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與著作權

攝錄影機的發明給了人類捕捉影像的能力,網路寬頻的進步加快了訊息傳播的速度,行動裝置的更迭造成如今人人都是內容生產者的現況。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行車紀錄器,這個時代的人們差不多已經習慣了,自己的生活中隨時充斥著各式各樣的影像。我們可以邊吃飯邊評論著電視新聞的偏頗與可笑,趁著等捷運的空檔抬頭看看螢幕播送的電影預告,尤其上班或上課到苦悶時,大家在社群網站分享的搞笑影片更是心靈良藥。影像是如此地貼近生活,滿足人們對於娛樂、探索和窺視的渴望,技術的方便更讓任何人都可以隨手複製和分享,但是大家似乎容易忽略,這些四處流竄的影像,或許是某個人嘔心瀝血的結晶。

根據臺灣的著作權法,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有語文、音樂、錄音、視聽、舞蹈、美術、攝影、建築、電腦程式、編輯、表演和改作等不同種類。一般生活中常見的影像,包括電影、電視節目、新聞報導,基本上都屬於「視聽著作」,但他們跟其他著作的差別在於,視聽著作可以是許多著作的綜合體。以人們較為孰悉的好萊塢電影來說吧,除了本身可視為一個視聽著作,劇本會是語文著作,配樂、音效是音樂和錄音的領域,攝影師則持有攝影著作權,此外還包含了美術、表演甚至是舞蹈的成分於其中。

以《戀戀風塵》為例,發行商中央電影公司持有的是視聽著作權,保護年限五十年;導演侯孝賢和編劇吳念真、朱天文持有的分別是戲劇著作和語文著作,年限則是生存期間加死亡後五十年;攝影師李屏賓、配樂陳明章以及眾演員群則有攝影、音樂、錄音、表演等著作,年限再依規定各有不同。此外,其他工作人員的參與、院線播映時的宣傳劇照和預告片剪接,以及後續的加值產品如光碟、電影小說、原聲帶、改編電視劇、線上遊戲,都是嶄新的著作,再加上各自的權利歸屬、保護年限、行使方式和範圍,電影的著作權實在是極為複雜。

不過當然也不是每部影像創作都是如此,實際上,製作團隊的工作人員可以簽約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轉讓於於某一人或特定單位(也可能是被迫的),進而降低權利歸屬的複雜性。再者,製作團隊的大小和形式的不同也都會影響到影像創作的著作權情形,像是紀錄片就絕對與前述的劇情片有所不同。總而言之,影像與著作權的關係是多元且複雜的,而且難以切割。按照傳統著作權法模式,一部影片在著作權處理上,將會是一項不小的工程。(文 /吳銘崧,CC BY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