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應用之現況與展望

楊擴擧

一、前言

隨著資訊科技與數位化技術之進步,帶動重視文化傳統之國家進行數位典藏,將蒐藏之文物加以數位化,使公眾得以藉此近用典藏文物,進而對於數位化之成果予以加值利用。數位化典藏之文物一方面可保存文化,一方面亦可將典藏內容拓展至教育、研究與社會發展之各領域,健全數位內容產業鏈之發展,並將數位內容推向國際。也因此,我國為加速文化資訊產業升級,確保學術發展優勢,一九九八年起即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陸續推動「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項計畫,二00二年起則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前名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自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第二期自二00七年至二0一一年,二00八年整合「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而更名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下簡稱:數位典藏計畫)。數位典藏計畫係承襲先前各項計畫的經驗,目的係將國家重要的文物典藏並數位化,藉以保存及推廣國家文化資產,並兼顧教育大眾之目的。

二、創用CC授權條款於數位典藏計畫應用之現況

數位典藏計畫為使數位典藏機構之數位化成果,得以有效之方式釋出與擴散,因此對於數位化成果對外授權機制與模式之建立,由「授權平台規範機制推動子計畫」負責分析與探討國內外數位典藏之智慧財產權與授權相關法規議題,例如,數位典藏機構之數位化成果於法律上之性質,數位典藏機構與產業之合作模式,以及「商業性授權」與「非商業性授權」(包括公眾授權,其中即包括「創用 CC 授權」)等授權模式之可行性評估與模式之建立等,進行研究。

有關上開之各項與數位典藏授權有關之議題,又以「公眾授權」最受到重視,並列為推動之首要目標,數位典藏計畫亦在發展前期引進創用 CC 授權條款作為將數位典藏成果對外釋出之基礎模式,鼓勵典藏機構以創用 CC 方式釋出數位化成果,使公眾得以方便近用,促進社會層面應用。

目前參與數位典藏計畫之各項計畫(包括機構計畫與公開徵選計畫),在同意參與數位典藏計畫時,必須一併同意將該計畫之計畫成果,包括數位化資料【數位物件(如數位影片、錄音、影像)、後設資料】、系統(資料庫、網站等)、計畫文件(計劃書、管考報告、典藏品清單、盤點表)以及論文、光碟、出版品等,以選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台灣版及後續升級版本,或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2.5台灣版及後續升級版本,為對外釋出之主要授權條款。

換言之,現階段參與數位典藏計畫之各項計畫執行者,必須同意將計畫成果選用創用 CC 授權條款對外釋出,主要之採行原因是因創用 CC 授權具有降低授權成本、保障著作人權益、方便使用者搜尋,且可與國際接軌等優點。然而,創用 CC 授權在數位典藏之實際應用上,亦非毫無困難。首先,數位典藏機構本身對於典藏品未必享有權利,主要是因為典藏品之來源可能是一般民眾之捐獻,或是未經約定權利歸屬之計畫成果,抑或是由公開市場購買而來,來源不同之典藏品可能屬研究人員所有,或研究人員與典藏機構共有,亦有可能機構本身僅有所有權,而並未取得該典藏品之著作財產權(例如受贈之畫作),因此得否將該等典藏品予以數位化,以及數位化成果能否以創用 CC 授權條款對外授權,均有其困難。

創用 CC 授權在數位典藏計畫之應用中,除上述之困難點外,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在於數位典藏機構的數位化成果之權利狀態並非每一筆都很清楚,數位化成果中可能包括文字、影音、圖片等,各筆資料之權利狀態並非均完全相同。若在同一資料庫中,由於各筆資料之權利狀態非屬一致或清楚,因此無法一體適用創用 CC 授權。數位化成果資料量龐大,且未完全藉由盤點程序釐清權利狀態,乃是數位典藏計畫應用創用 CC 條款對外授權之困難點,此亦為數位典藏計畫強調盤點程序重要性之原因。

三、未來展望—代結論

目前數位典藏計畫加值運用之商業性授權,雖係蓬勃發展中,但對於非營利性之使用,更是對外應用之最,因此如何深化非營利性之利用效果,藉由創用 CC 授權之方式,擴散數位典藏成果,或許是將來可思考的一個重要方向。以創用 CC 搜尋引擎之發展而言,如數位典藏成果能以創用 CC 作為授權使用之方式,則可讓全球使用者可藉由上開搜尋引擎接觸數位典藏成果。除此之外,創用 CC 授權亦可降低數位典藏成果利用人取得授權之成本,以及減輕數位典藏機構人員授權業務之負擔,並兼顧政府資訊公開之要求。展望未來,在創用 CC「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精神之下,我國數位典藏成果在公眾授權領域中,應可藉由創用 CC 授權而適度地釋出,並使公眾得以近用,進而提升我國數位典藏成果之國際能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