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

創用CC與公平文化:是自由?還是許可?

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創用CC的發起人勞倫思‧雷席格闡述了美國近年來著作權擴張與集中於少數內容產業業者的發展。他憂心任何創作發明都要取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許可文化」,將不利於文化創作與發明。相對於「許可文化」,雷席格的願景是人們能夠悠遊於創作的「自由文化」,而創用CC授權即是其所提出的自由文化的實踐策略之一。但是,在用創用CC推行之初,以色列學者妮娃‧艾爾金可倫(Niva Elkin-Koren)就憂心各式各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唯一一貫的理念其實是財產權人「控制的」自由,而非自由文化。她擔心作為一種著作權授權契約,創用CC的推廣反而會深化了著作的使用必須取得財產權人同意的社會規範,從而鞏固而非顛覆了「許可文化」。針對艾爾金可倫的批評,雷席格認為此憂慮理論上雖有可能,但是欠缺經驗證據的支持。而他相信比起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心態,創用CC所倡議的「部分權利保留」至少是一進展。

2013新年特刊

莊庭瑞(計畫主持人): 各位關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的朋友以及電子報的讀者,新年好! 

受到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的支持,以及在各位的關愛之下,計畫又邁進了一年。新的一年,我們將進行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升級維護」(4.0 版草案已進入最後討論階段了), 持續公眾領域議題的討論,並關注開放政府資料的發展。 

過去一年,計畫的法律項目工作與技術項目工作,分別有勞李治安副教授(政治大學)以及張藝鴻助技師(中央研究院)的費心主持(這可是無價也無酬的喔),本人十分感激。 我也同時在此感謝專案經理周文茵小姐以及所有計畫人員(友情贊助的居多啦)的辛勞付出。 

敬祝大家新春愉快,萬事如意! 

李治安(法律主持人): 時間過得真快,感覺才寫完上次的拜年文不久,又要迎接新的一年。 

淺談TPP協約對於日本同人誌市場的衝擊

日本於日前由野田首相宣布將參與簽署TPP協約,引發各界對於條款內容的討論,其中日本年度產值高達百億元的動漫產業,對TPP中的著作權條款表達了相當大的反彈。究竟TPP是什麼樣的條約?條約內容與日本動漫產業有何關連? TPP協約,即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近日成為國際焦點。此協約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係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大玩創意 二創有理:從同人創作觀談起

本次CC專題,請到大玩創意總監楊東岳(Slime Yang)[1]與我們分享他對於同人創作(二次創作)的觀察。身為動漫畫商業創作者與學校教師的雙重身分,楊總監透過工作之便不斷遊走於商業與非商業創作的拉扯中,藉由訪談,楊總監將告訴我們自由創作的精神如何提供學生創作舞台與啟發,也不諱言的提出,二次創作的自由性與商業創作的營利性彼此之間的折衝,更提出了除了民間不斷的形塑累積創作能量之外,我們的政府還能夠再多做些什麼?以下,是我們的訪談摘要。

問:同人創作的現狀為何?你認為什麼是二次創作呢?
同人作幫助逐夢,二次作滿足想像自由。

當自由文化遇見著作權法:以同人文化為例

每年於寒暑假期間特定周末,台大體育館周邊總會充斥著奇裝異服的人們、背著大背包或是拖著行李箱的排隊男女、以及攜帶單眼相機的人群,這些人聚集於此的原因皆為體育館內所舉辦的「同人誌展」。「同人誌展」為「同人文化」內容之一,而同人文化則是動漫迷們圍繞著動漫產業而自主發展出的新文化。本文將從同人文化的發展開始,簡單介紹同人文化與自由文化間之關係,最後將簡單探討同人文化所可能產生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同人文化之發源

自1950年代起,漫畫產業逐漸在日本蓬勃發展,由於當時的出版技術和傳播產業正逐漸起步。直到1970年代起,隨著科技發達以及傳播產業盛行,出版社改變了漫畫產業的經營模式,將漫畫產業與動畫產業互相結合,通稱為「動漫產業」。日本動漫產業憑藉著多元劇情、跨越年齡和性別的漫畫題材以及華麗豐富的繪畫技巧,逐漸將動漫產業帶向高峰。同時,與之相呼應的是動漫迷們自發地發起之「同人文化」。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三)

(本文篇幅較長,特分三期刊登,本篇為三之三。)

辨認自由文化著作

本文件是自由文化著作的定義,而當描述你的著作時,我們鼓勵你透過「這是經授權的自由著作,符合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來,提示此一定義。如果你不喜歡「自由文化著作」的字眼,你可以使用一般的辭彙「自由內容」,或者與特定的既有運動在個別脈絡下所彰顯的類似自由連結。 我們也鼓勵你使用自由文化著作的標識圖案與圖章,兩者皆屬公共財。

請注意前述的辨認行為並沒有真正授予本定義下的權利;為了你的著作能夠真正自由,該著作必須使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或者屬於公共財。

我們不鼓勵你使用其他沒有傳達清楚的自由定義的用詞,來辨認自由文化著作,例如「開放內容」、 「開放近用」。 這些用詞通常被用來指稱那些和現行著作權法相比「限制較少」或者只是「可以在網路上取用」的著作。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二)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的誕生:2005年在一篇名為《邁向自由的標準:創用CC與自由軟體運動》的文章,Benjamin Mako Hill 認為相較於自由軟體採取了「核心權利不可保留」 (essential rights are unreservable),創用CC採取了相對空洞的「保留部份權利」(其實,差別不只在於較為模糊與空洞,而是兩種「權利」的性質與立場完全不同 …

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下)

Creative Commons(該組織以下簡稱「CC」)之創辦人 Lawrence Lessig 教授曾指出,造成公眾授權條款彼此不相容性之原因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本身對於授權條款的選擇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只希望主張姓名表示權,有些人還希望基於其原著作所改作之衍生著作亦能以相同方式授權,有些人則希望限制他人對其作品做商業使用,在不同類型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間,所存在的不相容問題,即是屬於因為使用者偏好不同所造成;其二則是因為授權條款本身之設計所造成,有時內容類似或目的相同之授權條款會被設計成彼此不相容,如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之例,若兩種授權條款皆要求改作後之衍生著作須以相同之授權方式釋出,則使用該兩種授權條款所釋出之內容自無交互使用流通之可能。

「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緣起之背景與簡介(一)

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要介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產生的背景,並就其1.1的版本作初步的中文翻譯 (目前網路上已有1.0版翻譯,但不僅是舊版的翻譯,而且也只翻譯了部份內容)。「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並非沒有批評者,其定義是否妥當,也還有思考的空間… …

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上)

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

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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