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獨立音樂廠牌Fading Ways創辦人Neil Leyton

Jedi

作者:Neery Paharia
翻譯:Creative Commons Taiwan

Fading Ways(簡稱FW)是具有國際知名度的獨立音樂廠牌,在加拿大與英國都有辦公室。其音樂發行管道除了遍佈加拿大外,也散佈在多個歐洲國家;而且英國分部的線上音樂商店也已經於近日開幕。FM還開創了新的行銷手法,透過加拿大、英國、芬蘭、愛爾蘭與荷蘭等國家「Street teams」樂迷的協助,利用分送傳單與口耳相傳的方式,促銷新專輯、表演與FM的理念,其中包括FW對Creative Commons的投入。目前FW旗下的專輯,均採用Creative Commons「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而且沒有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gament)機制。

我們最近剛採訪了FM成立者與負責人,本身同時也是音樂創作人的Neil Leyton(簡稱NL),談論這個廠牌成立的背景,以及他在音樂上採用CC的經驗。

CC:FW音樂公司的歷史與背景是甚麼?你們在哪些媒體曝光?

NL:FW的成立始於公平的哲學信念,這想法源自於像Erich Fromm與Arno Gruen這類學者的社會學與心理學理論,再加上我自己身為創作者的親身體驗,所融合而成。身為創作者,我痛苦地瞭解到音樂合約有多麼不合理,不管你是跟主流廠牌或獨立廠牌打交道。一開始,FW的運作比較像是創作者的集合,而非傳統的唱片公司。如今,我們在加拿大已經有兩個運作中的FW廠牌,加拿大與英國是我們最初的發源地。我們超過40張專輯的目錄,也已經透過獨立的散佈管道,發行到14個國家了。

CC:你從何處得知CC?又為甚麼決定FW的新專輯要採用CC授權?

NL:我從西班牙里斯本的朋友 Carlos Frgueiredo 處得知 CopyLeft 的概念,他是音樂家而且使用 Linux 。然後,2004年時,我就讀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學院的女朋友 Ioana Bala ,推薦我閱讀一篇關於 CC 的文章,因為她知道我在思考 P2P 與檔案共享的事情。

早期,在我自己的 Midnight Sun 作品裡,我標示了類似如下的著作權:

「(c)2003 Neil Leyton / FWM. 您可以自由複製並且與您的朋友共享這張專輯,祇要您願意好好坐著聽完這整張作品,而且像我們一樣喜歡它。」

從這個著作權聲明到使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不是太大的轉變。

CC:使用這個授權對妳們的專輯在銷售上有甚麼衝擊?

NL:Red Orkestra 的「After the Wars」是我們採用CC授權在加拿大發行的第一張專輯,於2004年春上市,而且成績很好。我們採用CC授權的專輯,大部分都在2004年九月與十月上市,所以很難估算銷售量,因為許多通路商還沒有回報給我們去年最後一季的銷量。

因為CC授權的關係,我們也拿到一些可能從來不會聽到我們音樂的客戶的訂單。我們的「共享」樣品系列,是CC策略的關鍵行銷元素,它允許樂迷將優質音樂透過P2P傳送給他們的朋友,隨之而來就是銷售量!更不用談其他的週邊效益,比如:表演的高人氣、創作者與樂迷間可以直接溝通,以及為我們社會帶來正面、具有建設性的音樂文化。

CC:FW的藝人對於你採用CC授權這件事有何反應?哪些部分他們覺得合理,哪些部分不合理?

NL:我們共有20名創作者,除了兩名以外,其他幾乎都馬上同意,他們認為採用CC是往正確道路上邁進的一大步,而且也對他們的工作有益。Red Orkestra 樂團的 Jim Clements 與 Johnny Charmer 、Aceface 與 Pariahs 都是FW旗下馬上接受CC的藝人,他們的專輯現在也都享受到CC授權的好處。本身是 Wilco 樂迷的 Jim Clements,非常清楚網路宣傳的力量。我與FW的幾位藝人,都針對CC有過許多有趣的對話,而且也藉此聽到不少有趣、道聽途說的故事。反對最力的一名,他擔心此舉會影響他日後取得與主流廠牌簽約的機會。

藉著與旗下藝人討論CC的過程,我對CC的疑問總算得以獲得解答。身為廠牌負責人,這些對談強化了我把在加拿大發行的所有專輯都採用CC授權的決心。我們也很期待在英國的發展,以瞭解我們在歐洲發行的專輯,是否也能用同樣的手法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共享」樣品系列,也已經在英國獲得很大的成功。

CC:你認為在音樂產業的未來中,Creative Commons 可以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NL:主流廠牌看來並沒有認知到,CC確實有助於優質音樂的宣傳。當我說音樂產業與娛樂產業時,兩者是不同的,前者是指藝術取向的商業產出,後者則是利益取向的流行音樂,大多是由公司所「製造」出來而非創作者。我想,這些主流廠牌已經把自己連根拔起,而且忘記最初讓他們成功的要素是甚麼了:那是像「門戶」(The Doors)、「巴布迪倫」(Bob Dylan)、「布魯斯史賓斯汀」(Springsteen)以及其他高品質的專業創作者。如今,像「國際噪音陰謀」(International Noise Conspiracy)、「尼克凱夫」(Nick Cave)、已逝的「艾略特史密斯」(Elliot Smith)及其他樂手,他們寧願選擇獨立廠牌而非主流廠牌。

Creative Commons 回復了網際網路的自由,將這個遊樂場送回給獨立廠牌,讓獨立廠牌得以與獨占的主流市場競爭。這種獨占的現象在北美尤其明顯,網際網路讓大眾可以聽到他們在收音機裡永遠聽不到的新音樂。

我與許多人有多關於CC的辯論,對象包括:主流廠牌、為數龐大的抗議團體或是集體權利社會的代表,這些辯論都帶給我樂趣。我願意不厭其煩地跟每個人討論CC,而除了唱片公司以外,99%的人到最後都同意我的說法。

CC:你對於音樂產業的願景是甚麼?你認為該如何達到?

NL:理想狀況下,沒有一名創作人應該把著作權(他們對自己作品的權利,包括道德面的)讓渡給唱片公司,好讓唱片公司可以藉由這些作品獲取不平等的利潤。我之所以說「不平等」是因為,主流廠牌通常賺取了所有的金錢,而創作者祇得到很少部份,甚至一毛都沒有。舉例來說,有多個廠牌甚至抽走數位音樂銷售的獲益!要深入討論音樂產業的問題,得回到 Tin Pan Alley 與「音樂出版」的概念:這是當我們討論在音樂世界裡誰擁有甚麼時,需要瞭解的主要概念。

理想上,每個創作者都應該要擁有在自己判斷合適的情況下,自行發行、使用與授權自己作品的權利,但是現在藝人卻自願把這些權利讓渡給唱片公司。

我想,CC應該可以協助我們發展出更公平的音樂產業環境,不管是對大眾、藝人與認知到目前的問題,而且願意與大家公平合作的唱片公司。

參考資料:
Fading Ways網站
Fading Ways線上音樂商店 (網站施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