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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置於公眾領域的作品還能發動司法救濟嗎?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四)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部份的著作權利人,會在保護期間屆滿前,宣布其拋棄著作的利益,而讓作品提早進入眾人皆可自由利用的公眾領域,而若原作者已經做這樣的聲明,後續有非原作者的其他人,聲稱這些作品都是其私人的著作,轉而向該公眾領域作品的利用人索取授權金額,原作者還能對這樣的錯置行為展開司法救濟嗎?

Getty Images 這家圖庫授權公司,發信指責 Carol M. Highsmith 女士,在其自行架設的網站上,分享 Getty Images 擁有著作權利的照片,然而,這些照片皆 Carol M. Highsmith 自行提供給美國國會圖書館,並自由提供給所有人使用的。Carol M. Highsmith 訴請援引美國著作權法第 1202 條及 1203 條,對原作者著作權利資訊正確性進行延伸保護,以主張對 Getty Images 及其合作廠商課予 320 億台幣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篇文章,將就公眾領域素材在未再次創作下,應用何種態度與方式進行權利管理資訊標示,進行分析與建議。

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二)

Creative Commons 四大元素裡的「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指的基本原則是,使用該 CC授權作品的利用目的,不能直接涉及商業牟利。正式授權條款法律文字是:「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然而,何謂「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報酬的方式」,著實日新月異。CC總部曾於 2009 年間,針對 CC授權條款的使用者對於非商業性的認知做了問卷調查,並發布統計報告。

然而,並不代表所有 CC授權素材的提供者,也都會全然揚棄自己主觀的解讀和見解。Great Minds 在 2016 年 3 月狀告 Fedex,其認為採非商業性元素提供的素材,無論在任何一個流通環結,都不能有使用者因此獲得商業利益,故即使 Fedex Office 協助複印、寄送,皆是依照各中小學區學校教職人員的指示或要求,亦違反了非商業性元素的要求。

此案受到 CC總部與 CC US 高度關切,並聲請向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期待讓非商業性元素的詮釋,能回到授權條款原撰的體系和脈絡來進行討論。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一)

創用CC 授權條款的強項,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License Element),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Common Deed),透過這些授權標章,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作品的使用權限,細節則另行詳述於法律條款 (Legal Code) 裡,然不可諱言的,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而個案上便會有較主觀的自我解讀。

當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解讀的落差太大,極端狀況下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在 2015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承審的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與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兩個重要元素,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創用CC 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的擴散效力 - 兼論開源領域 Copyleft 的最新發展

「相同方式分享」要求該素材的使用者:「你是用什麼條件得到原素材的授權,在你依原素材新創作品之後,該新創作品也必須依完全一樣的授權條件,來進行後續的分享。」這樣的概念經闡釋後,多數的朋友都能進一步理解,但實務應用上的困難處在於:什麼狀態叫作依原素材新創作品?單純把不同的素材放在一起展示,算是新創作品嗎?在一個簡報檔案穿插 CC BY-SA 授權的圖片,算是新創作品嗎?漸漸的,我們發現,既然創用CC 相同方式分享元素,會在新創作品時發揮其拘束力,那麼究竟什麼狀態會被認為新創了一個衍生作品,就是相同方式分享元素在實踐上,最容易引發爭議和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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