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創用CC授權條款 — 一種現行著作權體制下的彈性授權模式 》

林懿萱、莊庭瑞

為什麼需要創用CC授權條款?

一件作品在歸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與宣告「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之間,作者是否有其他行使權利的方式,不需透過律師、亦不會耗費過多的溝通成本,讓作品的創作者及利用者雙方都覺得便利且無損權益?創用CC(註1)為此提供了一種富彈性的授權模式。

一群來自網路法律、智慧財產權及資訊科技等不同領域的菁英,包括 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和 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成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等皆肯定這種可能性,並熱情、積極的投入 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催生過程。CC此一非營利組織因此得以在2001年創立。

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固著於有形物體之表達媒介」時,即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台灣著作權法則規定,著作於「完成時」,便受到著作權保護。包括美國與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著作權的主張皆不需要著作權聲明。然而,許多人並不想完整地行使著作權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特別是那些在網路上從事創作的人,因為全面性的著作權法保護反而無助讓他們的創作獲得較高的曝光度,同時亦阻礙創作被廣泛地散布。為解決這個困境,CC在2002年發展出一套公眾授權條款,免費提供予全球著作人(或稱創作人)使用,協助他們向世人宣告,他們只要「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

創用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的設計靈感某種程度上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NU GPL)(註2),都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架構下,建立一套授權模式,使創作人得以就著作權法所賦予他的權利,讓他人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能夠自由利用其作品。然而,創用CC授權條款與GNU GPL最大的不同在於,GNU GPL適用於程式碼,而創用CC授權條款則是適用於程式碼之外其他形式的創作,如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

何謂創用CC授權條款?

CC核心在於創用CC授權條款,透過這套授權條款的運作,創作人得以運用其私權利,讓創作更加便利流通。

(一) 運作模式

為協助創作人方便擇定特定條件,並在此條件下授權全世界的使用者利用其作品,CC在2002年12月發佈其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讓創作人得依其作品屬性,在由「姓名標示」(Attribution)、「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與「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這四個授權要素所搭配出的六種授權條款(註3)中,選擇最合其所用的一種授權模式,為其作品授權。
四種授權要素所分別代表的意義及說明如下:

  • 姓名標示:您允許他人對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前提是對方必須保留您的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 禁止改作: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 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
  • 相同方式分享: 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您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條款時,您方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創用CC授權條款共有三種呈現的形式:「授權標章」(Commons Deed)、「法律條款」(Legal Code)與「數位標籤」(Digital Code)。

  1. 「授權標章」是為一般人所設計,對授權條款所做的簡易、白話摘要,並搭配相關授權要素的圖示。

#「法律條款」是為法律人所設計的正式授權契約,是每一個授權標章實際代表的法律意涵,及確保授權條款在法庭上具有效力的完整版本。
#「數位標籤」將授權條款轉譯為機器可辨讀的形式,協助搜尋引擎及其他應用程式,從著作中辨認出創作人所使用的授權條款。

(二)創用CC授權條款的特色

  1. 每種創用CC授權條款皆能協助創作人:
    1. 保留其著作權;
    2. 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及自由表達的權利,皆不受授權條款影響。
  2. 每種創用CC授權條款皆要求被授權人(或稱使用人、利用人):
    1. 需取得創作人的許可後,才能進行創作人原本禁止的利用行為。例如,對創作人的著作進行商業利用,創作衍生著作;
    2. 在創作人原著作所有的重製物中,完整地保留任何著作權聲明;
    3. 使創作人著作的重製物,皆能連結到原著作的授權條款;
    4. 不得改變授權條款;
    5. 不得使用科技措施來限制其他被授權人對原著作的合法使用。
  3. 只要被授權人遵守創作人選擇的授權條款的條件,則每種創用CC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權人:
    1. 重製原著作;
    2. 散布原著作;
    3. 公開口述及公開展示原著作;
    4. 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原著作;
    5. 將原著作原封不動地轉換成另一種格式之重製物。
  4. 每種創用CC授權條款:
    1. 皆適用於全世界;
    2. 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 皆不得撤銷。

結語

自2004年9月CC正式導入台灣以來,獲得各界許多先進與朋友(特別是藝術及音樂創作者)的支持與回響,可見在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之下,國內創作人與使用者對於具彈性的公眾授權模式的強烈需求。在不違背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之下,CC提倡的簡便、免費且易懂的授權模式的適時出現,讓在逐漸僵化的著作權體制下的創作人與使用者,同時開啟了另一扇窗戶,透進一絲新鮮自由的空氣。著作採用創用CC授權,除可具體呈現對開放內容(open content)的支持,豐富台灣本地甚至全球的創作素材外,更可為全球文化的累積演進盡一份力。我們樂見創用CC的發展,能如同自由軟體一般,在全球掀起自由自助的協力合作風潮,益發成長茁壯。

  • 註1:"Creative Commons"該怎麼翻譯?自Creative Commons Taiwan計畫成立以來,這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在2005年底,Creative Commons Taiwan邀請多個領域的專家,經歷審慎討論後,終於確定「創用CC」為"Creative Commons"的中譯名稱。"Create" 是創造、也可以是創作; "Commons" 是眾,強調的是透過眾人的使用及參與,才能讓創作的分享與使用成為可能。「創用CC」同時採用了 "Creative Commons" 的縮寫 "CC",一定程度的保留英文原意,讓不懂英文的人看到「創用CC」能立即聯想到這和CC相關。
  • 註2:自由軟體基金會(簡稱FSF)創立於1985年;FSF致力於提升電腦使用者使用、研究、修改、以及複製修改後電腦程式的權利,及促進自由軟體(特別是GNU作業系統)的使用與發展;FSF創始人Richard Stallman因其遠見與執著,於1990年獲美國麥克阿瑟基金會獎項殊榮。
  • 註3:授權條款不能同時包含「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此二個授權要素,因為「禁止改作」是要求利用人不得產生衍生著作;而「相同方式分享」是針對衍生著作所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