籌劃C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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