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典藏

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知識公共財的推動

台灣創用CC計畫、網絡行動科技有限公司和BOOKSHOW 說書會於7月10日聯合舉辦「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由台灣創用CC計畫主持人莊庭瑞先生主持,邀請法國CNRS 研究員 Mélanie Dulong de Rosnay 博士及多位各領域學者專家淺談公眾領域和著作權法間之關係、在文化發展中扮演的角色和各領域實務運用上的經驗或困難,並在會後與參加民眾進行小型交流。由於公眾領域是一個跨領域的知識公共財推動,參加者來自各行各業,所學背景包含科技、法律、教育、資訊等等,因此交流的公眾領域問題檢討非常豐富。本場活動期望讓更多人了解公眾領域的意涵與重要性,進而讓公眾領域在實務中順利推動,累積知識公共財。

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模式與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

(本文擷取自<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模式與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以美國法學期刊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123期,頁193-252,2011年10月)


分享式、開放式的學術研究以及資源分享模式,之所以成為近年來備受重視的議題,和智慧財產權法與新興科技發展兩者之間的衝突日趨緊繃, 導致資訊公有財(information commons)的圈地運動(enclosure movement)[1]日益嚴重有關[2]。 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發展出來的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主要可以區分成開放近用期刊與開放典藏(open access archive)兩大型態[3]

一、開放近用期刊的發展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

數位典藏計畫執行了將近十年,從2007年開始,版權處理慢慢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應運而生的,是創用CC授權方式與盤點計畫的落實。在接觸創用CC推廣與盤點計畫落實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有的典藏計畫本身並沒有制定授權規範, 而是直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作為該計畫的授權機制。而最常用的,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兩種授權條款。但是,這樣就可以處理所有授權的需求嗎?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要怎麼處理呢?

就這幾年輔導數位典藏處理授權使用的經驗,發現幾個使用創用CC授權的單位,並未積極的規劃授權業務;當接到商業使用的授權申請時,確又是非常需要專業的協助。在這裡分享一些我的經驗。 首先,必須先為典藏單位找到授權的法源依據,確認單位內是否訂定了智財權相關的管理辦法。在中央研究院,有的研究所已經制定了授權辦法與收費機制,有的則尚未有任何規劃, 所幸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的公共事務組有長期處理科技移轉經驗,並且早已訂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等。有了授權辦法當作後盾,典藏機構在授權業務上, 自然減少了可能觸法的疑慮。

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應用之現況與展望

一、前言

隨著資訊科技與數位化技術之進步,帶動重視文化傳統之國家進行數位典藏,將蒐藏之文物加以數位化,使公眾得以藉此近用典藏文物,進而對於數位化之成果予以加值利用。數位化典藏之文物一方面可保存文化,一方面亦可將典藏內容拓展至教育、研究與社會發展之各領域,健全數位內容產業鏈之發展,並將數位內容推向國際。也因此,我國為加速文化資訊產業升級,確保學術發展優勢,一九九八年起即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陸續推動「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項計畫,二00二年起則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前名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自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第二期自二00七年至二0一一年,二00八年整合「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而更名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下簡稱:數位典藏計畫)。數位典藏計畫係承襲先前各項計畫的經驗,目的係將國家重要的文物典藏並數位化,藉以保存及推廣國家文化資產,並兼顧教育大眾之目的。

從公眾授權談科學教育和研究的普及

(本文截錄自第八屆兩岸三院資訊技術交流與數位資源共享研討會會議論文集內容)

科學的普及傳播

科學教育正從菁英教育轉向公眾教育,並逐漸受到各界的關注與肯定,也致使科學傳播的方式更加活潑多元。科學消息的傳播是科學知識普及的重要關鍵,科學傳播的意涵幾乎等同於科學普及。因此,如何正確、深入、廣泛、快速且有效地傳播,成為科普教育的重要議題。而科普不僅由傳統科學知識推廣,轉變成為全民科學素養的提升,也融入關懷與平等的教育意涵,將縮小城鄉差距納入規劃思考。

科普知識的傳播,除了在課堂教學的內容外,也或透過報章雜誌的科技新知、科普知識的翻譯、科學雜誌的出版、科普節目的製播,以及如科普研習營、科學特展、科普講座、科學競賽、科學季等科普活動等不同形式呈現。而在科學知識的傳佈上,教案素材、數據資料、實驗方法、以及軟硬體教具設計的廣泛流通使用,分外重要。

從公有物(commons)概念的轉化談本地創用CC應用經驗

由多位政大新聞系老師學生組成的「學術應用與文化傳布」研究團隊,近三年來進行「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劃」下「數位典藏與學習之學術與社會應用推廣」分項計劃中的子計劃。我們援用知識公有物(knowledge commons)的概念探討推廣數位典藏(物)的各式團體的作法、思維,從中我們得見推廣、運用學術與文化公有物的人士、團體對於資源(common resource)、財產(common property)的認知。研究過程中,我們回頭檢視國際公有物研究學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ons)更名、修正任務宣言的過程,對應本地社會對於公有物(commons)的思考,認為確有進一步檢視本地用語與經驗相互作用的必要。

數位典藏資源如何做商業加值運用?

