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業性

披荊斬棘的音樂授權路—獨立影像創作者的心聲

就讀研究所期間,我拍攝了一部劇情短片,其中一首配樂是某唱片公司發行的合輯當中的一首1940年代的歌曲。透過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MÜST)查到該曲的詞曲版權後,在「非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下,我向音樂公司申請詞、曲的公開播放及DVD重製權;並向發行的唱片公司申請錄音版權。
後來,作品獲得公部門舉辦之影展的青睞,有了公開播映的機會。該部門所辦的是一個售票影展,每場次99元,我的作品在其中一場。但,找出當初所填寫的報名表注意事項,其中兩條是這麼寫的:
1. 本影展純為文化活動,不具任何商業目的。
2. 影片配音、配樂及使用之圖文均需由創作者/團隊取得授權,如因影片播出產生著作權相關爭議,由創作者/團隊及參賽者 負連帶之完全責任。
「如果不具商業目的,為什麼要售票?」為此我詢問音樂公司,對方回覆若是此情形,那就是影展單位需要重新跟音樂公司洽談版權,然而影展單位的立場卻是著作權爭議需要創作者負責。那麼應該誰去談授權?誰要授權給誰?這件事情後來不了了之,影展落幕,事件還沒結束。

創用CC與公平文化:是自由?還是許可?

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創用CC的發起人勞倫思‧雷席格闡述了美國近年來著作權擴張與集中於少數內容產業業者的發展。他憂心任何創作發明都要取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許可文化」,將不利於文化創作與發明。相對於「許可文化」,雷席格的願景是人們能夠悠遊於創作的「自由文化」,而創用CC授權即是其所提出的自由文化的實踐策略之一。但是,在用創用CC推行之初,以色列學者妮娃‧艾爾金可倫(Niva Elkin-Koren)就憂心各式各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唯一一貫的理念其實是財產權人「控制的」自由,而非自由文化。她擔心作為一種著作權授權契約,創用CC的推廣反而會深化了著作的使用必須取得財產權人同意的社會規範,從而鞏固而非顛覆了「許可文化」。針對艾爾金可倫的批評,雷席格認為此憂慮理論上雖有可能,但是欠缺經驗證據的支持。而他相信比起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心態,創用CC所倡議的「部分權利保留」至少是一進展。

Creative Commons 發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

前言:CC 在台灣時間昨天稍早發佈了「非商業性」認知調查報告,這是大家都很在意的一份研究,所以我利用 Google Translator Toolkit 很快地翻譯了一下 的網誌文章。雖然報告本身不能真的直接拿來「定義非商業行為」,不過可以想見這一份 (以及未來可能的) 研究結果都會一步步反應在未來的 CC 授權條款中,值得有興趣的大家參考。以下翻譯部份原作為 Mike Linksvayer,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條款授權使用: …

急件:請給Creative Commons 25分鐘(問卷系統開放:20081214為止)

之前跟大家提到2008年9月啟動的「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目前已進入問卷填寫階段。為了讓此問卷的結果更具信度與效度,希望關心此議題的朋友們能共襄盛舉。您僅需花費大約15-25分鐘,即可填寫完成此問卷。問卷採用匿名的方式,不會蒐集任何的私人資訊,請放心填寫。問卷是以線上填寫的方式進行,預計將開放至2008/12/14為止。

「非商業性」是創用CC授權條款中,一個常會被選取的要素,也因此反應一種需求的存在。然而在分享作品時,「非商業性」這個要素到底是一個助力,或是一個阻力,值得讓我們花點時間來思考一番。而使用者又是如何去看待這個要素?這正是此問卷的重要任務。希望透過問卷結果的研究分析,能剖析出大眾對於「非商業性」此概念認知的微妙差異,並且協助創用CC授權條款未來在解釋思考上,有更貼近使用者的觀點。

「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 世界總動員

「到底老師講課,算不算是商業利用啊…」
「拿非商業性釋出的素材去比賽,有侵權麼?」

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給大眾在目前著作權法體制下更具彈性、便利的授權工具,希望降低大眾在素材交換上的成本。目前可選用的四項授權要素之一「非商業性」使用,於授權條款中定義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去利用所授權釋出的素材。這樣的定義,感覺相當籠統。

目前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的界線,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的。譬如說:我在部落格平台上,經營內容,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部落格平台往往會置入些行銷廣告,甚至因為我的高人氣,還會有些分紅機制。那麼在這類網站使用他人以創用CC「非商業性」所釋出的素材,到底算不算是商業行為呢?

