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授權方式

創用CC4.0版本第三次草案 亞太區域遠端會議

創用CC4.0的版本目前已經進行到第三版草案的討論,第三版草案公布後,亞太地區各分支機構的CC代表於台灣時間2013年3月20日上午9點中舉辦了創用CC4.0草案的遠端討論會議,對於第三版草案內容展開討論,藉由此一意見交流的機會發現問題並凝聚共識。 關於此次會議的討論重點,首先是關於當著作分享的平台上設置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簡稱TPMs,我國著作權法稱為「防盜拷措施」)時,若被授權人為使用著作而為規避TPMs,會有何法律效果?依據目前創用CC4.0草案之規定,使用者若是為了行使創用CC授權所給予的權利,而為規避TPMs時,著作權人不得有異議,換言之,依據新版的創用CC4.0草案,這類的規避行為在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是被允許的。 其次,關於「姓名標示」的部分,

圖書館目錄後設資料:公眾授權或公眾領域宣告?

Timothy Vollmer,2012 年 8 月 14 日。據報數週前 OCLC 建議其成員圖書館,在線上分享圖書館目錄資料時,採用開放資料公用姓名標示授權(ODC-BY) 。儘管這對於 OCLC 來說是正面的一步,然而 OCLC 建議採取授權途徑,而非以公眾領域 (如 CC0 公眾領域貢獻) 釋出書目後設資料的決定,引起了值得更多討論的問題。雖然 OCLC 認為以 ODC-BY 等開放授權釋出其資料,符合其社群常規。但除此之外仍有其他兼容選項。例如哈佛圖書館年初就曾與 OCLC 協議,在 CC0 公眾領域貢獻下釋出後設資料,同時,哈佛一方面仍建議用戶最好能標示資料出處(但不強制),非將出處標示列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授權前提。

CC talks with:開放教育、政策與其授權

在今年3月底,Creative Commons的部落格上,發表了一篇訪談Paul Stacey的文章,探討開放教育、政策與授權,其中Paul就開放教育的資金來源之不同,比較其授權之採用;同時也對Creative Commons提出一些建議。

BCcampus是一家加拿大公司,提供線上學習工具等服務給英屬哥倫比亞的25家公立大學、其教授與學生。而Paul Stacey就是在這家公司的Communications, Stakeholder and Academic Relations部門中擔任經理,並策略性地研發以及提供有學分的線上課程。

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下)

Creative Commons(該組織以下簡稱「CC」)之創辦人 Lawrence Lessig 教授曾指出,造成公眾授權條款彼此不相容性之原因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本身對於授權條款的選擇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只希望主張姓名表示權,有些人還希望基於其原著作所改作之衍生著作亦能以相同方式授權,有些人則希望限制他人對其作品做商業使用,在不同類型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間,所存在的不相容問題,即是屬於因為使用者偏好不同所造成;其二則是因為授權條款本身之設計所造成,有時內容類似或目的相同之授權條款會被設計成彼此不相容,如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之例,若兩種授權條款皆要求改作後之衍生著作須以相同之授權方式釋出,則使用該兩種授權條款所釋出之內容自無交互使用流通之可能。

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上)

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

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

從公眾授權談科學教育和研究的普及

(本文截錄自第八屆兩岸三院資訊技術交流與數位資源共享研討會會議論文集內容)

科學的普及傳播

科學教育正從菁英教育轉向公眾教育,並逐漸受到各界的關注與肯定,也致使科學傳播的方式更加活潑多元。科學消息的傳播是科學知識普及的重要關鍵,科學傳播的意涵幾乎等同於科學普及。因此,如何正確、深入、廣泛、快速且有效地傳播,成為科普教育的重要議題。而科普不僅由傳統科學知識推廣,轉變成為全民科學素養的提升,也融入關懷與平等的教育意涵,將縮小城鄉差距納入規劃思考。

科普知識的傳播,除了在課堂教學的內容外,也或透過報章雜誌的科技新知、科普知識的翻譯、科學雜誌的出版、科普節目的製播,以及如科普研習營、科學特展、科普講座、科學競賽、科學季等科普活動等不同形式呈現。而在科學知識的傳佈上,教案素材、數據資料、實驗方法、以及軟硬體教具設計的廣泛流通使用,分外重要。

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上)

知識及資訊的創造是一個累進式的社會過程,所有的創意活動都是植基於既有的資訊基礎之上,因此,共享資訊(intellectual commons)對於人類的創新及創意活動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該等資訊是所有創意活動的素材來源,而維持一個健全的資訊共享環境已成為當代創新政策及資訊政策的重要考量之一。一般而言,社會上的正式組織形態有三種:政府、營利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有趣的是,資訊共享運動的主要推手皆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包括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 EF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以及 Public Knowledge (PK)等。

非營利組織為共享資訊的生產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結構,而該等結構迥異於支持專屬資訊(proprietary information)生產的其他社會結構。藉由提升共享資訊的生產、接近使用、可搜尋性以及受保護的程度,非營利組織對當今社會提供了重要的公共財 (public goods),並發揮了政府及營利組織無法發揮的社會功能。

淺談著作採雙重授權可能引發的問題─以創用CC授權與不轉載標章為例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是目前在網路上被大量運用的公眾授權條款之一。近年來,筆者在參訪部落格時觀察到,除了創用CC標章的援用數量穩定成長外,由台灣的設計師桔絲9 (Jas9) 所提出、製作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標章(以下簡稱為「不轉載標章」[1])亦有顯著增加。雖未經過統計,但依筆者個人觀察,這個標章在華文部落格中已 成為創用CC授權外最常被援用的著作權聲明標章。

Jas9 在其部落格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中提出了此標章及內容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希望網友以網摘、收錄書籤、引用部分內文以及附上原文連結,讓讀者可以 連回其部落格的方式來分享文章,而不鼓勵以轉載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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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FDL與創用CC授權條款之不同

創用CC授權條款於2002年底推出之後,陸續更新了幾個版本,而2007年推出3.0改版的重點之一,是納入相容性的架構[註1]。無獨有偶的,同樣適用於文字性創作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以下簡稱 FDL),於2008年底推出1.3版時,相容性也是改版重點;即有條件的開放與創用CC授權條款相容[註2]

創用CC授權條款與FDL都適用於內容創作,在適用客體相近的情況下,授權相容性問題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許多人也因此有了疑惑,究竟選用FDL或創用CC授權何者比較適合?

以下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的主要不同點,期協助使用者釐清概念,以擇出最合己用的授權條款。又因FDL允許商業性利用及改作,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修改作品(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且必須表彰著作作者,與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最相近,因此本文將以此一特定授權條款的3.0版與 FDL 1.3 版做對照比較。

哪種授權最吸引你?

在Commons News有一則新聞:英國政府出版品辦公室做了一項公眾對於授權詞彙認知的行為關係研究,其中71%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朝向鼓勵再利用這些著作。研究中分別以 Copyright 、 Crown Copyright 、 Click-Use Licence 、 Read Terms & Conditions 等不同意涵的授權詞彙去詢問受訪者,是否影響其使用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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