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與以色列法院均出現首次創用CC授權相關之法院判決
2011-06-14
2011-06-14
2011-04-29
數位典藏計畫執行了將近十年,從2007年開始,版權處理慢慢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應運而生的,是創用CC授權方式與盤點計畫的落實。在接觸創用CC推廣與盤點計畫落實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有的典藏計畫本身並沒有制定授權規範, 而是直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作為該計畫的授權機制。而最常用的,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兩種授權條款。但是,這樣就可以處理所有授權的需求嗎?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要怎麼處理呢?
就這幾年輔導數位典藏處理授權使用的經驗,發現幾個使用創用CC授權的單位,並未積極的規劃授權業務;當接到商業使用的授權申請時,確又是非常需要專業的協助。在這裡分享一些我的經驗。 首先,必須先為典藏單位找到授權的法源依據,確認單位內是否訂定了智財權相關的管理辦法。在中央研究院,有的研究所已經制定了授權辦法與收費機制,有的則尚未有任何規劃, 所幸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的公共事務組有長期處理科技移轉經驗,並且早已訂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等。有了授權辦法當作後盾,典藏機構在授權業務上, 自然減少了可能觸法的疑慮。
2010-11-05
隨著資訊科技與數位化技術之進步,帶動重視文化傳統之國家進行數位典藏,將蒐藏之文物加以數位化,使公眾得以藉此近用典藏文物,進而對於數位化之成果予以加值利用。數位化典藏之文物一方面可保存文化,一方面亦可將典藏內容拓展至教育、研究與社會發展之各領域,健全數位內容產業鏈之發展,並將數位內容推向國際。也因此,我國為加速文化資訊產業升級,確保學術發展優勢,一九九八年起即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陸續推動「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項計畫,二00二年起則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前名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自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第二期自二00七年至二0一一年,二00八年整合「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而更名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下簡稱:數位典藏計畫)。數位典藏計畫係承襲先前各項計畫的經驗,目的係將國家重要的文物典藏並數位化,藉以保存及推廣國家文化資產,並兼顧教育大眾之目的。
2010-10-25
2010-02-26
2009-11-03
2009-09-14
2009-02-01
2008-12-19
最近台灣掀起一股「海角七號熱」,在台灣各大節目中也可以看到海角七號的演員、工作人員、導演等穿梭的身影,證明這部電影的成功燃起多少人的夢。但另外讓我想到的一件事情就是,根據魏導演的說法,當初這部電影其實不是他最想拍攝的,只是資金籌募上不是很順利,所以決定從小品拍起,沒有想到卻意外受到注目。
可惜這種好運不會天天發生,我常常在朋友言談間或是網路的部落格中聽到看到許多精彩的故事,這些故事如果沒有機會被更多人看到的原因是沒有資金讓這些故事被影像化,而不是不夠精彩。
最近發現了一個網站 Make'n Movies 。
2008-09-26
辦公室裡的「河」堆了那麼久,粗人一個的我也沒有去問「賴和」是誰。最近把 CABACA 專輯傳入手機中,連同其他一些音樂混著聽,好幾次之後才發現這首我一直沒有留心的歌曲是這麼有感覺。
我補了賴和的原作上維基文庫 (格式我不太熟,讓別人補完吧),也轉一下這首歌的歌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