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一書

文:莊庭瑞 摘錄:辜雅蕾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註1)是勞倫斯・雷席格 (Lawrence Lessig) 的第三本書。前兩本著作(註2)中,他的論述範圍較廣,分別涵蓋網際網路的法律與技術制約,以及資訊時代的創新與資源共創架構。這本書則專注於網路時代的自由文化議題,明指現今著作權體制以及媒體集中化的不當,以及兩者相互加持所帶來的負面循環發展。

在本書中,勞倫斯・雷席格以美國為場域,運用許多鮮明的例證,明述網際網路所帶來的衝擊,以及現今著作權體制的諸多不合時宜。雷席格指出:美國國會為了因應資訊技術的進展,在修法或立法上單方面加強對著作權擁所有者的保護,因此同時限縮使用者權利的作法,不僅扼殺了技術與商業創新的諸多可能,也是對自由文化的傷害。

整本書的前半部份,主要分別呈現文化與知識「盜用行為」的現狀以及諸多前例;說明「創意財產」 (Creative Property) 的特質,以及著作權體制在英美兩國的發展;並用法律、常規、市場、架構四方制約的角度來分析創意財產以及其變革;闡述為何著作財產在法律上的過份保護,以及媒體集團依此所提出的嚴厲法律訴訟,對於著作的使用者與創作者、文化與科技的眾多創新者、以及民主政體都是傷害。

後半部份則是關於雷席格擔任 Eldred v. Ashcroft (艾爾綴德提告美國司法部長)一案的律師,一路訴訟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緣由和經過,以及雷席格自認後來之所以敗訴的原因。書的最後有「結語」與「後記」兩部份:結語以HIV治療藥品的專利權未能充分利用於救助非洲國家的患者為例,說明現今的文化與知識財產體制的道德困境,以及來自民間與國際的不平聲浪;作者並於「後記」提出一些應對的方案,包括「保留部份權利」的著作公眾授權方式,以及美國著作權法該有的修法方向。

對筆者來說,書中最吸引人的是作者不僅以學者的角度分析議題,更是以當事人的角色參與論戰,多處表露出他腦子冷心腸熱、思慮緊密奮力一擊的作為。例如艾力克‧艾爾綴德 (Eric Eldred) 是位志將已歸入公共領域的作品數位化,以網路方式散佈給眾人的志願工作者。受到 1998 年美國國會通過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將著作的專屬財產權利的年限,從現有的作者身亡後五十年延至身亡後七十年的影響,書中的後半部詳述了自1999年1月起,雷席格與其他律師代表艾力克‧艾爾綴德,在美國首府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一路上訴直到2003年1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原判有效,艾爾綴德敗訴為止的歷程。其中作者細數雙方攻防要點、衡估法官的見解傾向、嚴密的準備工作、以及敗訴後自責的心境,充分揭露其行動者的個性與作為。

書中另一項為筆者所激賞的,是作者描述了許多與眾人經驗貼近的現狀和往例。例如土地財產的天空界線,如何因為航空業的發展而受到限制;舊媒體事業如電影、錄製音樂、無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如何於初興起之時,盜用他人的文化與知識財產等不堪往事。書中提到一些現狀,更是只能用「慘烈」一詞來形容,如大學生傑西‧喬登 (Jesse Jordan) 如何因為製作使用學校網路的通用檢索系統,而有侵犯著作權之嫌,被大唱片公司告到一毛不剩;紀錄片導演瓊‧艾爾斯 (Jon Else) 如何盡力守法,想取得辛普森電視卡通的片段作背景使用,而被福斯公司獅子大開口索價一萬美元的前前後後。對於資訊技術受限於不良的法律與商業環境,而不能充分發揮的情形,雷席格也舉出 my.mp3.com 等讓我這個資訊人感同身受的諸多例證。

關於「創意財產」的戰役與戰場,當然也發生在台灣。2008年1月1日,台灣各大報都報導了以下的事件:台北縣長周錫瑋提告「瑋哥部落格」網站主人一名大學生,不當改作其“WEIGO”競選圖像,用於「你今天永洲了嗎」影片之中。周錫瑋並控訴該大學生毀損名譽、意圖使人不當選,並對該大學生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條件。這件訴訟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瑋哥部落格」網站主人在毀損名譽、意圖使人不當選部份無罪,但是在違反著作權部份,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刑為三個月,可易科罰金。

過當的著作權法可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利器,作者於書中已多處闡述,寒蟬效應之下人人自危的情形,顯然已是美國、台灣皆有。以上「瑋哥部落格」一案,新聞報導中還揭露:「檢方起訴時,偵查得知當時上傳相關圖像的位址、以及向中華電信申請的有線寬頻位址是在板橋市」(註3)。本書第十二章所論及,在偵辦著作權的侵害案件時,所涉及的自由民權議題,以及相關的隱私保護問題,看來在台灣已有一個最慘烈的例證。

因此,勞倫斯・雷席格的 “Free Culture” 一書,以全面的視野、貼近的角度、緊密的分析,呈現「自由文化」所面臨的嚴峻處境,並提出以「平衡考量」為基礎的化解路徑,值得讓我們閱讀,相信也將帶給我們許多的思考。

  • 註1:原書名為:“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台灣譯文版於2008年3月由早安財經文化有限公司出版;譯者:劉靜怡。本文摘錄自台灣譯文版內所收錄之三篇導讀之一。
  • 註2:此兩本著作分別為:《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 )(1999; 2007) 以及 “The Future of Ideas: The Fate of The Commons in A Connected World” (2001)。
  • 註3:中央社報導(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