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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清楚講明白的引用機制在芬蘭的具體實踐-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五)

引用、引述 (quotation) 他人著作的權利,是科學、研究、評論,以及藝術創作的關鍵元素。透過引用、引述其他人說過的話語及創作,讓我們能夠與原作進行知性的對話,從而這樣的行為模式,可算是人類文化發展的基礎。而當代,透過引用、引述他人的話語或創作,來製作能夠引領話題討論的「新梗 (memes)」,更已經成為社群媒體的顯著特色之一。

我國著作權法在第 52 條的地方,也對引用行為作了基礎的處理,其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何謂正當目的之定義,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作的行政解釋:「此一正當目的必須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而且必須與自己著作相較具有附屬性質。」

然而,即使有了前述的補充解釋,何謂依據正當目的進行合理引用?仍然存有模糊性與不確定性,所以,本篇將介紹引用機制如何在芬蘭的具體實踐裡,被說清楚、講明白,以讓該國民眾對於他人著作的引用,不再存有過高的疑慮,而能夠解放社會群體的創作力!

寬廣的教育例外機制讓愛沙尼亞一躍而成數位學習大國-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四)

因教育學習之目的,而能夠主張不視為著作權侵權的例外機制,全球各地均不乏見。這是因為這個例外機制,能夠裨益老師、學生、研究者,這些需要接觸各類型教育與知識資源的人,否則多數學習資源,原則上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是沒有相應例外機制的輔助,嚴重時甚至會剝奪到許多人最基礎的受教機會。不過,教材授權所牽涉到的經濟利益頗巨,故出版公司等權利人代理團體,向來亦視此一領域為兵家必爭,故如何合理排解教育目的使用行為的不同立場、不同意見,一直都有相當的爭議與拉鋸。

然而,愛沙尼亞目前是在立法層次,給予一般公眾著作權,最寬廣教育目的例外保障的國家之一。也因為這樣的機制,近年大舉提升該國在數位學習領域的推廣與發展,現在,我們來看看愛沙尼亞是怎麼進行的。

詼諧仿作讓法國批判創意更為強健-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到 2016 年 4 月份為止,前後總共公布了四個版本的著作權修正草案。然而,第一版本於第 64 條的新增法條,為不少網路社群評論者,公開投以鼓勵與贊同眼光的「詼諧仿作 (parody)」例外機制(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卻在第二版本即因著作權利人代理團體明示反對之意見回饋,而被直接刪除。刪除理由表示回歸舊制,但僅透過合理使用的基準,來對詼諧仿作進行審酌,雖不致無法操作,但仍讓人有為德不卒之憾。

事實上,隨著資訊與素材大量數位化於網際網路上流通,多數公眾對著作權法的需求是,建立更多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且顯明易操作的例外與限制 (Exception and Limitation) 標準,以讓少數個人或財團的私利,不致於影響或壓迫到公眾續行創新的可能性。

依照英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受命於 2013 年進行的調查報告「著作權法架構下詼諧仿作處理的七國研究 (The Treatment of Parodies under Copyright Law in Seven Jurisdictions)」,綜合英國、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德國、美國,以及荷蘭的狀況,顯示詼諧仿作在著作權的例外機制,對這些國家的經濟與社會層面都具有正向的影響。現在,以法國為研究對象,此篇報導將協助大家理解,該國是如何落實詼諧仿作這個著作權的例外機制,來讓批判創意能在法國更為強健而蓬勃發展。

開放街景供人取材的葡萄牙-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二)

涵蓋特色建築入鏡的街頭全景或取景 (panorama),在全球各地迭有是否涉及著作權授權爭議的問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58 條的規定,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是得以利用的,但利用方式不包括侵害原使用目的之重製,例如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以長期展示為目的之重製,除此之外,也不能將這些已經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轉換為美術著作重製物來進行販賣,例如將著名的建築著作製作為立體模型來進行商品銷售,所以該建築著作若非已歸於公眾領域的歷史建物,就可能產生後續的法律糾紛。此一著作權領域限制利用的著例,包括台北 101 大樓這樣的地標建築,歷來皆自我宣稱禁止商業作品將其建築影像入鏡,後續不斷產生爭議後,才由主管著作權事務的智慧財產局出面解釋,指出:「將 101 大樓作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或拍攝戲劇入鏡等,均得以援引著作權法第 58 條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而法國著名的艾菲爾鐵塔 (Eiffel Tower),也有這樣類似的問題,依巴黎市授權管理鐵塔公司的網站聲明,其明確表示 Eiffel Tower 在日間的影像由於是歷史建物,已歸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任何人在自行取景或拍攝之後都可以不受限制的進行利用,然而夜間的 Eiffel Tower 佐以燈光照明,而會有不同光調內涵的創意表現,故夜間對 Eiffel Tower 進行取景或拍攝,必須經管理單位的事先同意並取得授權,才得以進行後續限制性的利用。然而,在英國、荷蘭,以及德國,公開建物的光景利用其實並沒有上述的限制。所以現階段街頭取景在著作權上的處理,確實不具一致性也常讓一般使用者無所適從,而若以與公眾靠攏這個立場觀察,葡萄牙寬鬆的街頭取景機制,便非常具有考察、學習的價值。

與公眾靠攏的著作權修法最佳案例-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一)

有鑑於 TPP 在著作權領域對公眾權益的影響,目前不少研究者提出的呼籲是:「在以貿易協定一致化國內的著作權修法相關配套時,應該一併考量公益相關的公眾權利的配套調整,例如擴大與放寬合理使用 (Fair Use),或其他相類的專有權利『例外及限制 (Exception and Limitation)』的適用幅度,以在後續 TPP 相關的修法配套裡,讓經濟發展與公眾利益之間達到公平的權衡!」就這個立場來看,COMMUNIA 近期對歐洲議會提出的著作權修法最佳案例系列報導,即為一個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研究與學習對象。
 

在與公眾靠攏的著作權修法最佳案例裡,COMMUNIA 就四個主題挑選了四個國家現行法裡即有的「例外及限制」來進行說明,依次是:

  1. 葡萄牙寬鬆的街頭取景 (panorama) 機制,更加活化該國的影片製作、戲劇拍攝,及相關的藝術創作。
  2. 法國深植其文化核心的詼諧仿作 (parody) 機制,強化了該國線上刊物與社論平台的創意表現與經濟收益。
  3. 愛沙尼亞為教育目的 (education) 配套了最大範圍的侵權例外允許,增裨該國數位學習網與線上知識庫,並強化其後教材交換的效率。
  4. 芬蘭明確的在著作權法裡律定適當引用 (quotation) 他人著作片段的公益性,並以實際數據證實此法如何消弭爭議與普及知識的交流。

在接下來的幾週裡,向歐盟取經系列,將依序編譯上述四國已施行有年、並於該國獲得公眾支持的著作權例外及限制機制,透過歐盟四國這些著作權修法最佳案例的導讀,相信能夠讓國內關心著作權法修法與沿革的朋友,了解更多如何導引修法向更多公眾權利接近的作法,以及借助這些觀點,對未來 TPP 在我國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反思,亦當是有法律政策比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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