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授權

數位典藏計畫公眾授權政策之引進:中研院民族所的經驗

數位典藏計畫引進公眾授權之概念並非新鮮事。從聯合目錄的建置到非商業與商業加值利用之應用,一旦談到數位化典藏品開放利用的議題,公眾授權的鬼魂就不時會冒出來騷擾一下數位典藏上游單位的執行者,這些騷擾從結果論上來看不是太成功,創用CC的標誌今日幾乎從藏品的釋出授權條款中消失了,根本的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大,但對像中研院民族所(以下簡稱民族所)這般生產數位典藏資料的單位來說原因其實非常單純,即典藏單位缺乏一套適當的制度化規範來「合法地」將藏品以公眾授權條款對外釋出。本篇短文說明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推動制度化規範之經驗。

背景與典藏資料之權利性質

資料性質和釋出方式間有高度的關聯。對那些不具商業利用價值的個人創作,採用允許任意散佈與再散佈之公眾授權條款釋出是非常合理的;對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被別人取用後自己就無法再好好過資產階級優渥生活的營業秘密來說,要不要採用公眾授權就得好好思考。但在這兩種極端間的資料,該不該釋出以及該採用何種授權方式釋出,涉及的議題其實大多是典藏單位的政策,以及是否存在一套足以免除可能之使用與法律風險的制度。民族所數位典藏就屬於這類中間性的資料。

從美國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看CC授權的顯名保障

◎公眾授權條款對於著作權利人的顯名保障

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都是一種公眾授權條款。原來的權利人把著作權利透過公告週知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想要使用作品的人可以拿去進行利用,但是同時也要遵守原作者預先設立的遊戲規則,所以只要使用者不要誤解原作者的授權方式,不要逾越原作者的授權範圍,那在預設幅度裡的運用,便皆是合法合份的。透過這種預先聲明的方式,原作者的著作名聲可以更快的傳散出去,著作權利也可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分享,但是以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作品的權利人,往往也有這樣的疑問:「若是使用作品的被授權人不遵守我預先規劃的遊戲規則,甚至將我的著作姓名、別號、暱稱等身份識別資訊直接刪掉,我能夠如何主張自己的顯名權利呢?」特別是創用CC授權條款,四種授權標章中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為當然預設,那麼這類顯名主張的捍衛,對於CC授權的權利人影響可說非常之大。其實上述的疑問,06年間至08年美國發生的Jacobsen v. Katzer訴訟案,已提供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當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相遇

典藏機構常擁有大量的前人及當代的珍貴作品,也有將其典藏品與大眾分享的任務。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的限制之下,卻不能充分利用許多交換與應用的機會,難以發揮網路的公眾近用本質。另一方面,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在互享創作的使用需求下應孕而生,是「全然權利保留」思考外的另一種選擇。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以簡易的語言,明定所授權作品的使用權利,減低了該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授權事務上的負擔。

典藏機構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可行性思考,於現今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典藏品以數位化的方式對公眾釋出,此看似簡單想法的背後,卻需要經歷繁複細膩的著作權釐清過程,以及多面向的策略思考與評估。

在推廣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歷程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是我們的取經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國家經費所支持,基於「取之於民,還諸於民」的立場,「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將典藏之數位化內容以簡易目錄的方式供公眾查詢利用,而此概念恰巧與創用CC授權的公眾近用精神相符。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數位典藏領域的專家,積極討論公眾授權應用於「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可行性與實務作法。

「開放與自由」國際研討會實況報導

經過半年以上的籌備,「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在1月10日順利召開。雖然只是一天的研討會,議程的安排卻非常緊湊,共有近20位的講者與會,和約150位的參與者於現場對話,討論資訊時代在文化與科學領域的開放近用議題,分享協力創作的經驗。許多音樂家和藝術家也以自身經驗,就現今的著作權體制和創作環境提出看法。這次的會議在台北市南港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舉行,現場提供中英雙向同步口譯,及網路轉播。以下依會議的進行順序,簡要報導研討會的情況。

杜克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士‧波以耳 (James Boyle) 以風趣的專題演講,為研討會起頭,他認為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了解並不足夠,卻常因為認知上的偏見,讓我們系統性地傾向忽略開放、非專屬、分散形式創新的優點,並且使我們過度強調控制與排他性專屬財產的好處。他也提出了一些措施,以矯正這些系統性的偏見。接下來的「文化」場次,巴西 FGV 法學院教授羅納多‧雷蒙斯 (Ronaldo Lemos) 提出從法律的公眾創用到社會的公眾創用的看法,並就開發中國家以及文化產業的未來,分享他的觀察。中研院史語所的黃銘崇研究員,則說明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聯合目錄採用公眾授權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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