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典藏計畫公眾授權政策之引進:中研院民族所的經驗

張藝鴻 / 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助技師

數位典藏計畫引進公眾授權之概念並非新鮮事。從聯合目錄的建置到非商業與商業加值利用之應用,一旦談到數位化典藏品開放利用的議題,公眾授權的鬼魂就不時會冒出來騷擾一下數位典藏上游單位的執行者,這些騷擾從結果論上來看不是太成功,創用CC的標誌今日幾乎從藏品的釋出授權條款中消失了,根本的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大,但對像中研院民族所(以下簡稱民族所)這般生產數位典藏資料的單位來說原因其實非常單純,即典藏單位缺乏一套適當的制度化規範來「合法地」將藏品以公眾授權條款對外釋出。本篇短文說明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推動制度化規範之經驗。

背景與典藏資料之權利性質

資料性質和釋出方式間有高度的關聯。對那些不具商業利用價值的個人創作,採用允許任意散佈與再散佈之公眾授權條款釋出是非常合理的;對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被別人取用後自己就無法再好好過資產階級優渥生活的營業秘密來說,要不要採用公眾授權就得好好思考。但在這兩種極端間的資料,該不該釋出以及該採用何種授權方式釋出,涉及的議題其實大多是典藏單位的政策,以及是否存在一套足以免除可能之使用與法律風險的制度。民族所數位典藏就屬於這類中間性的資料。

目前民族所數位典藏含括的藏品可粗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田野工作中所採集的被研究族群之物。由於人類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參與觀察法,研究者在研究的過程中會基於各種因素、以不同的方式從田野地中取得一些和當地文化相關的文物,其中有非常具有藝術價值而可納入美術品(fine art)範疇者,也有幾乎沒有任何裝飾性,但有助於研究者理解其文化脈絡的日常生活用具。民族所最初是以「標本」的形式蒐集文物,直到1998年才成立一個小型的學術研究博物館,負責處理文物的蒐集與展示作業。這類收藏在授權上的特性在於其皆非民族所之「著作」,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其原初創作者若非不可考,就是無法由現行之著作權相關法規所定義。

第二類資料也是田野工作的產物。人類學者必然十分感謝音像記錄器的發明及普及,透過攝影、錄音、錄影等方式,人類學者可以重顧田野的場景以捕捉在參與觀察當下無法立即發覺或紀錄的現象,而在這些紀錄盡完他們最初設定的研究任務後,有很大一部份也進入了民族所博物館成為其視聽收藏。田野紀錄在紀錄的當時並非為了攝影美學之目的,而很難有商品性的利用價值,但在歷經歲月流動後,卻是研究變遷和比較的重要素材。這類收藏在釋出上的難題,則在由於人類學紀錄有某種程度上的私密性,而不一定都適於對外大量的散佈。

第三類是民族所的研究成果。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進行了台灣人類學研究相關之地圖、論文、以及書籍的數位化工作,並為各種資料建立其後設資料。透過資訊系統的整理,已有的研究成果與素材可以有效地被查詢、重組以及再利用,而有助於未來研究工作的進行。相較於前面兩類資料,這類資料的釋出牽涉到的授權議題比較明確(雖然不代表容易解決),即其都有明確的著作者及著作權利擁有者。

民族所的這三大類收藏,所牽涉到的釋出與否與採用何種授權方式釋出之議題各自不同。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在進行第一期五年計劃之時,儘管已經考慮到了釋出與授權問題,而進行了對外授權採用創用CC之規劃,但此授權規劃一直欠缺足夠的單位授權,而造成資料中的大部分都無法順利釋出。由於第二期數位典藏的目標在數位化成果之利用,因此從去年(2008)開始,民族所即開始進行所內制度規範的建立。

政策之決定與制度化建立

採用公眾授權來釋出典藏資料,第一步且最核心的問題在「是否需要對外釋出」,這和資料擁有單位對資料擁有目的及利用方式之理念有關,換句話說,這是純粹的政策決定。對民族所而言,由於民族所是一個國家的學術研究機構(國家機構的定位意味者其收藏某個程度上是公有的,學術性質則意味著其產品不是以商業利益為主要考量,而是研究成果的能見度),人類學的學科特性又被要求要有回饋被研究者的倫理性(民族所常面臨被研究社群要求閱讀和取回其相關藏品的要求,對外釋出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案),加上整個國家型數位典藏計畫的政策要求資料必須對外釋出(換句話說,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沒有不將資料釋出的選擇權),而使民族所能順利地作成了將典藏資料對外釋出的政策決定。

接下來的問題,則在採取何種釋出方式?這個議題常被簡化為「所有權利保留」與「公眾授權」之對立,其選擇也是純粹的政策決定。民族所數位典藏決定採取公眾授權的原因,涉及了幾個不同層次的考量,包括:

  1. 民族所的收藏絕大多數都來自被研究社群,我們常面臨民族所是否有權「擁有」這些收藏的質疑,將藏品採公共授權釋出可稍稍緩和質疑;
  2. 由於民族所藏品的性質,多數的使用要求都是教育與研究用途,也多會被同意使用,採用公眾授權,有助於降低民族所處理授權要求的管理成本;
  3. 採用公眾授權意味著將民族所藏品某程度上釋出到公眾領域,相對於所有權利保留的授權狀態,這讓民族所會更嚴肅地面對藏品權利狀態的清查工作。

在政策確立之後,我們開始進行一系列所內制度規範的建立。民族所先組成了一個小型的數位典藏委員會來協助進行共識的建立、政策的決策、以及所內各單位之協調工作,然後才進行法規制度的擬定。由於民族所的典藏並非皆由民族所創作,也並非所有權利均由民族所所擁有,因此我們認識到僅僅通過對外釋出授權方式的規範是不足的,而必須要建立一整套從收藏、內部管理、資料權利清查到釋出的完整規範,才有辦法讓典藏資料順利地應用公眾授權條款。這類法規的重點在於我們期待能讓未來的藏品在入藏之時就已經進行了適當的權利清查工作,而使其能夠順利地由民族所以公眾授權方式對外釋出供研究者與大眾利用;對目前已由民族所收藏的藏品,則有權利狀態釐清與重新取得權利以採用公眾授權釋出的依據與準則。另一方面,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同時確立了採用公眾授權而非採用某個特定公眾授權條款的共識。民族所的典藏資料性質不盡相同,不一定能完整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公眾授權條款,因此我們保留同時採用不同公眾授權條款,甚至自行擬定符合公眾授權精神之授權條款的可能性。

民族所花了大約一年的時間才完成上述的工作。有了這些共識與法規,民族所數位典藏將在近日對外釋出,其中多數的藏品會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我們希望這是一個好的範例與經驗,提供和民族所具有類似性質,並有意採用公眾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其典藏資料的典藏單位參考。

(本文整理自2009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際會議「Policies for Public Licenses Adoption」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