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模式與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

劉靜怡

(本文擷取自<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模式與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以美國法學期刊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123期,頁193-252,2011年10月)


分享式、開放式的學術研究以及資源分享模式,之所以成為近年來備受重視的議題,和智慧財產權法與新興科技發展兩者之間的衝突日趨緊繃, 導致資訊公有財(information commons)的圈地運動(enclosure movement)[1]日益嚴重有關[2]。 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發展出來的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主要可以區分成開放近用期刊與開放典藏(open access archive)兩大型態[3]

一、開放近用期刊的發展

開放近用期刊的興起是學術資源分享運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2001年的「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可說是最早提出公開近用原則, 其後「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和聯合國「資訊社會高峰會宣言」(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相繼呼應知識與資訊應該共享的基本原則。另外,Creative Commons這強調透過開放授權模式達成內容分享目的的運動,也在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中扮演了一定程度的角色。

開放近用運動倡議者所持的主要立場是考量到,從成本面而言,期刊出版最大的成本應該是出現在研究過程和寫作過程,而研究過程和寫作過程的成本,其實都已經由研究者的任職機構或資助機構承擔, 而傳遞成本在網路發達的今天,則已經趨近於零。但整體而言,實際擁抱開放模式的學術期刊,所佔比例依舊不高。不過,即使如此,在目前多數學術期刊出版公司仍採取付費經營模式的環境下,何以開放近用型期刊願意免費提供期刊論文服務並能維持生存,則是我們在討論學術期刊所扮演的知識生產和傳播角色時,不能不探究的現象。

二、圖書館角色變遷與自我典藏運動

長久以來學術領域的知識生產和傳播活動,必須仰賴的資訊和知識的設施主要是圖書館。但在數位時代裡,掌握資訊和知識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商業出版公司,圖書館本身轉而成為是商業出版公司授權後的資訊和知識的使用者。 購買實體書籍的支出,極可能不再是佔據學術機構圖書館支出中的最高比例,相對地,商業出版公司以「包裹授權」(bundling license or package licensing)的方式將其資料庫授權給圖書館, 並保留隨時可以調整授權資料庫內期刊名單的權利,成為目前圖書館提供學術資訊和知識的主流。而數位科技發展使得重製(copy)和近用(access)兩者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導致過去全面禁止重製的法律, 適用在今天的學術資訊和知識近用脈絡下,便可能成為阻礙學術資訊和知識近用可能性的障礙,也使圖書館保存和傳遞數位化內容的角色受到限制。

圖書館在這個變遷過程中面臨角色混淆的錯亂局面,也必須經歷重新定位的痛苦。從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的觀點來看,大學和研究機構圖書館的典藏政策,是決定學術資源是否能夠開放分享的關鍵。 再者,由於開放近用類型的期刊事實上遭遇到不少執行面的困難,因此,導致不少支持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者,轉而支持自我典藏(self-archiving)或機構典藏,近年來不僅逐漸成為歐美各主要大學圖書館的主流作法之一,目前我國的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交通大學、清華大學等校圖書館--儘管作法和成效不一──亦加入機構典藏的行列。這類自我典藏運動最有趣之處,在於作者社群開始嘗試獨立於政府與市場兩者之外, 自主地提供標準互通、規格相容的資訊,期待藉此共同打造一個全球性的學術資源圖書館,宗旨在追求全球共享的知識公有財[4]

三、學術資源開放近用的挑戰與前景

傳統學術出版制度的著作權歸屬設計模式,是大學自我典藏制度的最大障礙之一。絕大多數學術期刊的作者,基於能夠使論文刊登於專業期刊上的考量,通常願意以無償方式將著作權授權給期刊和出版商, 而出版商則是善用近年來快速進入商業化應用領域的數位權利管理科技和包裹授權模式,逐漸強化對於期刊論文的控制力[5]。在法律層面,例如美國的「1998 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第1201條及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 均禁止使用者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促使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控制力更是從「內容保護」延伸到「技術保護」,反映出網路科技雖然有效降低期刊的傳遞成本, 但卻也同時做為控制資訊近用的工具,提高使用者的近用成本的殘酷現象。

開放近用模式的成功與否,取決於我們思考數位時代的學術期刊運作模式應該如何設計時,是否能夠充分理解並善用著作權法、授權契約、學術社群規範和網路技術標準。本文認為自我典藏困境的解套方向,或許可考慮由大學或研究機構主張其聘僱的教授和研究人員的學術論文公開發表甚或授權給期刊和商業公司後,大學對該學術論著取得有非專屬性的數位散布授權,以利自我典藏的執行。 最後,若能在學術資源近用運動的趨勢下,輔以適當的機構典藏或自我典藏機制,徵集大學研究者已經被學術期刊接受發表的作品(post-print),並且盡其所能地提供開放近用的管道,在此一架構下,「圖書館做為非市場導向的知識與資訊典藏者」的角色,在數位時代裡自然能夠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


[1] 援用英國圈地運動的歷史經驗,比喻當代知識生產活動的智慧財產權化,可以說是「第二次圈地運動」的學者,以目前任教於美國Duke Law School的法律學者James Boyle最為知名, see generally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66 LAW & CONTEMP. PROBS. 33 (2003).
[2] Yochai Benkler, Overcoming Agoraphobia: Building the Commons of the Digitally Networked Environment, 11 HARV. J. L. & TECH 287, 287-400 (1998);Jane C. Ginsburg, Copyright and Control of New Technologies of Dissemination, 101 COLUM. L. REV. 1613, 1613-1647.
[3] Peter Suber, Open Access Overview, revised November 6,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overview.htm (last visited Nov. 10, 2010). 國內關於開放近用期刊所遭遇的問題之分析,可參見李治安、林懿萱,從傳統到開放的學術期刊出版:開放近用出版相關問題初探,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33卷1期,頁47-48,2007年4月。
[4] Charlotte Hess & Elinor Ostrom, Introduction: An Overview of the Knowledge Commons, in UNDERSTANDING KNOWLEDGE AS A COMMONS: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3-26 (CHARLOTTE HESS & ELINOR OSTROM Ed., 2007).
[5] 包裹授權此一商業模式,是數位時代的期刊出版商毋須降低價格、甚至可以獲取暴利的主要護身符之一,然而,從法律觀點仔細檢視包裹授權的交易模式,其實不無反托拉斯法上的違法疑慮, see, e.g., Aaron S. Edlin & Daniel L. Rubinfeld, Exclusive or Efficient Pricing: Big Deal Bundling of Academic Journals, 72 ANTITRUST L. J. 119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