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二)

黃泰然

(本文篇幅較長,特分三期刊登,本篇為三之二。)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的誕生

2005年在一篇名為《邁向自由的標準:創用CC與自由軟體運動》的文章,Benjamin Mako Hill 認為相較於自由軟體採取了「核心權利不可保留」(essential rights are unreservable),創用 CC 採取了相對空洞的「保留部份權利」(其實,差別不只在於較為模糊與空洞,而是兩種「權利」的性質與立場完全不同,一個是作者/財產權人的私有財產權、一個是任何公眾都應該享有的自由權利),而他認為要集思廣益討論哪些權利是不可保留,尚未為時太晚。[註八]他也認為雖然不是所有的工程師都撰寫自由軟體,但如果他想要自己撰寫的軟體可以稱之為自由軟體,該軟體就必須具備符合自由軟體的定義,但是創用CC組織卻沒有設立這樣的標準。 [註九]參考自由軟體的作法,稍後,Benjamin Mako Hill 在2006年與維基基金會的 Erik Moeller,一同成立了「自由文化著作定義」(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的計畫,在與社群的合作下,擬定了四種「自由文化著作」所須具備的自由。這四種自由為:

  1. 使用著作以及享受其使用著作好處的自由
  2. 研究著作並且將從中學來的知識予以應用的自由
  3. 製作並散佈複本的自由,無論是全部或部份、資訊或者表達。
  4. 更動與改善的自由,並且散佈衍生著作。

Benjamin Mako Hill 是活躍 Debian 計畫的駭客、同時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理事會成員之一。 上述的「自由文化著作定義」其實相當類似「自由軟體」的定義,不過不再限於自由軟體,而及於一切「著作」。 必須指出的是,「自由文化著作定義」本身不是授權條款,而是決定著作是否「自由」的一個判斷標準。 因此,採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的著作,或者屬於公共財(public domain)而不受著作權限制者,都可以是「自由文化著作」。 另外,自由文化授權條款中要求標示姓名、 以及為了確保核心自由的存續的 copyleft(著佐權)是可容許的限制。 目前,符合其「自由文化授權條款」定義者,有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與「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兩種授權條款、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GNU 通用公眾授權(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MIT 授權(MIT License)等。[註十]

自由文化著作的有一官方圖章,其亦為符合自由文化著作要求的授權條款,設計了一系列的圖案供使用者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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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注意的是,採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者或屬在法律上屬公共財者,不一定就是自由文化著作,其尚須符合下列4個條件:(1)可取得著作原始資料,例如音樂編譯的總譜、3D場景裡的模型、科學出版品的資料、電腦程式的原始碼(2)著作至少必須提供可取得的自由的檔案格式,自由的檔案格式指數位檔案的製作格式必須不受專利所保護,或者該專利科技的使用已經有世界性、不受限制、不可撤銷且免費的授權(3)沒有任何科技措施的限制,例如限制重製的設定(4)沒有其他的約束或限制:著作本身必須不受會妨礙上述列舉的自由的法律約束(專利、契約約定等)或限制(例如隱私權)。一份著作可以為了引用享有著作權的著作,主張合理使用等著作權的豁免,但是只有其中明確是自由的部份構成自由著作。

以下則是對自由文化著作定義1.1版的初步翻譯。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

摘要

本文件將「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為可以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應用、複製與修改的著作或表達。文件亦描述了一些用以些尊重或保護這些核心自由,而被容許存在的限制。本定義區分了自由著作自由授權,後者可以以法律的方式保護自由著作的地位。本定義本身不是授權;而是一個決定一份著作或授權條款是否「自由」的工具。

前言

社會與科技的進步使得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作、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著作-藝術作品、科學與教育資源、軟體、文章-簡言之,任何可以以數位格式呈現的著作。許多社群致力於實現這些新的可能,並且創造了豐富可以集體重用的著作。

大多數作者,無論活躍於哪一個領域、不管他們的身份是業餘或職業,就一個著作可以被散佈、重用並且以創意方式衍生的生態系統都有真實的利益。著作的重用與衍生愈容易,我們的文化就會變得愈豐富。

為了確保此生態系能順暢運作,作者的著作應該是自由的,我們所指的自由是:

  • 使用著作以及享受其使用著作好處的自由
  • 研究著作並且將從中學來的知識予以應用的自由
  • 製作並散佈複本的自由,無論是全部或部份、資訊或者表達。
  • 更動與改善的自由,並且散佈衍生著作。

如果作者不採取行動,他們的著作因為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將嚴格地限制他人所能做與不能做的事情。作者可以透過選擇一些稱之為授權契約的法律文件,讓他們的著作回復自由。對於作者來講,選擇將他們的著作以自由授權釋出並不意味他們喪失所有權利,而是讓任何人享有前述的自由。

重要的是,任何著作若宣稱是自由的,必須實際上而且未附帶風險的提供前述的自由。 這是為什麼我們在這裡就授權契約與作者的作品的自由的定義,予以明確界定的原因。(未完待續)

註八:Benjamin Mako Hill, Toward a Standard of Freedom: Creative Commons and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July 29, 2005), http://mako.cc/writing/toward_a_standard_of_freedom.html
註九:Id.
註十:See http://freedomdefined.org/Licenses (last visited 2010/08/29).

本文為著作人接受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專題研究獎助計畫」的產出。本文內容不必然代表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或台灣創用 CC 計畫的立場。本文的著作權利為著作人所有,且著作人(黃泰然)已同意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3.0 台灣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