今年(2009)七月中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與百貨業者首次合作展出,以數位典藏圖像為主的加值商品。這些商品,都是應用國家數位典藏的圖像或是資源,透過一系列引導與設計後,由廠商們投資生產而成的創意商品,並與百貨業者商談展出,一方面開發通路;另一方面也替百貨業者營造主題。

台灣創用CC計畫多年來致力於創用CC授權條款本地化的工作,目前已經有為數不少的創用CC授權釋出的素材,然而在商業運用這個部分仍待開發。這次創用CC電子報特別規劃前往資策會訪問取經,主要是想要瞭解數位典藏的資源在做商業加值的過程如何,以及未來的可能為何,也可供創用CC授權的採用者與其他業者參考。

此次受訪者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協同主持人何文雄顧問(以下簡稱),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聯絡人李佳穗(以下簡稱)小姐。

問:可以請您先談談,當初為何有這個計畫?以及如何運作?

數位典藏計畫公眾授權政策之引進:中研院民族所的經驗

數位典藏計畫引進公眾授權之概念並非新鮮事。從聯合目錄的建置到非商業與商業加值利用之應用,一旦談到數位化典藏品開放利用的議題,公眾授權的鬼魂就不時會冒出來騷擾一下數位典藏上游單位的執行者,這些騷擾從結果論上來看不是太成功,創用CC的標誌今日幾乎從藏品的釋出授權條款中消失了,根本的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大,但對像中研院民族所(以下簡稱民族所)這般生產數位典藏資料的單位來說原因其實非常單純,即典藏單位缺乏一套適當的制度化規範來「合法地」將藏品以公眾授權條款對外釋出。本篇短文說明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推動制度化規範之經驗。

背景與典藏資料之權利性質

資料性質和釋出方式間有高度的關聯。對那些不具商業利用價值的個人創作,採用允許任意散佈與再散佈之公眾授權條款釋出是非常合理的;對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被別人取用後自己就無法再好好過資產階級優渥生活的營業秘密來說,要不要採用公眾授權就得好好思考。但在這兩種極端間的資料,該不該釋出以及該採用何種授權方式釋出,涉及的議題其實大多是典藏單位的政策,以及是否存在一套足以免除可能之使用與法律風險的制度。民族所數位典藏就屬於這類中間性的資料。

當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相遇

典藏機構常擁有大量的前人及當代的珍貴作品,也有將其典藏品與大眾分享的任務。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的限制之下,卻不能充分利用許多交換與應用的機會,難以發揮網路的公眾近用本質。另一方面,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在互享創作的使用需求下應孕而生,是「全然權利保留」思考外的另一種選擇。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以簡易的語言,明定所授權作品的使用權利,減低了該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授權事務上的負擔。

典藏機構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可行性思考,於現今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典藏品以數位化的方式對公眾釋出,此看似簡單想法的背後,卻需要經歷繁複細膩的著作權釐清過程,以及多面向的策略思考與評估。

在推廣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歷程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是我們的取經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國家經費所支持,基於「取之於民,還諸於民」的立場,「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將典藏之數位化內容以簡易目錄的方式供公眾查詢利用,而此概念恰巧與創用CC授權的公眾近用精神相符。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數位典藏領域的專家,積極討論公眾授權應用於「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可行性與實務作法。

創用CC在數位授權上的應用

前言:潘英海老師,曾任職於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現任職於暨南大學人類學所,並曾擔任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第一期計畫主持人及人類學主題小組召集人,對於原住民資料數位化保存及數位內容應用與交換不遺餘力。此次特別邀請潘老師,藉由其實際經營原住民數位典藏所面臨的授權問題來切入,討論創用CC授權在數位授權上的實際應用。

數位內容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授權是最令人頭痛的問題。第一期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2002~2006)在執行的過程中,也不例外,授權一直是最難處理的問題。在執行數位典藏計畫的過程中,數位授權之所以不容易處理主要是的原因有好幾種:(一)執行數位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不一定是內容的所有者;(二)內容所有者不一定擁有該內容的智產權;(三)擁有內容智產權,但不等於擁有數位形式的內容智產權;(四)擁有數位內容授權,但是針對每一筆資料時,同一授權者可能有不同的態度。數位授權若沒解決,當然就影響到數位內容的流通以及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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