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方式

開放設計與創用CC授權的匯合

創用CC授權是目前流通的最普遍的公眾授權方式之一,透過簡單的條件組合,作品的作者及利用人可以快速的判斷授權條件,使得分享與再次利用更為簡便。

利用創用CC授權分享開放設計,有利於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潛在市場的開發,也能刺激出更多元歧異的創意思考方式;再者,能讓擁有不同生活經驗的人們在沒有法律顧忌的情況下共同參與設計,不僅開發新的在地材質,也能完成真正客製化的產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能改善社會生活現況的設計因為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延緩推出。

以下,就分別就六種授權方式的意涵和採用的案例做簡單介紹。

COMMUNIA對歐盟PSI指令之建議

各國的政府的各部門在運作的期間,會不斷的產生各種的資料、數據和文件,例如氣象數據、地理資料等等,這些資訊亦即所謂的「公部門訊息」(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PSI)。

這些「公部門訊息」因皆掌握於政府的手中,大眾難以接觸,但該等資訊多蘊含珍貴的數據和資料,若是各該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機構等在研究時能夠取得其原始資料,將能大大提升各領域的研究成果,其利用結果亦會大大有利於國家、企業等之發展。也因此,對於「公部門訊息」的開放和利用也成為國際間的趨勢,而在歐洲,歐盟亦對於開放「公部門訊息」持肯定態度,歐盟執委會發布2003/98/EC號指令(以下簡稱PSI指令)鼓勵各會員國對於「公部門訊息」的再利用,但因該指令仍有未完善之處,因此,近年來歐盟亦陸續討論對該指令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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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寶去!如何在網路上尋找有趣的公眾領域作品?

農曆年間,隨手翻閱了書架上堆滿灰塵的歷史書,其中,關於周朝的「井田制度」,有這麼一段話:「...八家農戶各耕耘外圍的八塊方地,並共同耕種當中一塊「公地」, 亦即公侯所領之地。...顯然當日農民認為在中央地區無代價的工作,有如一種公眾的義務。流傳所及,今日中文字裡公眾之「公」也與公侯之「公」無別。」...

創用CC 之用--輔助創意我們需要什麼?

作為一個人機互動(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領域的研究者,人造物(artifact)諸如人為設計的物件、工具與系統如何影響人們的感受、思考與行為是我的研究焦點所在。我對創用CC的興趣也始自於對授權條款其人造(man-made)本質的觀察。這個觀察讓我不時想著,為什麼創用CC的設計是這樣而不是那樣,要鼓勵與輔助創意工作我們需要怎樣的設計?

談到「人造物」與「設計」,我想先談Herbert Simon[1]在其經典著作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 (人造物的科學)[2]所談到的一些對今天人機互動、電腦資訊科學以及其他工程設計與社會科學領域的發展具深遠影響的想法。Simon 注意到今天人們所生活互動的環境充滿了人造物,從具體的物件如柏油路到抽象的 概念如社會組織與符號語言。人造物的共同特徵在於其遵守自然定律但卻為人類目的服務的本質,也因 此傳統自然科學並不能全然解釋與人造物相關的現象或有效引領人造物的設計。Simon 用了幾個很生動 的例子來區分自然現象與人造現象的不同。例如森林大多是自然現象,但農場顯然不是單純的自然現象, 農場裡的作物不僅是人為種植的,而且還是為了人類飲食生存所需而規劃的。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

數位典藏計畫執行了將近十年,從2007年開始,版權處理慢慢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應運而生的,是創用CC授權方式與盤點計畫的落實。在接觸創用CC推廣與盤點計畫落實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有的典藏計畫本身並沒有制定授權規範, 而是直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作為該計畫的授權機制。而最常用的,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兩種授權條款。但是,這樣就可以處理所有授權的需求嗎?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要怎麼處理呢?

就這幾年輔導數位典藏處理授權使用的經驗,發現幾個使用創用CC授權的單位,並未積極的規劃授權業務;當接到商業使用的授權申請時,確又是非常需要專業的協助。在這裡分享一些我的經驗。 首先,必須先為典藏單位找到授權的法源依據,確認單位內是否訂定了智財權相關的管理辦法。在中央研究院,有的研究所已經制定了授權辦法與收費機制,有的則尚未有任何規劃, 所幸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的公共事務組有長期處理科技移轉經驗,並且早已訂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等。有了授權辦法當作後盾,典藏機構在授權業務上, 自然減少了可能觸法的疑慮。

CC talks with:開放教育、政策與其授權

在今年3月底,Creative Commons的部落格上,發表了一篇訪談Paul Stacey的文章,探討開放教育、政策與授權,其中Paul就開放教育的資金來源之不同,比較其授權之採用;同時也對Creative Commons提出一些建議。

BCcampus是一家加拿大公司,提供線上學習工具等服務給英屬哥倫比亞的25家公立大學、其教授與學生。而Paul Stacey就是在這家公司的Communications, Stakeholder and Academic Relations部門中擔任經理,並策略性地研發以及提供有學分的線上課程。

Paul Stacey :淺談開放式教育與政策

BC Campus 為加拿大卑詩省教育部資助之遠距技術和遠距教學服務計畫,目的在於透過遠距教學以及遠距技術服務。此計畫服務總部位於溫哥華,該服務內容提供給卑詩省內25個公共教育機構(各級學校或其他機構),供其學生和教職人員學習。計畫的營運資金來自於該省教育部提供,並負責課程內容的走向。2003年,教育部將資金移轉到線上學習領域後,雖喪失了教育部的資源,卻使 BC Campus 注意到當時逐漸興起的開放式教育課程計畫。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三)

(本文篇幅較長,特分三期刊登,本篇為三之三。)

辨認自由文化著作

本文件是自由文化著作的定義,而當描述你的著作時,我們鼓勵你透過「這是經授權的自由著作,符合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來,提示此一定義。如果你不喜歡「自由文化著作」的字眼,你可以使用一般的辭彙「自由內容」,或者與特定的既有運動在個別脈絡下所彰顯的類似自由連結。 我們也鼓勵你使用自由文化著作的標識圖案與圖章,兩者皆屬公共財。

請注意前述的辨認行為並沒有真正授予本定義下的權利;為了你的著作能夠真正自由,該著作必須使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或者屬於公共財。

我們不鼓勵你使用其他沒有傳達清楚的自由定義的用詞,來辨認自由文化著作,例如「開放內容」、 「開放近用」。 這些用詞通常被用來指稱那些和現行著作權法相比「限制較少」或者只是「可以在網路上取用」的著作。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二)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的誕生:2005年在一篇名為《邁向自由的標準:創用CC與自由軟體運動》的文章,Benjamin Mako Hill 認為相較於自由軟體採取了「核心權利不可保留」 (essential rights are unreservable),創用CC採取了相對空洞的「保留部份權利」(其實,差別不只在於較為模糊與空洞,而是兩種「權利」的性質與立場完全不同 …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一)

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要介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產生的背景,並就其1.1的版本作初步的中文翻譯 (目前網路上已有1.0版翻譯,但不僅是舊版的翻譯,而且也只翻譯了部份內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並非沒有批評者,其定義是否妥當,也還有思考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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