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領域標章

Google藝術計畫與公眾領域

Google有一個著名的20%時間政策,就是讓員工將百分之二十的時間自由發想有興趣的創新計劃,Google藝術計畫(Google Art Project)就是其中一項。由於此計畫符合google「組織世界的資訊並讓其能被全世界取用」的願景, 2009年執行長便同意支持此計畫,並開始和幾個博物館洽談。

瑞典LSH經驗談:基於開放使命看待授權方式

瑞典的Livrustkammaren och Skoklosters slot med Stiftelsen Hallwylska museet (LSH)由三個博物館聯合組成:皇家兵器博物館(Livrustkammaren)、Skokloster城堡(Skoklosters Slott)與Hallwyl博物館(Hallwylska museet),館藏十分多元。

皇家兵器博物館是瑞典最老的博物館,由國王Gustav二世Adolph於1628年建立,最初是想保存他在波蘭行軍路程中所穿的衣服,館藏包含16世紀以來的武器、盔甲、皇家服飾及配件,見證了軍事史的發展。Skokloster城堡是北歐最大型的巴洛克式建築之一,由Carl Gustaf Wrangel於1654-1676年建立,館藏主要來自城堡主人蒐藏的藝術品。Hallwyl博物館則於1893-1898年間建立,原本是Wilhelmina von Hallwyl與Walther von Hallwyl的冬季行館,累積了Hallwyl 家族旅行的照片及大量藝術品。

荷蘭開放文化資料促成多元應用程式產生

文化機構保存了許多獨特藏品,也有關於藏品的豐富知識、活動展覽消息,以及訪客的資訊與回饋記錄。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透過開放資料,可以達成機構開放取用文化資產、促成創新利用的任務,也能促成文化機構間彼此合作發展新服務。然而,機構在管理這些資料時,往往沒有意識到潛在價值,透過技術限制使用者的取用機會。

2011年九月,荷蘭開展「開放文化資料(Open Cultuur Data)」計畫,希望能開放文化資料以激發更多有用且創新的應用程式產生。此計畫聚集了許多相信開放力量的專家參與實驗,他們原本因為缺乏相關知識,或是出於對資料開放後的風險考量,而對開放資料運動猶豫不決。然而,在這場實驗後,他們獲得了開放資料的實務經驗、了解開放對於館藏的價值,甚至願意進一步成為未來開放運動的領頭羊。許多文化機構也發現,原來連結機構外的駭客、設計師、學生,可以一起挖掘出更多嶄新的資料應用方式。

丹麥國家藝術館經驗談:逐步開放、鼓勵應用

自從2008年,丹麥國家藝術館(Statens Museum for Kunst)獲得Nordea-fonden提供大量資金後,他們便開始進行館藏數位化。丹麥國家藝術館的館藏主要分成三部分:繪畫雕刻皇家館藏(約10500件)、圖像藝術皇家館藏(約245000件)、石膏模型皇家館藏(約2500件),主要來自丹麥皇室的蒐集,作品年代可以溯及至16世紀中,三分之二的館藏都屬於公眾領域。

豐富我們的公眾領域:工具與政策的雙重推行!

牛頓曾說過一句話: If I have seen farther than others, it is because I was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能夠看的更加遼闊,而巨人即是所有前人所累積下來的智慧結晶,以前人的技術、知識作為基礎,我們發掘探索了更多這個世界的奇妙,也生產出許多精妙絕倫的事物,使的時代不斷的進步,同樣的,以「創作」而言,不論甚麼樣的方式,都需要有靈感的啟發,而靈感的來源可能來自一個記憶、一段話、一本書、一幅畫等等,這些或多或少都會運用並奠基於前人的作品,然而,此時在鼓勵自由飛翔的創作和保護既存作品的著作權彼此之間便會產生有所衝突的拉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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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該採取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e)或是視為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來公開?

美國 Techdirt網站的創辦人Mike Masnick提出了一個問題:究竟政府的資訊內容應該採取創用CC的授權方式,或者完全以公眾領域來公開?

他認為,所有的公部門消息都應納入公眾領域範圍才是最理想的,亦即在該等消息上面沒有任何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限制。其亦指出美國聯邦政府下述政策為一良好政策:「幾乎所有由美國聯邦政府所為之作品皆自動納入公眾領域內,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著作權限制。」

不過事實上,有些聯邦政府的作品仍然具有著作權,該等作品非由聯邦政府雇員或公務人員所作,這包括由承包商或贊助者資助所為的作品;而另一部分由聯邦政府雇員或公務人員所作之作品亦僅明確代表在美國境內無著作權,但並不應被認為成為世界性的公眾領域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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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公眾領域 (The Public Domain)專題

2013/11/16將於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新竹縣(30272)竹北市六家五路一段一號),舉辦2013年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年會暨論文研討會

台灣創用CC計畫今年協辦籌組「公眾領域 (The Public Domain)」專題,希望藉此讓大家一同思考該如何共同維持文化的自由園地,而不會為少數人所掠奪;眾人甚或可透過集體的力量,擴張這個領域豐沛的養分,整體提高創作的自由與能量。

歡迎有興趣的朋友,撥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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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下的公眾領域範圍

創用CC近年來推動的「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和傳統上各創用CC授權條款有很大不同。 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以及用來放棄所有著作權利的工具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都是由著作人對自己的著作宣告其所採用之授權方式。 而公眾領域標章,則是由著作人以外之第三人對於屬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的著作予以標示。 該第三人必須先有能力判斷某一著作是否屬於「公眾領域」,否則無法對於著作進行「公眾領域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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