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rightsstatements.org 對開放文化館藏的啟發與探討(上)

林誠夏/文

Three Categories of Rights Statements at: rightsstatements.org

文化館藏基礎權利標示 (RightsStatements.org) 是一個由歐洲數位典藏平台 - Europeana Collections 與美國數位公眾圖書館 (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 ,DPLA) 共同發起的協力專案,該專案目前由 Knight Foundation 及歐洲執行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共同浥注資金,建置與討論過程裡,也廣邀創用CC 總部與全球合作網絡的主要成員參與提供意見。此一文化館藏權利標示套件的主要建置目的,在於協助跨界跨域的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能以最淺顯方便的標示模式,來述明自身數位館藏最基礎的權利狀態,從而便利、加速該數位素材的流通與被使用。簡要來說,Rights Statements 主要的服務對象,便是 Europeana 與 DPLA,這般會群聚各方數位文化素材的託管平台,因相關素材的貢獻者來自四面八方,其來源皆各有本來的授權配置,故若能統一以標準化、簡單化,並且輔以鍵結技術為索引基礎的 Rights Statements 來進行表述,便能相當程度強化文化館藏數位化分享上的深度與廣度。 

【深度權利盤點曠日費時且不具全面執行性】 

拜近年數位化科技進步之賜,許多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與博物館,得以逐步將其典藏素材進行數位化重製,以探究採遠端、彈性方式,提供是類素材能被便利欣賞或使用的可行性。而在歐洲的發展,因應歐盟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 (Directive 2013/37/EU) 於 2013 年的增補與修改,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的適用對象,已擴張到公有或公資營運的圖書館(包含大學裡設置之圖書館)、博物館,以及檔案館所典藏之文物,其諭令這些機構的數位化典藏素材,也應盡量以活化應用方式提供予公眾使用,然而,開放公務文化館藏的數位化運用,首當其衝必須解決的法律議題,就是權利盤點的實踐及其後的決策,爭議之處在於許多具歷史性的典藏文物,其依著作權法的基本預設,權利狀態應已進入眾人皆可不受限制利用的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然而也正因為年代久遠,若缺乏直接證據或得以準據的捐獻文件,要確認此一狀態亦是充滿了不確定性,且全面盤點過程高度耗費人力、時間等相關資源,從而在預算相對受限的情況下,期待公務文化館藏機構,皆能於短期內進行收納文物全面的深度盤點,並不具有可執行性。 

【公開披露不全然等價於開放提供】 

簡要來說,Rights Statements 此一權利標示的實踐基礎,在於依照各國著作權法的預設框架,公開展示的素材並不代表其權利人已採開放式授權,將此素材提供予瀏覽者使用,事實上當代的著作權法擴充了許多著作權利的態樣,舉凡我國著作權法列示的重製、散布、出租、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皆為獨立、切割,具專屬於著作財產權利人的權利態樣,而再依著作權讓與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權授權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原則,館藏機構於具公開性之網際網路披露其數位藏品時,亦不表示這些素材皆已容許公眾自行下載或得進行深度化利用。從而公開與開放之間,具有相當可操作的彈性空間,館藏機構若在政策上同意將數位藏品先行公開上網,當有助於文化素材提升曝光度,此時在僅供公開瀏覽的權利盤點上之舉措,可輔以要項式的初階處理,在清簡人力、時間等資源的前提下,以 Rights Statements 標準化的模組,就素材的基礎權利狀態簡要述明,而若上級機關構或社會大眾對於特定館藏,提出開放式提供深度利用之具體訴求,後續再撥付必要的資源進行細節的權利盤點,在驗證其權利狀態並取得確信之後,為這些特定的素材,標示相應的開放式授權條款進行公眾釋出。此種作法的優點在於,初階權利盤點所需耗費的相關資源較少,有利於數位館藏素材能被有效率的披露,進而提昇、啟發閱覽群眾的文化創作能力,而要處理的著作權利態樣,可聚焦於公開傳輸與公開展示,必要時亦得權衡以低解析度模式先行提供,以兼容合理使用情境來降低公開披露的法律爭議。 

【Rights Statements 並非創用CC 授權條款或其他權利貢獻宣告之替代品】 

嚴格來說,Rights Statements 並不是創用CC 授權條款,或公眾領域標章 (Public Domain Mark)、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CC0) 等任何一款權利宣告文件的替代品,就其設立的自我定位來說,Rights Statements 和既存的公眾散布機制,是處於相輔相乘、互相填補的定位。也就是說,依 Rights Statements 分門別類進行的這十二款權利態樣,其自我設限於基礎標示的定位,以創用CC 授權條款來比擬解說,Rights Statements 僅羅列這十二款基礎權利標示的權利標章 (common deed),而並沒有產生對應的授權條款法律文字 (legal code),應該說,這些 Rights Statements 羅列的個別標章,同一標章背後可能指向同一份授權法律文字,或相近的授權法律文字,這是因為 Rights Statements 設立的最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公務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與博物館,其數位藏品提供利用的授權狀態分殊,而不利於彼此交流的困境,舉 DPLA 的實證調查為例,提供素材供其作網路公開披露的機關、組織,綜合使用了近 87,000 份以上不同的權利標示來貢獻藏品,這些權利標示背後還依附有內容差異性更高的法律文件,這讓 DPLA 這樣的託管平台宥於人力,已無法對素材的權利狀態進行有效管理,故而 Rights Statements,並無意跨越或取代相關素材原始的授權法律文件,僅是導引其能夠依原始法律文件的授權特性,百川匯流到十二款主要的支流,從而讓使用者閱覽到限定十二款的基礎權利標示時,便對其可能的被利用狀態有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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