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訪談紀要

莊庭瑞/採訪 林懿萱/整理

前言:今年的 iCommons Summit 六月在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杜布洛夫尼克 (Dubrovnik) 舉行。台灣「創用CC」計畫趁參加會議之便,特別訪問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的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希望可以透過訪談瞭解以創用CC授權的音樂網站其營運細節,包括跟創作人的合作以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關係等等的議題。 John Buckman 同時也是 Creative Commons 此組織的董事會成員。以下為訪談概要。

莊: 您能簡要描述一下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嗎?

Buckman: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是:大眾購買和下載我們的音樂專輯,而且我們也對大眾,像是電視頻道業者、廣告商、手機製造商等進行音樂授權。

莊:請問 Magnatune 網站上的音樂是否開放給任何人使用?

Buckman :一般大眾可前往 Magnatune 網站免費聆聽整張專輯,並且如果您喜歡這張專輯,您可以下載整張專輯並同時購買專輯的CD;您同時決定你想支付的金額(從美元5元到美元18元不等),以購買或下載這張專輯。

莊:我們知道 Magnatune 使用 「創用 CC」授權,請問使用「創用CC」授權對 Magnatune 來說,很重要嗎?其中的「非商業性」授權要素,對 Magnatune的經營模式來說,重要性如何?

Buckman :我不會說 Magnatune 仰賴「創用 CC」授權,我認為使用「創用 CC」授權只是讓事情變得容易。當然,我們可以聘請律師來擬定授權合約,但這只是花費昂貴成本來重複「創用 CC」已經做過的事罷了;而對一般大眾來說,他們也必須請律師來幫助他們瞭解這些合約的內容。「創用 CC」授權方式讓使用 Magnatune 網站的大眾瞭解他們對這個網站上的音樂,有哪些使用的權利:是否可以重製、分享或重混這些音樂等;「創用 CC」授權方式幫助我們向大眾解釋 Magnatune 的運作方式。因此,「創用 CC」非常有幫助,讓事情變得容易,降低了雙方的成本。當然,您永遠可以依照您自己的方式,選擇使用或不使用「創用 CC」授權(來經營線上音樂)。

「非商業性」授權要素對我們很重要,因為我們大部份的獲利是來自於對廣告商或其他商業使用者的商業授權;一般大眾只能依非營利方式來免費使用我們的音樂。這樣的方式讓很多人能聽到我們的音樂,但如果您想要用這些音樂來賺錢,那您就要付授權費金給我們。這樣的商業模式運作的很好。

莊:那請問「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對 Magnatune 的經營,重要性如何?我們注意到你們也使用了「相同方式分享」這個要素。

Buckman :「相同方式分享」背後的概念是:我們的音樂以「創用 CC」方式釋出,您用了這些音樂(來創作),那您也必須將您的東西以相同的授權條款釋出。 Magnatune 只是單純的認為,這種促使再使用(reuse)的方式是一個好主意,(使用「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同時也避免他人拿走我們的作品,但用其他的授權條款釋出的情形。

莊:您能說明 Magnatune 是如何找到合作的藝術家(創作人)的嗎?

Buckman :Magnatune 製造了在全世界媒體前的許多曝光機會,人們知道有Magnatune 這個網站。每個月我們都會收到約 400 張專輯 CD,我們會在聆聽過每張專輯 CD 後挑選出10至20張我們認為最為突出的,然後跟這些專輯 CD 的創作人簽合約。

莊:創作人需要和 Magnautne 簽訂專屬授權合約嗎?

Buckman :創作人和 Magnatune 簽訂的合約是非專屬的,他們能自由的和 Magnatune 之外的其他公司簽合作契約。我認為 Magnatune 所發展的經營模式是:讓音樂創作人在保有他們所創作音樂的權利下,能和 Magnatune、Jamendo 以及許多其他的公司簽約,所有的這些合約都是非專屬的;音樂創作人因此能保有對他們音樂的權利,來做更多的嘗試。

莊:這與音樂創作人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是否會引發議題?

Buckman :因為 Magnatune 是在美國營運的公司,所以 Maganatune 是遵循美國法的。在1980年代,美國政府控告了著作權仲介團體,要求他們必須允許音樂創作人自己來決定契約的內容、簽訂合約。因此在美國,音樂創作人和仲介團體間的關係是非專屬的,但這裡指的只是美國的情況。因為 Magnatune 是一家美國公司,那代表歐洲人、華人的音樂創作者都能和 Magnatune 簽約;即便,舉例來說,德國並不一定喜歡「創用 CC」授權方式,但因為 Magnatune 是依美國法來營運,所以這種情形仍屬合法。Magnatune 這樣的運作不會有問題,而且我已在好幾個國家的政府聽證會中,陳述 Magantune 的運作模式對(音樂的)散布及促進文化是有幫助的。透過像 Magnatune 這樣的運作方式,一般大眾可以(方便的)來瞭解 Magnatue 及其音樂;如果 Magnatune 不是一家美國公司,Magnatue 的經營模式也不一定能是合法的。我想,如果其他國家想在全球舞台上保持競爭力,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專屬管理的運作方式,有加以修改的必要。

莊:您對現在及未來的音樂製作和音樂市場的看法如何?

Buckman :我想音樂市場會愈來愈蓬勃,大眾會消費更多的音樂。iPod 和其他科技產品擴大了一般大眾所預期的家中使用音樂的數量,而與此同時,我們看到了音樂創作量和創作素材的來源都在增加。主要的唱片公司(廠牌)仍然有影響力,但同時他們只是許多音樂素材來源(podcasting、線上收聽、獨立音樂創作)來源之一。未來我們將看到愈來愈多的人使用自己家中的錄音室,可能只需花費 300 美元,但卻在家創造出專業錄音品質的音樂作品。所有的這些模式,如過往一樣,會並存於現在。

經過此次訪談,我們發現該音樂網站與創作人並非專屬授權,相對於一般著作權人仲介團體,創作人的自由度提高許多,未來若是台灣有相似的網站出現時,可參考Magnatune的營運方式,相信也會使台灣的創作環境更加具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