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創用CC的延伸發展》

林懿萱、莊庭瑞

創用CC由授權條款向各領域延伸,進而發展出國際化計畫(International Commons,簡稱iCommons)、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Science Commons等三個計畫。

一、 國際化計畫(International Commons)— iCommons

由於創用CC授權條款初始推出時是以英文呈現,然而無遠弗屆的網際網路使創作的流通不受到國界的限制;因此,配合各國著作權法作最小程度的本地化修正,建立各國授權條款的標準版的工作因應而生,這就是國際化計畫成立的基礎。台灣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以下稱中研院資訊所)之「自由軟體鑄造場」 (OSSF Supports Software Freedom,簡稱OSSF)計畫,就自由軟體相關議題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時,接觸到Creative Commons,並在2003年11月正式參與國際化計畫,並成為該計畫在台灣的合作機構。目前全球共有三十九個國家參與國際化
計畫(註1)。

中研院資訊所加入國際化計畫後,一方面依循國際化計畫訂下的步驟執行授權條款的中譯、線上公開討論等工作,另一方面亦積極推廣CC創用的理念,更在2004年9月舉辦一發表會,正式將創用CC授權條款介紹給台灣的大眾。

二、 為商業性目的彈性使用解套 — 取樣授權(Sampling License)

在現有的創用CC授權模式下,創作人針對他人利用其作品的行為,只有有限的幾種選擇:禁止或允許他人,基於商業目的利用其作品,或改作其作品。然而,「非商業性」此一授權要素概括限制了所有商業利用行為,而無法依利用行為是否具有創新性來作細部區別。在此限制下,創作人將無法同時選擇:允許他人基於商業目的改作其作品,但禁止他人基於商業目的複製其整部作品(註2)。為解決上述這個難題,同時因應近幾年來風行全球的混音(remix)文化,Creative Commons在實驗性拼貼樂團Negativland和巴西文化部長Gilberto Gil的提議之下,構思出一系列取樣授權條款,並於2003年底正式推出(註3)。

一系列取樣授權條款共有三種:

  1. 取樣(Sampling):利用人可為任何目的取用、改編創作人的作品,但不得用於廣告用途,亦不得重製與散布整部作品。
  2. 特別取樣(Sampling Plus):利用人可為任何目的取用、改編創作人的作品,但不得用於廣告用途。然允許利用人基於非商業性目的、在不更動原作品內容的前提下,重製與散布整部原作品。
  3. 非商業性特別取樣(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利用人基於非商業性目的可取用、改編創作人的作品,並得在不更動原作品內容、非商業性目的的前提下利用整部原作品。

三、 科學領域的共同創新—Science Commons

著作的權利保護,其保護標的為該著作物的「表達」。同樣的,公眾「合理使用」著作的權利,其標的也是該著作的表達。對科學著作的使用,以及科學的發展而言,以「表達」來規範權利保護與公眾使用的標的,不見得合適。一方面,對於一篇科學著作其立論所依據的原始資料,如天文觀測資料、生物基因資訊、問卷調查結果等,這些資料集(dataset)不是著作,通常也不以著作的形式來整理發佈,所以其利用等相關權利不被著作權法所規範。但另一方面,一篇科學著作的意涵或其延伸,如可為專利的新方法或其他商業應用、科學知識的累進甚或新研究典範的確立等,其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使用,也非著作權的範疇。但科學資料的釋出與開放使用,以及科學知識的擴散與累進,顯然是重要的議題,也一直為研究者所關心。

(一) 科學著作

除了科學資料與科學知識,科學著作的開放近用議題,如科學期刊的電子出版與公眾授權方式,本身就是重要的議題,在網際網路的時代,也持續有新的發展。例如,研究者可選擇在自己的網站上先行揭露即將出版或已出版的期刊論文的數位版本,或是透過既有的獨立電子論文文庫(註4),不經由學術期刊的審查與出版過程,將研究論文直接發佈給研究者與公眾。而既有的學術期刊出版社,也可在商業經營模式下,採取公眾授權的方式,部份或逐步釋出其出版品。公益團體或學術機構,更可以自行出版期刊,讓科學的發現與文獻,為研究者與大眾所使用。以「公眾的科學圖書館(The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註5)為例,他們所出版的期刊,如PLoS Biology等,由研究者主導編務與出版,透過嚴謹的審稿程序,控制所發表論文的品質,並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方式,釋出所出版的所有論文。研究資助單位也可要求接受補助的研究者,其出版的論文必須以公眾近用的方式釋出。而美國的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最近也要求接受補助的研究論文於出版時,需提交一份寄存於該單位的醫學論文庫,並於出版六個月後供公眾使用(註6)。

(二)科學資料

相較於科學著作,科學資料的開放使用,在法律和實務上較無可遵循的規範。一篇科學著作所依據的實驗、觀測、調查等科學資料,如果可以公開釋出,就可讓眾人對這些原始資料進行獨立的驗證,檢驗該科學著作的結論,或是拿這些資料進行相關研究。這都有助於科學的發展。可是實務上,這些資料不一定會自動開放使用,而是要另行請求。而大量科學資料的開放使用,其在儲存、管理與傳輸的成本,也是另一項議題。由Sloan基金會所支持的「Sloan數位天空調查」(Sloan Digital Sky Survey),以其歷年來所觀測紀錄的天文資料,系統性的整理為稱為SkyServer的數位資料集(註7),釋出供研究者與一般大眾使用,可以說是科學資料開放近用的典範。而國內中央研究院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於接受委託進行社會科學調查時,事先要求委託者同意提供該調查所蒐集得之資料檔案,由中央研究院保管並於一定年限內釋出(註8),也是前瞻性的作法。

(三) 專利權的釋出

科學知識的開放近用觀念,如不以專利權限制他人使用新發展的方法,甚至以捐出特定專利的公眾使用權利,以鼓勵共同創新,已逐漸受到重視。最近IBM與Sun兩家公司,便承諾捐出數百項專利權,供開放源碼的開發者使用。而生物科學的研究者,仿效「開放源碼」的精神,將新發展的生物技術(如基因轉植方法),提供其他的研究者使用並要求同樣回饋的情形,也已出現(註9)。

這些理念與作法,或許可以稱為 Science Commons。而 Science Commons 的確是 CC的一個新計畫的名稱。此計畫已於2005年開始推展。據其網頁說明,「Science Commons 的任務在於讓科學家、大學以及產界在文獻、資料、以及其他科學智慧財產的使用與分享上,更加容易,進而鼓勵科學創新。Science Commons依循既有的著作權法與專利法,要促成法律與技術上的機制,以移除不利分享的障礙」。這些工作的進展,值得我們進一步留意。

(本期專題文章節錄自94年4月《智慧財產權月刊》現行著作權體制下的彈性授權模式:談Creative Commons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