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3 舉辦自由文化研究專題座談 (Free Culture Research Panel)
2010-10-27
2010-10-27
2010-10-25
2010-05-21
2009-07-16
2008-04-03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註1)是勞倫斯・雷席格 (Lawrence Lessig) 的第三本書。前兩本著作(註2)中,他的論述範圍較廣,分別涵蓋網際網路的法律與技術制約,以及資訊時代的創新與資源共創架構。這本書則專注於網路時代的自由文化議題,明指現今著作權體制以及媒體集中化的不當,以及兩者相互加持所帶來的負面循環發展。
在本書中,勞倫斯・雷席格以美國為場域,運用許多鮮明的例證,明述網際網路所帶來的衝擊,以及現今著作權體制的諸多不合時宜。雷席格指出:美國國會為了因應資訊技術的進展,在修法或立法上單方面加強對著作權擁所有者的保護,因此同時限縮使用者權利的作法,不僅扼殺了技術與商業創新的諸多可能,也是對自由文化的傷害。
整本書的前半部份,主要分別呈現文化與知識「盜用行為」的現狀以及諸多前例;說明「創意財產」 (Creative Property) 的特質,以及著作權體制在英美兩國的發展;並用法律、常規、市場、架構四方制約的角度來分析創意財產以及其變革;闡述為何著作財產在法律上的過份保護,以及媒體集團依此所提出的嚴厲法律訴訟,對於著作的使用者與創作者、文化與科技的眾多創新者、以及民主政體都是傷害。
2007-04-06
全球資訊網拜新的觀念與技術之賜,在這幾年快速的發展,不僅成就了諸多平台,也藉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繼而產生了大量的數位內容。Blog、Wiki以及Social Network Service等,都是在這波Social Web潮流中嶄露頭角,且最為人知的服務。
樂多身為一個部落格服務提供者,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所有部落客們一個優質的個人出版平台,但論及內容的豐富性、深廣度以及多元化,則其功勞與榮耀大部分都應歸功於部落客們的苦心經營與樂於分享。釋放部份權利來達到資訊的充分傳播與知識分享的目的,不僅立意良好,同時保障了使用者自己選擇保留的權利。
創用CC授權可說在Social Web中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之一。所以照例,我們不厭其煩地向Larwence Lessig與其著作《Free Culture》致敬。
2006-12-01
對部落客──尤其是硬派部落客──來說,部落格意味著一切的可能,既是一種生活態度,更是揉合各種當代媒體與技術的實踐。部落客們運用著各種網頁技術,讓文字、圖片、聲音、影像以及互動設計遂成為部落格的一部份,而且這些內容不只是被動地為人所感受,也讓部落格成為部落客們得以主動參與的節點。
在此種文化氛圍中,部落客的創作往往不是完全獨創的,而是融入了特定時空環境的其他素材,也就是運用了大量舊有內容而成;其中最大宗、也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所謂「惡搞」(KUSO) 的創作。例如「波羅日報 」是將轉寄信中的圖片,按照蘋果日報的腥羶手法拼貼而成;「CD PRO-2」是把霹靂布袋戲配音那一套,搭上剪輯過的港片無間道;「陳水扁持水果刀追殺李登輝」是取樣新聞播報片段,再以 DJ 手法重混進電音中;「orz 之歌」則是把源自日本 2cha 留言版文化的顏文字放進歌詞裡,所創作出來的歌曲。這些都是知名部落客們發揮創意的心血結晶,也是近代文化產業中無可忽視的一段。
2005-12-20
承續上一篇通信的內容:
我們認為,〔CC〕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
於是讓我們繼續說故事:
想像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14歲的女兒,要寫一篇2005年夏天美國紐奧良大水災的報告。老師給她的寫作題目是:「人們對這場天災的看法,如何因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於是她就開始做一件現在越來越多小孩會做的事:上網查資料做作業。她進 google 找到關於水災的新聞報導。然後她開始收集寫報告所要用的網站資料。
2005-12-06
所以,CC到底想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大家在過去又學到了哪些東西?
CC的理念──建立一套自由的著作權授權規範──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來的。不過我們意圖解決的問題,畢竟還是有些不同。
理查.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於整整二十年前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時候,他所在處理的,是一個在軟體開發這個領域裡的新現象。就他的經驗來說,軟體過去一直是自由的,這裡自由的意思是,軟體程式的源碼(source code)是可以自由取得、可以自由修改的。但是在1980年代初期,這種常態發生了變化。軟體漸漸成為私有財產(proprietary),意思是,程式源碼被收了起來,使用者不能自由地瞭解程式源碼怎麼運作,或是修改源碼。因此史托曼發起了他的運動,他希望開發一套自由的作業系統,藉此抵擋那樣的走向,而他所熟悉的自由,能在這套作業系統中延續下去。