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領域及傳遞知識於數位環境下之再思考

劉芊影

我們關注公眾領域,也期盼豐富公眾領域內容使其成為大家的寶藏,而在科技高度發展的現今,我們處於數位環境之下,則對於公眾領域也應該與時俱進的思考。2004年時,Google開啟了一項圖書計畫 [註一],此一計畫將數以萬計的書籍數位化,其數位化的範圍包括有著作權保護之書籍以及已成為公眾領域內容之書籍,雖然關於前者的部分造成很大爭議,Google亦屢遭控訴侵犯著作權;但從後者的角度切入,針對公眾領域一環,我們可以察覺在現代科技化的時代,數位公眾領域(The Digital Public Domain)將會在我們在討論公眾領域相關議題時佔有愈加重要的角色,而且也能夠促使傳統的公眾領域內容更加的茁壯。

針對數位公眾領域,美國的CC在不久前的著作權週(Copyright Week)活動時,由Michael Carroll發表了一篇文章 [註二],該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以下即簡要介紹之。

第一部分是關於著作權以及對於學習的鼓勵。思考著作權法背後的寓意,其實其目的在於促進學習和知識的進步。那麼著作權法所具有的兩樣特色即應該要提供指導他人如何接近著作。首先,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這點是無庸置疑的。然而,1710年前,當時的法律卻是將印刷的權利專屬於印刷業者,而作者則僅僅是對於該份手稿具有所有權而已。直到第一部著作權法,即安妮法公布以後才根本性的改變為作者擁有其著作權,包括選擇被授權者或是如何發表自己的作品等等,至該時起,著作權原則上一直都維持著屬於作者的權利。第二點在於著作權法也明確的表示應該平衡作者因其創作對於社會的貢獻以及使公眾有接觸他人作品並再利用機會的公共利益二者。有鑑於此,著作權被設計為有時間限制的權利,換言之,當著作權保護屆期時,大眾即可以毫無限制地接近使用該著作。安妮法案即建立起公眾領域的概念。

也因此,藉由法律的設計,所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注定最終都會成為公眾領域。然而,所謂成為公眾領域只是指在法律概念之下該著作不受到著作權上之限制,法律上並沒有給予積極承諾使該等作品能被大眾接近。但是,移除著作權之限制也仍然促使了將這類作品公布於大眾的契機及動機。

第二部分接著談到數位公眾領域。在網路時代,我們必須重新構想公眾領域成為數位公眾領域(Digital Public Domain),而在數位公眾領域之下,該類作品僅單單不受著作權限制尚不足夠,而是應該朝向積極的促進全球都能接近公眾領域素材的道路,這樣的要求首先即是將公眾領域的作品數位化,或者至少應有協議確保數位化過程能夠符合成本效益。第二點,不受著作權限制的作品亦應該在網路上能夠接近之,大量數位化公眾領域素材後將能夠提升普遍性的接近、促進學習和科學進步之目標。第三點,不受到著作權限制的著作亦應該使大眾在實施本於公眾領域本質的使用權利上不受到技術措施、契約上限制或使用條款等任何的方式之限制或禁止。第四點,接近以及無法律上的限制其實仍不足夠,大部分的人使用網路搜尋資料通常都有其積極目的存在,而所找尋到的資料若僅有局部性的相關是不夠的,亦即資料搜尋結果應該要對於搜尋者的目的有實質的幫助,則使大眾的使用權中包含標示和標籤將能夠確保電腦得以搜尋相關並有用的資訊。從前所述,可以合理推論數位公眾領域必須要能夠被標籤和標示。我們將著作權定位為一種有時效性的權利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在於能夠賦予各種著作更多的使用可能,大眾能對這些著作再次發布、重新利用而不必害怕需負擔法律責任。為促進這樣的目的,在數位化時代,電腦必須要有能力解析著作是否具備公眾領域地位並將該資訊傳遞給搜尋者。

第三部分則是著眼於開放近用(Open Access)的面向。就學校教職員和專業研究者而言,他們有責任管理所產出之學術研究型著作之著作權以確保大眾能夠在著作權保護期滿之前即有接觸這類學術著作之機會。其原因為何?因為針對其他類型著作皆一致給予作者著作權的正當理由並不完全適用於學術類作者,學術型作者皆盼望其著作能夠被他人閱讀,而且他們也不是從期刊出版商之處取得工作報酬。當作者並不需要因為報酬地緣故而限制他人對於本身著作之接近時,他們即應該使該等著作能被自由接觸以促進科學的進步。更甚者,若是政府或私人慈善機構所資助的研究者,如果沒有確保合理並即時自由地使公眾接近其研究成果實則更是不可原諒。對於學術界能更加地進步,近來即是以促進自由地公眾近用文章、資料等為其趨勢。舉例而言,受到美國國會地指示,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即要求該組織內接受研究院資助之研究員需要保證衛生研究院能取得授權,用以將經由同行審查(peer-reviewed)成果之文章公開於網路上,且時間不得長於該研究成果發表後地12個月。除美國外,在歐洲、加拿大、澳洲等國中地政府或私人科學資助方面都有類似的政策。

學校教職員亦逐漸了解當他們以促進大眾接近地方法管理關於發表的權利時將會反映出他們以及大學的核心承諾—傳播知識,他們擔負著教導、傳遞知識的使命。許多的院所採納了開放近用之決議,但是成效卻很低;然而像前述所舉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例子,他們則是採取自願的方式,而在該組織內的作者們也普遍持續簽屬放棄其權利,使他們的著作在網路上能自由被取用。

現在,改變已經不斷地在進行中。在美國,哈佛大學引領了一項政策,他們地藝術和科學院所採行的政策是經由取得教職員工同意將其等經過同行審查的文章放置於哈佛大學新的電子資料庫中,並且也事先的承諾給予學校這些教職員所撰寫所有的學術型文章之著作權授權。在這樣的政策下,這些有著作的教職員需要管理其著作權來確保他們的公開承諾是否和該大學的大眾近用授權相一致。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大學也採取類似的開放近用方式。

第四部份談到在這樣的議題之下,大學所扮演的角色為何。文章中說到,現在,這些大學行政者和教職員是時候該認清網際網路已經成為知識傳播的媒介,他們應該要在全校建立起發展數位環境下知識傳播的政策。在大多數的機構中,除非這些經由同行審查的文章是屬於受雇作品並且因此由大學所擁有,否則大學行政管理上加諸開放近用的政策於教職員會被認為是不明智的。但是大學應該要透過組織專門小組舉辦來自主要學門的學術交流活動來發揮其領導作用。且這一個問題不應該由圖書館方面實行,因為此一問題是大學的核心使命而非僅僅是一個部門的事情。同時,亦應該汲取經驗上的教訓,因為如果僅僅是採取建議性質的決議要求教職員的這些作者們響應公開近用,那麼這一決定就相當於對於改善學術資料的近用此一任務上毫無作為。

此外,在研究開放近用的議題時,我們也注意到有一些作者已經更近一步的採取了公眾授權的條款作為給予大眾廣泛的使用權利的自由開放方式,學者及其出版商如公共科學圖書館、BioMed Central或Rockefeller大學出版社即使採用創用CC的授權條款提供大眾豐富的使用權利,如翻譯、改作與再發布他們的文章。

總結而言,開創數位化公眾領域作品以及發展開放近用運動能使的網際網路成為各種知識和資源的一個巨大儲藏寶庫,對於知識分享、促進學習的目標上,不論是對於研究員、學生、教師或各類型的學習者而言都將有莫大的幫助。

[註二] Michael Carroll, Copyright Week: The Digital Public Domain, January 1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