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上)

李治安、林懿萱[註]

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

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

自由文化運動與公眾授權條款

近年來許多論者開始質疑著作權保護範圍的逐漸擴張是否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因而形成了所謂自由文化運動,自由文化運動之目的在於建立一塊無須許可(permission free)、也無須律師(lawyer free)的資訊領域,使一般創作人有選取創作素材、而無庸擔心因侵害著作權而被訴的自由。而所謂的「自由」則是指文化的發展不再只被少數的媒體集團所壟斷,任何人都有藉由創作活動形塑當代文化的自由。

除了協力創作以外,自由文化運動的支持者亦相當鍾情於推廣重新混用的創作方式,他們認為科技發展已使得文化創作的資源相當程度地民主化;現在一般人不但可使用網際網路快速傳遞資訊或與他人協力,也可利用數位科技從事業餘文化創作。

雖然數位科技降低了一般人從事重新混用創作的技術成本,但是著作權法對於業餘創作人所課予的法律成本卻未相對降低,創作人一旦利用既存的他人著作,則須擔負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對有意從事新混用創作的業餘創作者而言,會產生相當的嚇阻作用。縱使創作人願意尋求原作者的授權,該等創作人亦可能因為尋找著作權人、委託律師及相關談判所衍生的龐大交易成本,而望之卻步。

為了降低上述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所帶來的法律成本,如創用CC等公眾授權條款應蘊而生,該等授權條款一方面可幫助著作權人界定其欲開放他人使用其著作之範圍,一方面也使著作之利用人知悉,哪些著作、在符合何種條件下得用以從事衍生著作的創作或重新混用。

創用CC授權條款與GFDL之不相容問題

授權的不相容阻礙了使用不同公眾授權條款的創作者間的創作分享,以 Wikitravel 為例,該計畫之內容係由全球的旅遊愛好者所協力創作,但該計畫卻未如維基百科採用GFDL授權,而是選擇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主要原因是 Wikitravel 的個別內容條項均相當簡短,但 GFDL 卻要求散布授權內容時,須連同法律授權條款之全文一同散布。Wikitravel 的條項不但內容簡短,而且常是旅客於旅遊途中隨性撰寫,其內容累積相當篇幅後,由小型出版社出版成輕薄的小冊子,如果要求作者在散布這些簡短條項的整個過程中,都要伴隨十頁以上的法律文件,不但讓人感覺頭重腳輕,而且也造成了資訊傳輸的不經濟,而創用CC授權條款卻可容許被授權人在散布改作作品時,僅須附上原授權條款之連結網址即可,因此 Wikitravel 選擇放棄了維基百科的授權模式,採用創用 CC 授權

過去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及維基百科所採用的 GFDL,對於授權內容的利用有相當嚴格的規範,使用者如果就授權內容從事改作或其他利用,則所產生的衍生著作均須以相同的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或 GFDL 方式授權。申言之,過去由於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兩種授權條款之不相容,上述 Wikitravel 的參與創作者,無法將維基百科上的內容合法的利用到Wikitravel計畫。類似的例子亦發生在照片分享網站 Flickr 與維基百科間的內容流通,前者網站上的照片原則上是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釋出,但由於後者是採取 GFDL 授權,因此創作者在法律上無法將 Flickr 上開放分享的照片置於維基百科的網站上。

諸如此類的例子,在不同的自由文化社群中均常發生,因此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的支持者及參與者,已開始意識到授權不相容問題對該等運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亟思解決之道。

[註]李治安,現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暨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助理教授;林懿萱,現為台灣創用 CC 計劃法律顧問,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