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and make changes!

劉芊影

                                         圖片來源: COMMUNIA Policy Recommendations 

文化,來自於著作的累積。而隨著時代的轉變,科技的進步,各類著作的被接近性以及利用方式越來越多元和便利,則傳統著作權法的各種相關規範內容皆應在考量這些種種的不同之下,討論其修改的方向以期更加合適於當前的社會環境。

目前,這樣的意識逐漸在各國出現,而許多世界性或超國界組織也都持續的關注著作權的議題。COMMUNIA,一個世界性協會,致力於著作權方面之議題,尤其以公眾領域為其耕耘重心,該組織之衷旨即在於「促進、強化並豐富公眾領域」。他們關心著這些人類智慧的結晶,文化的財產,並為此提出一份對於著作權的14點政策建議,根據該份建議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大部分:著作權改革方向、公眾領域、數位化內容,以下則分述各部分的建議內容:

首先,就著作權改革方向而言,該建議提到著作權保護期間應該降低,過度擴張保護期間只會有害於我們接近共享的知識和文化。且亦無證據證明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長過於作者的生存其間會有助於創作,反而容易造成利用者在請求授權一事上極大的困難與阻礙。同樣的他們亦認為對於建議將表演和錄音著作的保護期間延長之提議將有害於公眾領域,該等期間的延長並不會增加額外的創作動機。但是可趁此一討論的機會重新審視對於表演者和原著作者間之保護期間分配上是否恰當。

再者,他們亦建議對於著作權應該設有登記制度,並且區分已登記與未登記之權利保護內容,其認為為防止著作受到可能不必要且不需要的保護,完整的著作權保護應僅給予已經登記之著作;而未登記之著作則僅受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也因此即須要建立出透明化的著作權登記系統以資因應。此外,一般而言,著作權法中多會規定某些利用行為屬於著作權的限制,為該等目的而為之行為不需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而教育以及研究性目的之行為即屬其一,COMMUNIA即特別針對此部分認為對於以教育性和研究性目的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必須經由強化著作權的例外和限制來促進,並應將這類例外規定擴張於正統教育機構以外之使用。目前對於教育目的和研究目的的例外規定是以教育或研究型機構為規範基礎,然而網路使用的普遍性和推行終身學習等類型之政策都代表了學習和研究已逐漸擴增至傳統正規教育機構之外,也因此,這樣的例外規定應將這些事實考量進去,並盡可能的促進教育和研究的活動。而所有經由公共資助之教育或研究成果對於之後他人之再利用行為則不應有任何限制,What has been paid for by the public must b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次之,則是針對公眾領域的部分。公眾領域一直是創作者非常重要的靈感和素材來源的地方,也因此,它可認為是屬於全人類的一個巨大寶藏庫,它的內容越豐富那麼所蘊含的潛力也就愈高,而為了使文化、教育甚至是可能帶來的經濟影響之潛力盡其可能的被激發,我們應該盡力使辨別一著作是否為公眾領域作品之方式更加地容易。然而,各國國內法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間規定不一以及各種的例外條款導致無法明確認定一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保護或者已經成為公眾領域的一部分,對此則需要於國與國之間協調、簡化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規則。而在現今的社會中,網路的普及也改變了許多對於著作的應用方式,許多的作品也會數位化呈現於網路上,此份建議亦提到對於公眾領域內之作品所為的數位重製品亦應屬於公眾領域。有些保存著實品之遺產機構經常認為他們對於該等已成為公眾領域作品所為之數位重製亦有控制力而能夠限制後續的再利用行為,但是數位化公眾領域之作品並不會創造出新的權利,對於公眾領域範疇內素材之使用不應加上任何的限制,不論是法律上或科技上的限制皆同。至於若有企圖侵占公眾領域素材之行為應該要宣告為非法並受到制裁,並應設立相關法律追溯系統以制裁於該等行為人確實維護公眾領域。此外,權利人運用科技保護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簡稱TPMs)限制他人接觸著作之行為日漸普遍,但是若未適當限縮科技保護措施的運用,可能不利於公眾領域,因此,公眾領域必須要被保護不受到科技保護措施的影響。科技保護措施,如數位權利管理系統可能會對公眾領域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當一個著作被加諸了接近的限制措施時,該限制會持續有效運作即使該著作保護期限屆至而成為公眾領域之一環亦同。有鑑於此,對於欲使用公眾領域作品之使用者,若其因此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例,該行為應被允許。

再者,是關於數位化內容。科技的進步,使的網際網路不斷普及,也使許多作品的呈現不再局限於以實物作為媒介物,運用電腦等技術,各種著作的應用相當多元化,也不斷出現讓人驚奇的創意作品,而對於這樣的轉變,著作權的相關管理方式、規範等亦應有所改變。而COMMUNIA協會的此份建議對這部分主要是關於目前各國漸漸興起將其文化記憶機構(Memory Institutions)之收藏品數位化的活動。於高科技時代下,文化記憶機構需要確保能夠在數位環境中實現他們傳統的功能,為了能夠提供對於知識和文化的進用,他們必須藉由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例外和限制之方式來達成其目標,已使他們的收藏品於非商業性目的之下數位化,此即包含對於孤兒著作的解決以及標準化的授權條款等等方面。而對於接受公共資助之數位化計畫則必須要最低限度的保證所有的數位化資料內容應該公開於網路上,且亦應考慮允許對於這些數位內容的自由再散佈,如此將有助於數位文化遺產之發展。當公共資金用於數位計畫時,它必須確保公眾能夠從中獲益,此即表示這些數位內容應提供於網路上供大眾參閱。對此,接受公共資助的文化記憶機構亦應考慮將他們的數位收藏品盡可能的縮小使用上的限制。

對於COMMUNIA所提出的上述各種建議,我們可以發現大多皆為我們的著作權法面臨到的問題或可能遇到之難題,當我們在思考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範之修改時,對於這類國際組織之建議亦值得我們參考,而這些建議實際上皆為相互影響,牽一髮而動全身,例如當我們期望豐富公眾領域的內容時,過長的著作權期間會對此造成不利影響,此時我們除須要有容易界定公眾領域作品之方式外,亦需要審視著作權期間之規定恰當與否;而長時間的權利期間,則可能造成孤兒著作之問題,則也應有所因應及處理等等即是,也因此,參考他人建議,並分析我國目前之情況,於做出通盤思考後,再尋求改變,方使我們著作權的政策更加適合當今社會以及國際趨勢。[註]

[註]:參考資料: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recommendation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