這樣的疑惑其實也縈繞在校園老師間。腦筋動得快的,就會想到鐘點費的問題,這不也是一種「私人金錢報酬」的展現麼?的確,非商業性使用在目前的定義上,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加上實務上複雜的利用狀態,這個問題就變得很有趣。

創用 CC—華文地區現況的觀察與思考

前言:XDite,愛打電玩,以網路服務評論網誌聞名,擅長直率地寫出對網路服務商缺失的批評及看法。其網誌原先以 HiNet 的 Xuite 服務為主要評論對象,但隨後另一網路服務公司無名小站事件不斷、XDite 的筆鋒也轉而指向無名,更帶動了如「丁丁大站」一類的嘲諷流行語。比起其他類似的評論文章來說,本身底子深厚的她更能寫出一些技術細節,並輔以直接犀利的語句直指核心,大快讀者人心。此次邀請 XDite為我們撰寫專文,希望藉由其長久對網路的觀察,提供讀者一些創用CC使用的狀況與問題,並引起更多相關的討論。

創用CC授權(以下簡稱 CC 授權),是筆者去年開始以極狂熱的態度使用部落格發表大量文章後才開始使用的。選擇 CC 授權的當下,並不存著什麼耍炫趕流行的心態,純粹只是太常接到轉錄要求,實在懶得一一回信和抓侵權,所找的一個符合「請大家要轉就轉,不要再問我」,而同時又能保留彈性的授權聲明方式。

在此之前,我對 CC 非常陌生。更早之前,我還懷疑,為什麼我們需要 CC?

這個問題的答案,Jedi 在兩千零四年撰寫的一文「CC–賦予與支配的權利」便清楚回答過。不過筆者當時未歷應用情境,捧讀再三,只覺 CC 甚好。但卻不知對我有任何助益。

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訪談紀要

前言:今年的 iCommons Summit 六月在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杜布洛夫尼克 (Dubrovnik) 舉行。台灣「創用CC」計畫趁參加會議之便,特別訪問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的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希望可以透過訪談瞭解以創用CC授權的音樂網站其營運細節,包括跟創作人的合作以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關係等等的議題。 John Buckman 同時也是 Creative Commons 此組織的董事會成員。以下為訪談概要。

莊: 您能簡要描述一下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嗎?

Buckman: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是:大眾購買和下載我們的音樂專輯,而且我們也對大眾,像是電視頻道業者、廣告商、手機製造商等進行音樂授權。

莊:請問 Magnatune 網站上的音樂是否開放給任何人使用?

「開放與自由」國際研討會實況報導

經過半年以上的籌備,「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在1月10日順利召開。雖然只是一天的研討會,議程的安排卻非常緊湊,共有近20位的講者與會,和約150位的參與者於現場對話,討論資訊時代在文化與科學領域的開放近用議題,分享協力創作的經驗。許多音樂家和藝術家也以自身經驗,就現今的著作權體制和創作環境提出看法。這次的會議在台北市南港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舉行,現場提供中英雙向同步口譯,及網路轉播。以下依會議的進行順序,簡要報導研討會的情況。

杜克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士‧波以耳 (James Boyle) 以風趣的專題演講,為研討會起頭,他認為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了解並不足夠,卻常因為認知上的偏見,讓我們系統性地傾向忽略開放、非專屬、分散形式創新的優點,並且使我們過度強調控制與排他性專屬財產的好處。他也提出了一些措施,以矯正這些系統性的偏見。接下來的「文化」場次,巴西 FGV 法學院教授羅納多‧雷蒙斯 (Ronaldo Lemos) 提出從法律的公眾創用到社會的公眾創用的看法,並就開發中國家以及文化產業的未來,分享他的觀察。中研院史語所的黃銘崇研究員,則說明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聯合目錄採用公眾授權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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