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幽默不起來的創意?─論商標之戲謔仿作

在狗的絨毛咀嚼玩具上印上知名精品商標 LOUIS VUITTON 之經典圖紋,是仿冒?還是幽默創意?對 LOUIS VUITTON 來說,印上名牌經典圖紋的狗玩具是仿冒品,廉價絨毛仿製成的經典圖紋上沾滿狗狗的口水更是種冒犯。 隨著1960年代起,商標戲謔仿作的逐漸盛行,此議題現已廣受各界關注。可惜的是,國內關於戲謔仿作之介紹多集中在著作權方面,商標之戲謔仿作則仍十分匱乏,故本文擬介紹幾個美國實務發展的代表性案件, 期能協助讀者對於商標之戲謔仿作有初步的了解。

一、前言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禁止國會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美國商標法之立法本意則是鼓勵公平競爭,讓商業使用註冊商標來表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然而言論思想之表達早已不拘泥於傳統形式, 透過蓄意仿製知名商標以傳達特定思想者,在創意漸趨大膽前衛的今日並不罕見。但未經授權,即以他人之商標為自己表達思想所用,不免與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利相衝突。 此時究應將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之精神延展到極致而一律予以保護;抑或優先保護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法上權利?始終是個難解的習題……。

二、戲謔仿作於美國法上之發展概況

超人不會飛?-- 從超人授權事件看角色著作權爭議

超人(Superman) 是一位虛構漫畫角色,為美國英雄漫畫中的代表人物,顧名思義即「超越常人」(surmounts the average man),超人的特徵在於「如同鋼鐵般堅韌的肉體、可以忍受高熱及極度低溫、身著胸前有一S字母之緊身衣、眼睛可射出X光以及高熱能、配備紅色披風並可以翱翔於天際」。超人這個來自於美國DC出版社的漫畫角色,在出版社經過數年的經營之下,已成為全世界知名的角色,並有數以萬計的衍生商品和衍生著作。...

德國首次出現法院以假處分執行創用CC授權條款

下圖為本案主要爭訟之授權圖片,之所以爭訟,是因為圖片使用者並未依循圖片授權者所要求之創用CC授權條款:使用者未標示圖片授權來源,亦未使用相同方式分享該圖片,更未標示創用CC授權條款。故德國法院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強制圖片使用者依循該圖片之創用CC條款,本處分反映出德國司法實務對創用CC授權條款之肯定。...

比利時與以色列法院均出現首次創用CC授權相關之法院判決

創用CC授權至今推行逾十年,在此十年間已有超過數百萬計之創用CC作品問世。然而,在此十年間,很少聽聞因為創用CC授權作品而涉訟之消息。 本文中所引之判決: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eatre de Spa以及Avi Re’uveni v. Mapa inc[1],可見各國實務肯定創用CC授權之法律效力,同時本文所指案件也可說明實務對於創用CC和著作權法之間是並存且不互斥的。

從美國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看CC授權的顯名保障

◎公眾授權條款對於著作權利人的顯名保障

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都是一種公眾授權條款。原來的權利人把著作權利透過公告週知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想要使用作品的人可以拿去進行利用,但是同時也要遵守原作者預先設立的遊戲規則,所以只要使用者不要誤解原作者的授權方式,不要逾越原作者的授權範圍,那在預設幅度裡的運用,便皆是合法合份的。透過這種預先聲明的方式,原作者的著作名聲可以更快的傳散出去,著作權利也可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分享,但是以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作品的權利人,往往也有這樣的疑問:「若是使用作品的被授權人不遵守我預先規劃的遊戲規則,甚至將我的著作姓名、別號、暱稱等身份識別資訊直接刪掉,我能夠如何主張自己的顯名權利呢?」特別是創用CC授權條款,四種授權標章中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為當然預設,那麼這類顯名主張的捍衛,對於CC授權的權利人影響可說非常之大。其實上述的疑問,06年間至08年美國發生的Jacobsen v. Katzer訴訟案,已提供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CC的實証研究計畫已經成立

