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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一)

創用CC 授權條款的強項,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License Element),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Common Deed),透過這些授權標章,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作品的使用權限,細節則另行詳述於法律條款 (Legal Code) 裡,然不可諱言的,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而個案上便會有較主觀的自我解讀。

當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解讀的落差太大,極端狀況下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在 2015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承審的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與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兩個重要元素,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雪梨動力博物館的開放館藏政策

動力博物館(Powerhouse Museum)是澳洲主要文化機構之一,館藏展現了澳洲在科學、科技與藝術方面的創造力。館內有22個常設展、將近39萬件館藏,自1988年3月10日起向大眾開放,希望能「藉著吸引、告知、啟發多元觀眾來讚揚人類的創意與創新」。

動力博物館的網站上針對不同物件對象有不同授權方式。一種是還在當前著作權法保障下的作品,不能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重製或散佈。第二種是無已知的著作權法限制,這種類型的作品主要置於Flickr。第三種是公眾領域,也就是該作品被認定不受澳洲著作權法保障,像是圖樣電子書(Electronic Swatchbook),提供19世紀末的織品樣本圖示供任何人下載使用。第四種則是創用CC授權。

OPEN的力量:小出版者作出大事業

PRATHAM BOOKS / 班加羅爾 & 新德里(更多資訊:http://prathambooks.org) 位於印度的小型非營利圖書出版者 Pratham Book,懷抱一個簡單卻宏大的使命,那就是將書送到每一位孩子的手裡。為此,Pratham 在 2008 年開始在 Flickr 和 Scribd 上,以創用 CC 授權分享書籍和插圖。Pratham Books 新專案經理 Gautam John 說,「作為小型出版者,我們沒有資源對各合作夥伴客制化授權方案。

尋寶去!如何在網路上尋找有趣的公眾領域作品?

農曆年間,隨手翻閱了書架上堆滿灰塵的歷史書,其中,關於周朝的「井田制度」,有這麼一段話:「...八家農戶各耕耘外圍的八塊方地,並共同耕種當中一塊「公地」, 亦即公侯所領之地。...顯然當日農民認為在中央地區無代價的工作,有如一種公眾的義務。流傳所及,今日中文字裡公眾之「公」也與公侯之「公」無別。」...

如何尋找「開放授權」的圖片檔案?

筆者在參與台灣創用CC計畫以及教育部創用CC計畫歷程中,最常碰到的問題就是「請問我用XXX的圖片放在教材或文章裡合法嗎?」、「請問我這樣標示圖片來源檔案是正確的嗎?」、「請問要去哪邊尋找用了不會侵犯著作權法的圖片檔案呢?」而這些問題也是目前教師教學、參加教案比賽、學生撰寫期末報告、民眾舉辦小型活動時所容易碰到的問題。...

比利時與以色列法院均出現首次創用CC授權相關之法院判決

創用CC授權至今推行逾十年,在此十年間已有超過數百萬計之創用CC作品問世。然而,在此十年間,很少聽聞因為創用CC授權作品而涉訟之消息。 本文中所引之判決: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eatre de Spa以及Avi Re’uveni v. Mapa inc[1],可見各國實務肯定創用CC授權之法律效力,同時本文所指案件也可說明實務對於創用CC和著作權法之間是並存且不互斥的。

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上)

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

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

內容與社群

幾月前我寫到內容存放服務網站 (content hosting services) 的「服務條款」(Terms of Service; ToS)。我以 Flickr(雅虎的網路相簿服務)為例,認為我們該注意這類服務條款的細節。雅虎的服務條款中的某些條文,讓在 Flickr 上分享以創用CC授權的照片,變得有些困難。(Flickr 允許使用者在它的網站上標示上傳的照片採用創用CC授權;我所要強調的是它的服務條款所帶來的限制。) …

網站服務條款應該蓋過公眾授權條款嗎?

最近有件趣事發生在我身上:我在 Flickr 的帳號裡,拿不到我自己的照片。先前我上傳的高解析度照片檔案,任何人(包括我)都看不到了;只能看到較小尺寸的縮圖影像檔。不過 Flickr 要我不要擔心,「照片的原件還留著,就等您升級」。故事是這樣的。一年多以前我付費升級成為「專業帳號」的用戶,一年後服務到期但我沒有繼續繳費。現在的我又回 復到「免費帳號」,本來就沒有取得高解析度照片原件的權利。所以 Flickr 把我的原件藏起來,不給我用了。 …我在 Flickr 的照片都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遵守授權條款的約定,都可以複製和散布我放在 Flickr 的照片。當然我希望大家用的是高解析度的照片原件。不過現在 Flickr 把這些原件藏起來了;如果我不付費,就不給任何人用(包括我在內)。當然,較小尺寸的縮圖影像還在 Flickr 網站上,也還是以創用CC方式授權給所有人使用…。不過,我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來幫助我散布(高解析度)照片的用意,卻受到 Flickr 的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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