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

下一個創業寶藏--政府開放資料

美國前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應該沒想到任期內的一道行政命令,會打開政府公開資料的寶藏。

1983年,大韓航空民航機誤闖蘇聯領空,遭擊射落海。事件發生後,雷根下令開放美國軍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GPS)給民間使用,避免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彷彿沒有明天的資料狂歡會(datapalooza)

2010年,美國華盛頓。

在美國資訊長(U.S.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陶德‧帕克(Todd Park)的號招下,來自軟體工程,醫療產業還有創投背景的45位高手聚在一起, 仔細挖掘美國國家科學院醫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提供的開放資料(open data),試圖從中解決目前醫療問題,甚至,找出下一個可能的創業點子。

他們的碰面,並不是偶然,而是為了美國白宮第一次舉辦的「資料狂歡會」(datapalooza),這樣的活動形式,正成為目前開放資料界的流行語。但,到底什麼是資料狂歡會?

翻開美國俚語字典,palooza指的是「彷彿沒有明天」的聚會。資料狂歡會並沒有那麼迷幻,反而是場紮紮實實的討論會,主要可以分成3個階段:

社群的創用 CC 資源

Natalya Berenshteyn,2012 年 8 月 14 日。網路上可以找到有關創用 CC 及其應用的豐富資源,創用 CC 的國際分支機構更提供了大量跨越語言和文化界限的教育資源。簡介創用 CC 的影片「遇見創用 CC」對 CC 授權的優點、各種不同的 CC 授權、如何選擇適合授權,做了不錯的介紹。波蘭創用 CC 的公開海報是針對這些授權的絕佳快速導覽。想要更深入瞭解,P2PU 與創用 CC 的新合作計劃「開放學校」提供了簡短的「精通創用 CC」課程。CC 和政府...

幽默不起來的創意?─論商標之戲謔仿作

在狗的絨毛咀嚼玩具上印上知名精品商標 LOUIS VUITTON 之經典圖紋,是仿冒?還是幽默創意?對 LOUIS VUITTON 來說,印上名牌經典圖紋的狗玩具是仿冒品,廉價絨毛仿製成的經典圖紋上沾滿狗狗的口水更是種冒犯。 隨著1960年代起,商標戲謔仿作的逐漸盛行,此議題現已廣受各界關注。可惜的是,國內關於戲謔仿作之介紹多集中在著作權方面,商標之戲謔仿作則仍十分匱乏,故本文擬介紹幾個美國實務發展的代表性案件, 期能協助讀者對於商標之戲謔仿作有初步的了解。

一、前言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禁止國會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美國商標法之立法本意則是鼓勵公平競爭,讓商業使用註冊商標來表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然而言論思想之表達早已不拘泥於傳統形式, 透過蓄意仿製知名商標以傳達特定思想者,在創意漸趨大膽前衛的今日並不罕見。但未經授權,即以他人之商標為自己表達思想所用,不免與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利相衝突。 此時究應將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之精神延展到極致而一律予以保護;抑或優先保護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法上權利?始終是個難解的習題……。

二、戲謔仿作於美國法上之發展概況

從Data-as-a-Service 角度看 Open Data

Data-as-a-Service

提供資料的服務並不是新鮮事,圖書館提供的借閱服務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專業年鑑、產業分析報告、甚至新聞、報章雜誌等傳媒也是都是以各種不同型態存在的 Data-as-a-Service (DaaS)」。這類服務的特性是:以資料或資訊為產品、以便利的資訊管道為服務手段。

DaaS的價值在於:

1. 資料的真確性(Integrity):高品質的資料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正確、完整、一致」四種特性。例如新聞報導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而且不應該斷章取意、或是前後不一。
2. 資料的珍貴性:珍貴或不易取得的資料,自然具有其特殊價值。
3. 資料的再利用性:從人類的知識史來看,資料被再次利用所創造的價值遠大於資料的存在價值。那麼,愈容易再次被重新利用的資料,便合理的具有較高的價值。
4. 取得管道的便利性:資訊的價值自然與管道的便利性、即時性有關。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

數位典藏計畫執行了將近十年,從2007年開始,版權處理慢慢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應運而生的,是創用CC授權方式與盤點計畫的落實。在接觸創用CC推廣與盤點計畫落實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有的典藏計畫本身並沒有制定授權規範, 而是直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作為該計畫的授權機制。而最常用的,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兩種授權條款。但是,這樣就可以處理所有授權的需求嗎?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要怎麼處理呢?

就這幾年輔導數位典藏處理授權使用的經驗,發現幾個使用創用CC授權的單位,並未積極的規劃授權業務;當接到商業使用的授權申請時,確又是非常需要專業的協助。在這裡分享一些我的經驗。 首先,必須先為典藏單位找到授權的法源依據,確認單位內是否訂定了智財權相關的管理辦法。在中央研究院,有的研究所已經制定了授權辦法與收費機制,有的則尚未有任何規劃, 所幸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的公共事務組有長期處理科技移轉經驗,並且早已訂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等。有了授權辦法當作後盾,典藏機構在授權業務上, 自然減少了可能觸法的疑慮。

商業的開放心態.開放的商業型態

在全球 16 個國家中擁有 21 個據點的品牌設計公司 Landor Associates 的客戶群囊括 Coca-Cola、Levi's、FedEx、HP 以及 HSBC 等公司。Landor 從 1941 年開始在各種領域,輔佐各式大小的公司創立品牌,建立行銷與廣告形象。不單單熟知世界潮流,更引領潮流的 Landor,其執行創意總監 Paul Owen 於2010年底發表了篇對2011年世界營銷的預告

什麼叫商業性?什麼叫非商業性?

一般對商業用途的認定是有直接的金錢或利益交換。 而創用 CC 授權對非商業用途的說明是:

「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以數位檔案分享或其他方式而以本著作交換其他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若該著作物的交換並無涉及任何金錢報酬之給付,則不應被認為是為意圖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

此外,在 CC 英文官方的常見問答也提到,若您不確定您使用方式是否符合他人的創作中非商業用途的條件,這部份 CC 組織無法幫您判定,您可以跟創作人聯繫以釐清問題。

某網站需要註冊才能下載別人以創用 CC 授權的檔案,而我使用別的軟體繞過註冊限制、順利取得該檔案,這是否違反創用 CC 精神?

創用 CC 授權主要的目標是藉由創作人自願減少著作權的限制,讓使用者有更多的權利與使用上的彈性,與本問題的著眼點「取得方式」較不相關。若該網站沒有說明不得藉 由其他方式取得該檔案(例如試聽時,從自己電腦的暫存區找出這暫存檔等),便比較沒有爭議;但若該網站於使用者條款等處規定必須先行註冊才能取得檔案,那麼您採用軟體繞過限制 可能就違反此約定。又,即便創作人採創用 CC 授權其著作,真正的權利還是在創作人手中,該網站是否有權利限制他人的取得方式,仍需視個案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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