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一)

黃泰然

(本文篇幅較長,特分三期刊登,本篇為三之一。)

前言

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要介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產生的背景,並就其1.1的版本作初步的中文翻譯(目前網路上已有1.0版翻譯,但不僅是舊版的翻譯,而且也只翻譯了部份內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並非沒有批評者,其定義是否妥當,也還有思考的空間,不過,就創用CC授權與自由文化的關係的思考,此一定義卻有相當的意義。根據該定義,「自由文化著作」必須具備四種核心自由:

  1. 使用著作以及享受其使用著作好處的自由
  2. 研究著作並且將從中學來的知識予以應用的自由
  3. 製作並散佈複本的自由,無論是全部或部份、資訊或者表達。
  4. 更動與改善的自由,並且散佈衍生著作。

2008年二月時,美國創用 CC 組織也為其符合「自由文化著作授權條款」的兩種創用CC授權條款設計了 Approved for Free Cultural Works 的圖章,並且在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款採用以綠色的配色,而與另外四種創用 CC 授權條款採用黃色的配色有所區分。以下, 就其背景與內容稍作介紹,更詳細的分析與評價則留待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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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由文化著作授權條款」的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以綠色作為授權標章之配色,並附有Approved For Free Cultural Works的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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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此一授權條款因不符合「符合自由文化著作授權條款」,故採用黃色作為配色。

創用CC授權與「自由」文化

2005年,為了協助創用 CC 組織第一次的公開募款,當時美國創用 CC 組織的執行長 Lessig 撰寫了一系列的公開信說明創用 CC 授權的起源與目的,他指出:創用 CC 組織提供免費的授權條款,讓「藝術家、作者、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員可以使用[這些]著作權條款,向世界宣告他們著作所蘊含的自由」,是「偷」自 Stallman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dom Software Foundation)的想法[註一]。不過,Lessig 撰寫此信時,當時所有的有效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並沒有任何共通的授權範圍。這也是為何有人會指出宣稱著作採用創用 CC 授權,而不具體說明是「哪一種」創用 CC 授權,是一個沒有意義的陳述。創用 CC 授權此種作法,與 Stallman 認為可以稱之為自由軟體者,都必須符合下列四種自由的堅持大相逕庭。(這四種自由分別為[1]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2]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覆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3]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4]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覆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事實上,當時創用 CC 授權條款唯一共通的「自由」,是作者選擇如何控制作品的「自由」。而如同 Benjamin Mako Hill 所言,這絕對不是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自由」[註二]。Richard Stallman 在2006年初更曾公開表示,他將不再支持創意共用,因為大多數人都將各種不同的創意共用授權條款混為一談,好似它們是一種授權條款,「這就好比因為舊金山與死谷都在加州,就認為它們的天氣相近」,所以即使他支持「部份的」創意共用授權條款,但因為部份支持很容易被誤解為對全部的創意共用授權條款的空白背書,他覺得有必要完全撤回他的支持[註三]。Stallman 更特別點名「取樣授權」與「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因為除了此兩者之外,其他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都至少允許非商業性重製。(前者允許改作行為但禁止重製,後者允許改作與重製且不限於非商業性使用,但授權對象僅限開發中國家人民)

Lessig 對此的回應是「複製的自由」固然重要,但不是在所有的脈絡中都是重要的自由,至少在它對其他的自由的實現與需求有所妨礙時,即屬如此[註四]。不過,後來美國創用 CC 組織的立場有了改變,理由有二:(1)務實的理由:這兩種授權條款的使用率非常低,而創意共用組織希望授權條款的種類不要太過複雜 (2) 原則的理由:「開發中國家授權」與開放近用(open access)的理念有所違背,因為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近用該資源;另一方面,「取樣授權」不符合最低程度應該享有的自由—非商業性的重製[註五]

雖然 David Boiller 認為將前述兩種授權條款「退休」的決定,代表創意共用組織願意回應自由軟體與開放近用運動者的關切[註六],不過,「非商業性重製」的自由,與自由文化任何人可以不需要他人「允准」,就可以自由重混、 再創造的願景,仍有相當的差距。美國創用 CC 組織此舉與其說是界定了自由文化的「核心」自由,不如說是劃出了「最低程度」的自由。 與 「非商業重製」相較,「非商業性改作」 更應該是在自由文化中被去管制的對象,更適合作為自由文化的「核心自由」。 但是,創用 CC 授權的「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卻反而提供了作者/財產權人「簡便」的工具,去「自由」地控制這樣的使用。 這也是為何創用 CC 授權會被批評意識型態不清,甚至可能強化了既有智慧財產體制的論述的原因之一[註七]。(未完待續)

註一:Lawrence Lessig, CC in Review: Lawrence Lessig on Supporting the Commons,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661 (Oct. 6, 2005) (last visited 2010/07/01)
註二:Benjamin Mako Hill, Toward a Standard of Freedom: Creative Commons and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July 29, 2005), http://mako.cc/writing/toward_a_standard_of_freedom.html 據Hill的說法,Lessig亦曾如此介紹創用CC授權:「給予創作者去決定他們著作如何使用的自由」。
註三:Anupam Chander, Richard Stallman Critiques Creative Commons, http://www.chander.com/2006/03/richard_stallma.html (Mar. 18, 2006) (quoting Richard Stallman)
註四:Lawrence Lessig, CC in Review : Lawrence Lessig on Important Freedoms (Dec 7, 2005) ,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719.
註五:Lawrence Lessig, Retiring standalone DevNations and one Sampling licnese (June 4, 2007)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7520.
註六:DAVID BOLLIER, VIRAL SPIRAL : HOW THE COMMONERS BUILT A DIGITAL REPUBLIC OF THEIR OWN 199 (2008).199
註七:可參考黃泰然,《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意共用》,台大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電子檔 |http://www.archive.org/details/TheOther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tsResistance_publicDomainAnd&reCache=1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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