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 文物典藏庫 開放線上藏品指認與授權
2015-11-02
歷時一年多的時間了,去年於立法院內搶救回來將近七千件的實體文物,包括後續國外寄來的百件實體文物及影音,已逐件完成高解析度數位化的典藏作業,民眾除了得以線上隨意瀏覽縮圖找回自己......
2015-11-02
歷時一年多的時間了,去年於立法院內搶救回來將近七千件的實體文物,包括後續國外寄來的百件實體文物及影音,已逐件完成高解析度數位化的典藏作業,民眾除了得以線上隨意瀏覽縮圖找回自己......
2014-04-04
創用CC授權的目的之一,在於藉由提供標準化的公眾授權條款,降低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的締約成本,從而促進著作的流通與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特定的創用CC授權後,利用人只要能辨別該創用CC授權的標章,即可了解著作的授權範圍與條件為何。 然而,創用CC授權泛用於各種類型的著作,而不同的創作社群與使用者,對改作、非商業性、或者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盡相同。
因此,實務上不乏作者或者內容分享平台的網路業者,對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另行增添「附加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的作法。 這些「客製」的「創用CC授權」固然可能更貼近個別權利人的需求,但也與創用CC將公眾授權標準化的努力有所衝突。 如何解釋適用這些附加條款,才能在權利人的意願與公眾對創用CC授權的既有認知與信賴之間取得平衡, 不致架空Creative Commons提供標準化公眾授權條款的努力?
實務上,創用CC授權的附加條款,大致可以分成下列兩種類型,以下分別討論其實際案例與契約之解釋。
2014-03-07
莊庭瑞(計畫共同主持人)
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們,大家好!在這裡跟大家拜個晚年,敬祝各位新春愉快,事事如意!我是莊庭瑞,台灣創用CC計畫的主持人。 過去一年,在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的支持下,本計畫在公眾授權以及公眾領域方面,持續推展工作並提供諮詢服, 在本期電子報裡,計畫人員將概要說明。本人在此僅回顧去年的一項活動,以及預告今年的一項工作。
在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資訊科學研究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專題研究中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以及開放街圖台灣社群的支持下,去年本計畫與以上單位共同籌辦了「2013 開放資料工作坊」(Open Data Workshop 2013)。 該工作坊並與同地舉行「2013 台灣開放街圖研討會」(State of the Map Taiwan 2013)。兩項研討會提供了一個對話的場合,促進民間、政府、 學界人士公開討論開放資料的原則與政策性議題,並交換在實務與技術面向的進展。
2013-11-01
一、公民科學 (Citizen Science)
在 21 世紀的開始,美國 Apple 公司研發的 iPhone 和 iPad 相繼問世,引領了世界流行風潮,讓人們趨之若鶩,加上社群平台 Facebook 的推波助瀾, 促使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的蓬勃發展、百家爭鳴。這些隨身電子產品的便利性、趣味性、強大的影音功能、和隨時隨地能上網的特性,大大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習慣。
有幸生活在台灣的我們,因為各式隨身電子產品的超高持有率,加上喜愛分享、友善好客、關懷生命等文化特色,以致於當香噴噴美食上桌時,常常人們先動的不是刀叉、 筷子或湯匙,而是智慧型手機或數位相機、閃光燈閃個不停,總是要先拍個過癮,再上網打卡標記位置,以便和好友們分享生活點滴、新知或感想。 而這樣一個大家習以為常、再自然不過的拍照和打卡動作,誰也沒料到,最後竟然能演變成深具意義的公民科學活動。
公眾授權 (public licenses) 展現的是一種開放、自由的著作流通精神。透過創作人自願性的釋出著作權法對其創作之保護 (而非對抗製著作權法),以減少使用者使用上的限制,讓使用者有更多的自由。公眾授權條款是種奠基於著作權法的法律工具,內容清楚定義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藉由這個工具,讓著作權人可以告知不特定的大眾自由利用其著作的前提條件。
2011-01-28
Creative Commons(該組織以下簡稱「CC」)之創辦人 Lawrence Lessig 教授曾指出,造成公眾授權條款彼此不相容性之原因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本身對於授權條款的選擇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只希望主張姓名表示權,有些人還希望基於其原著作所改作之衍生著作亦能以相同方式授權,有些人則希望限制他人對其作品做商業使用,在不同類型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間,所存在的不相容問題,即是屬於因為使用者偏好不同所造成;其二則是因為授權條款本身之設計所造成,有時內容類似或目的相同之授權條款會被設計成彼此不相容,如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之例,若兩種授權條款皆要求改作後之衍生著作須以相同之授權方式釋出,則使用該兩種授權條款所釋出之內容自無交互使用流通之可能。
2011-01-07
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
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
2010-04-30
2010-03-29
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