Creative Commons 全球資訊網站已於六月底的時候增設了CC實証研究專案計畫(Creative Commons Case Studies project)。該專案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成立一個資料庫,收錄整理全球使用創用CC授權的案例與故事,詳細描述這些採用創用CC授權的作品類型,以及所 使用的資訊工具及實務作法,以提供給更多人瞭解如何使用創用CC授權。

該專案計畫成立之後獲得不錯的迴響,Creative Commons 也開始進一步依領域整理分類,以幫助大眾搜尋案例。...

簡介《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一書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註1)是勞倫斯・雷席格 (Lawrence Lessig) 的第三本書。前兩本著作(註2)中,他的論述範圍較廣,分別涵蓋網際網路的法律與技術制約,以及資訊時代的創新與資源共創架構。這本書則專注於網路時代的自由文化議題,明指現今著作權體制以及媒體集中化的不當,以及兩者相互加持所帶來的負面循環發展。

在本書中,勞倫斯・雷席格以美國為場域,運用許多鮮明的例證,明述網際網路所帶來的衝擊,以及現今著作權體制的諸多不合時宜。雷席格指出:美國國會為了因應資訊技術的進展,在修法或立法上單方面加強對著作權擁所有者的保護,因此同時限縮使用者權利的作法,不僅扼殺了技術與商業創新的諸多可能,也是對自由文化的傷害。

整本書的前半部份,主要分別呈現文化與知識「盜用行為」的現狀以及諸多前例;說明「創意財產」 (Creative Property) 的特質,以及著作權體制在英美兩國的發展;並用法律、常規、市場、架構四方制約的角度來分析創意財產以及其變革;闡述為何著作財產在法律上的過份保護,以及媒體集團依此所提出的嚴厲法律訴訟,對於著作的使用者與創作者、文化與科技的眾多創新者、以及民主政體都是傷害。

澳洲行動電話公司被控以毀壞名譽的方式利用Flickr上以CC授權釋出的照片

澳洲一電話公司Virgin Mobile,因從Flickr這個相片分享網站上抓取一少女愛麗莎(Alison)的照片而遭控告。該女孩的家人認為Virgin Mobile在未經同意前就在這家公司的一個競賽活動的廣告中使用愛麗莎的照片,同時將愛麗莎的照片和廣告上的標語「甩掉你的女性筆友吧」放在一起,張貼 在網路上,造成愛麗莎受到同儕的嘲笑、感到丟臉而心理受創。...

CC 和奧兒多媒體公司合作開發全球首創「從音樂尋找音樂」的搜尋引擎

Creative Commons ( CC )和奧兒多媒體公司(奧兒多媒體,Owl Multimedia Inc.)於12月初宣布「奧兒音樂搜尋引擎」(Owl Music Search)正式啟動。

「奧兒音樂搜尋引擎」突破舊有以文字為基礎(例如,以歌手、唱片名稱來搜尋)搜尋音樂的作法,創新地透過對使用者提供的歌曲與「奧兒音樂搜尋引擎」資料庫內的歌曲進行聲音比對,找出合用的音樂。

藉由這套「從音樂尋找音樂」 (finding music through music)的設計,CC與奧兒多媒體希望能促進非主流音樂的開放近用及合法音樂的分享與再利用。...

新契機—線上音樂網站與IFPI達成和解

繼今年七月第一家線上音樂公司ezpeer與IFPI達成和解之後,九月時,另一個線上音樂公司kuro也與IFPI達成和解。這兩家業者都是點對點 (P2P)傳輸的音樂網站,每月大約支付近百元的會費就可以無限下載音樂,比起一張唱片三四百元的價格,點對點傳輸的音樂網站確實人氣很高。

一直以來,各大唱片公司對於線上音樂的發展採取保守的態度,對點對點線上音樂網站提出著作權侵權的告訴。...

Pages

Subscribe to RSS -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