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 之用--輔助創意我們需要什麼?

王浩全[註] /文

作為一個人機互動(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領域的研究者,人造物(artifact)諸如人為設計的物件、工具與系統如何影響人們的感受、思考與行為是我的研究焦點所在。我對創用CC的興趣也始自於對授權條款其人造(man-made)本質的觀察。這個觀察讓我不時想著,為什麼創用CC的設計是這樣而不是那樣,要鼓勵與輔助創意工作我們需要怎樣的設計?

談到「人造物」與「設計」,我想先談Herbert Simon[1]在其經典著作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 (人造物的科學)[2]所談到的一些對今天人機互動、電腦資訊科學以及其他工程設計與社會科學領域的發展具深遠影響的想法。Simon 注意到今天人們所生活互動的環境充滿了人造物,從具體的物件如柏油路到抽象的 概念如社會組織與符號語言。人造物的共同特徵在於其遵守自然定律但卻為人類目的服務的本質,也因 此傳統自然科學並不能全然解釋與人造物相關的現象或有效引領人造物的設計。Simon 用了幾個很生動 的例子來區分自然現象與人造現象的不同。例如森林大多是自然現象,但農場顯然不是單純的自然現象, 農場裡的作物不僅是人為種植的,而且還是為了人類飲食生存所需而規劃的。

正因為人造物設計有其為人類目的服務的性質,設計活動所需要的不僅是技術,或者是個別設計者的直覺,同樣重要的是關於人類活動的目標、過程與限制的深度知識。這樣的觀察統一了各種不同類型的人造物的設計過程,不論是科技、政策、教育方案或者法律條款等的設計,設計者都應進行「社會科學探究」去了解問題是什麼,目標在哪裡,而合理可行的設計方案可能又是什麼[3]

創用CC的設計目標

透過人造物設計這個概念框架,一個觀察是,創用CC的設計目標及其所可能影響改變的現象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資訊的使用,另一個則是資訊的創造或創意的產生。

創用CC的授權條款允許著作人以保留部分權利的方式對作品進行授權,提供了一套較傳統授權方式更彈性,以及與數位內容特性更為匹配的授權方式。在資訊使用的面向上,這樣的設計試圖去解決授權條款為保護著作人權利而過度限縮了公眾取得與利用資訊的自由的問題。從今天在網路上已有越來越多的資訊以創用CC的方式釋出(例如部落格文章及透過網路相簿分享的照片等),創用CC在資訊使用的面向上似乎已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創用CC也隱含了促進資訊創造與創意發展的意圖。一個證據是其考慮授權條款如何因應對既有作品進行組合或改作的創作方式。創用CC的設計特別將「是否允許改作」列為一項核心授權要素,如果著作人在授權時未表明禁止改作,使用者便可編輯原作來產生新的創作(例如音樂與影像的剪接與拼貼等)。 然而在改作或組合的創作方式之外,我們也看到了可能的疑問。創用CC將著作權人的權利開放的特性是否會降低了創作動機乃至於創意的產生?常見的傳統著作權論述認為保護著作者權利才能鼓勵創意的說法是否又有其道理?

意產生的基礎研究

目前創用CC對於創意的本質的討論與掌握似乎仍然有限。要區辨「部分權利保留」與「所有權利保留」對創意產生孰好孰壞,我們其實可以先問「人們是如何能產生創意?」,再從中推理授權條款設計對創意產生的可能影響為何。

大致上影響創作者的創意產生主要有幾個的因素,包括個體的固有差異、動機、以及外在資訊的影響。首先,創造性思考是一種心智歷程,所以個體的背景知識與人格特質是一個重要因素。 但由於個體固有創造力的差異主要牽涉到教育歷程、社會文化經驗、乃至基因遺傳等長期因素,短時間內似乎不可能以任何方法增進,因此與設計較無關聯。相對而言,動機與外在資訊屬於可操弄的情境因素,與授權條款的設計較直接相關。

