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 Commons中的「出版」計畫

李治安、林懿萱

前言:創用CC電子報從上月開始連載三期有關開放出版的長篇文章。本文是兩位曾經任職於台灣創用CC 計畫的優秀同仁李治安與林懿萱,憑著長期對創用CC等相關議題的研究,合著了「從傳統到開放的學術期刊出版-開放近用出版相關問題初探」一文。由於全文具學術性質,篇幅較長,為讓電子報讀者更容易閱讀,因此僅取文中三大段連載,分別為「開放近用(出版)的定義、發展歷程及自我典藏」、「學術出版開放近用經營模式分析」、「Science Commons中的出版計畫」三部分。而該全文已於2007年4月刊載於「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期刊,文中參考書目與附註,或有興趣延伸閱讀的朋友都可以全文查詢

Science Commons是非營利組織Creative Commons於2005年初成立的一個計畫,該計畫植基於學術著作及資料的開放近用理念,旨在去除加諸於資訊流通、分享上不必要的法律及科技限制,以加速科學研究的循環週期及促進科學的進步 (Science Commons, n.d.l)。

Creative Commons成立的宗旨是有感於現行的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雖然完整保護著作人的權利,卻可能產生使用者在取得授權的過程中,因為透過律師、著作權仲介團體等中間人而需耗費龐大的時間及金錢成本,有時授權金甚至高到使用者無法負擔而只能作罷,或根本無從得知著作人是誰而不得其門而入的缺失;因此 Creative Commons希望透過提供一套免費的授權工具,去除創作人/著作人與使用者之間不必要的中間人角色,讓著作的流通能更為便利。

Science Commons 承續著和Creative Commons 相同的理念,藉助Creative Commons授權機制於2002年底推出至今累積的寶貴經驗,進一步將Creative Commons處理的面向——音樂、文字、影音著作等擴大至更複雜的科學層面(Wilbanks & Boyle, 2006)。Science Commons著重於三大主題——出版(publishing)、授權(licensing)及資料(data)(Science Commons, n.d.m),分別想解決的問題是學者與出版商間關於著作的著作權讓渡 (Science Commons, n.d.g)、科學研究資料在不同機構或研究者間轉移的問題 (Science Commons, n.d.d)、及建構試驗性神經病學(neurological)研究的開放近用性質的語意網(semantic web) (Science Commons, n.d.f)。這三大主題中「出版」計畫和學術出版關係尤其密切。「出版」計畫的提出主要為響應近年來提倡開放近用的浪潮,期透過標準化學者與出版商間的契約,來消除以往傳統學術出版模式所帶給文章作者本身及大眾在取用資料上的不便利。

Science Commons的「出版」計畫中,目前發展最完整的應該是開放近用法律計畫(Open Access Law Program,下稱OAL計畫),該計畫主要係為鼓勵法學類期刊的開放近用。OAL計畫分別列出幾項原則,讓贊同其理念的法學期刊出版商(或其編輯)及法律學者可資遵循。供法學期刊出版商(或其編輯)遵守的原則(「開放近用法律原則」,Open Access Law Principles)要求:(1) 該期刊向期刊文章作者所取得的商業出版專屬授權必須是合理的、有限的期限,且不得阻礙作者將其文章以和Creative Commons「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同樣自由的授權釋出;(2)文章獲該期刊刊登的作者則必須承諾在再版的情況下,會標明該期刊為這篇文章的原始出版人;(3)文章刊登之後,期刊出版商必須提供作者該篇文章的電子檔;(4) 若該期刊並無採用OAL出版合約(Open Access Law: Publication Agreement),則期刊出版商必須在其網站上提供其所採用的出版合約內容讓大眾得閱覽,且該出版合約不得違背以上所列的4項原則(Science Commons, n.d.j)。目前許多知名的法學期刊,如杜克大學法學期刊(Duke Law Journal)、哈佛大學法律與科技期刊(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紐約大學法學期刊(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等都已加入了這個計畫(Science Commons, n.d.h)。

而要加入OAL計畫的法律學者則必須承諾將遵守以下3原則:(1) 在該學者對某法學期刊具有編輯權限的情況下,將採用「開放近用法律原則」;(2) 當該學者擔任某法學期刊顧問(advisor)時,將鼓勵該期刊的編輯採用「開放近用法律原則」;(3)該學者將只向支持「開放近用法律原則」的期刊投稿 (Science Commons, n.d.i)。

除了針對法學期刊出版商(或其編輯)和法律學者分別擬定可資遵循的原則外,OAL計畫也制訂了供兩方共同簽署的制式出版合約,讓作者得保有其文章的所有著作權,且納入4種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選項:「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讓作者自行決定其文章欲以何種Creative Commons授權提供大眾利用 (Science Commons, n.d.k)。若某法學期刊原先並非採用OAL所擬定的出版合約,OAL計畫也提出3種具修改原先出版合約效力的附件(addendum to publication agreement)來達到文章得開放近用的效果。「開放近用創用CC 1.0附件」(OpenAccess-Creative Commons 1.0 Addendum)規定,作者保有得為非商業性目的利用[15]其著作的權利,並得將其著作依類同於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效果的授權方式提供予大眾利用。例如,作者得在教學及研究的過程中重製及散布其著作,亦得在其個人網頁、甚至其他開放近用數位資料庫上張貼其著作 (Science Commons, n.d.a)。第2種附件,「開放近用1.0附件」(OpenAccess-Publish 1.0 Addendum)除規定作者得散布其文章的任何一個版本(含期刊最後刊登的版本),更進一步寫明作者得為和其教學、研討會發表、演講、其他學術著作和專業活動相關的目的利用其文章,但不強制規定期刊出版商須授權作者得將其文章以Creative Commons授權 (Science Commons, n.d.c);最後一種附件,「開放近用延遲1.0附件」(OpenAccess-Delay 1.0 Addendum)內容大致和「開放近用1.0附件」相同,但另外規定作者需在文章刊登6個月後才得將文章最終刊登的版本提供大眾取得 (Science Commons, n.d.b)。無論是上述那一種附件中皆規定,若期刊出版商在不簽署附件的情形下逕行刊登作者的文章,將視同期刊出版商同意附件之條款 (Science Commons, n.d.e)。

不論是透過擬定OAL原則,或制訂OAL出版合約及附件,Science Commons透過「出版」計畫,以具體的行動來支持開放近用運動,這些雖然只是一個開端,但我們相信其所引發的效應,將不只是對傳統學術出版界激起一片漣漪。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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