在動機方面,研究表明不同的創作動機影響作品的創意程度。如果是自發性的內在動機(例如個人興趣或好奇)驅使創作的活動,其創作成果的創意程度可能優於外在動機(例如社會規範或報酬)的驅使。例如社會心理學家Teresa Amabile 在一個實驗裡曾要求兩組寫作能力相似的受試者進行詩詞創作。在創作之 前,受試者被要求先對一些事先準備好的「為什麼要寫作」的理由進行重要性排序以刻意去喚起特定類 型的創作動機。其中一組所排序的均為以「內在動機」導向的理由,例如「寫作很有趣」「寫作是一個 自我表達的機會」等,而另一組所排序的則均為「外在動機」導向的理由,例如「寫作是一個賺錢的行 業」「老師和家長認為寫作能力很重要」等。一群專業詩人接著對受試者的創作成果進行評分,結果發 現接受內在動機操弄的受試者所寫的詩詞明顯優於接受外在動機操弄者的創作,表明內在動機對創意工 作的重要性[4]

此外,創意思考的社會認知研究也注意到,外在資訊的刺激可能觸發創新想法的產生。一個基本發現是人們的思考歷程容易受到已出現過或所接收的資訊的引導,因此如果創作者從外界接收到的訊息與自身想法過於類似,創作者可能很難擺脫既有窠臼,因而持續產生類似的創作。相反的,如果能確保外在資訊的多樣性,將可能可以刺激創新想法的產生[5]。這個發現可以應用在創意輔助工具的設計上,例如筆者的研究設計了一套腦力激盪工具將團隊工作的對話「視覺化」為相關圖片以作為創意思考的輔助線索。實驗比較不同類型的圖片,一種其圖片內容與原始句子的內容高度相關(例如以車子的圖片代表含「車子」的句子),另一種強調圖片內容包含多樣不同的概念(例如以高速公路、塞車等照片代替)。結果發現具多樣性的圖片確實能激發更多的想法[6]

結語:以授權條款設計作為意輔助?

透過創意基礎研究的發現,我們應可依此考慮授權條款的設計如何能透過提升內在動機與資訊多樣性兩個途徑來促進創作的創意品質。

在動機面向,一個衍生觀察是「所有權利保留」的授權方式或許可以因其潛在報酬驅策更多的創作數量,但此類動機屬外在動機,可能並無法激勵更好的創意品質。而創用CC其「姓名標示需求」確實為一巧思,但似乎仍有可能維護了部分「以個人聲譽驅動創作」的外在動機結構。由此看來,似乎「公眾領域」之類的授權方式能比較完整的從結構上去避免在報酬對創意品質的干擾。

而在外在資訊多樣性上,創用CC似乎可能有正反兩面的效果。首先,創用CC其強調自由共享的特質其目的正是使資訊能為公眾所用,這增加了資訊的易獲性,對資訊的多樣化與創意的提升應屬正面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一個隱憂是創用CC會不會僅吸引特定類型的創作者而造成所授權的創作或資訊同質性過高?

授權條款其文字內容主要在規範使用者的行為,也因此要透過授權條款的設計去間接影響創作者的創意確實構成設計上與學理上的一個挑戰。回到Herbert Simon,我想我們仍然需要進行更多「創用CC的科學」,去釐清基礎研究與設計間銜接的一些模糊之處,並實際瞭解不同的設計對於創意的影響。

[註] 作者資訊:http://www.cs.cornell.edu/~haochuan
[1] 1916-2001,生前為卡內基美隆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教授,1975年圖靈奬,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
[2] Simon, H. A. (1999). 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 (3rd ed.). MIT Press.
[3] 把「設計」與「社會科學」聯結在一起可能讓人意外。但若參與研究或實務社群,可以發現這樣的結合已經運作多年。相關論述甚多,這裡僅列一二供作參考:
- Carroll, J. M. (Ed.) (2003). HCI models, theories, and frameworks: Toward a multidisciplinary science. Morgan Kaufmann.
- Newell, A., & Card, S. (1985). The prospects for psychological sciences in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 Human- Computer Interaction, 1, 209-242.
[4] Amabile, T. M. (1985). Motivation and creativity: Effects of motivational orientation on creative writer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48, 393-399.
[5] Nijstad, B. A., Stroebe, W., & Lodewijkx, F. M. (2002). Cognitive stimulation and interference in groups: Exposure effects in an idea generation task.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38, 535-544.
[6] Wang, H-C., Fussell, S. R., & Cosley, D. (2011). From diversity to creativity: Stimulating group brainstorming with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conversationally-retrieved pictures. Proceedings of ACM CSCW 2011 (pp. 265-274). ACM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